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物业公司配套设施包括哪些?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物业公司配套设施包括哪些?
  
  物业公司存在的价值、目的是为了给各位业主提供更好的服务,自此,物业公司的职员才能获取经济效益,为了让这些业主能住得舒适,物业公司不仅需要提供住房,还需要修剪一些配套设施,那么,就现实情况而言,常见的物业公司配套设施包括哪些?
  
  一、物业公司配套设施包括哪些?
  
  (一)配套工程设施
  
  1、供电系统:高压配电室(高压自管户)、低压配电室
  
  2、供水系统:高压水泵房,二次供水消毒水箱间
  
  3、弱电系统:π接室、电话交接间、宽带机房、卫视(有线)信号间
  
  4、供热系统:热交换站(锅炉房)
  
  5、燃气系统:燃气小室
  
  6、安防系统:消防喷淋、消防监控(烟感、温感、有害气体感应)、摄像监控、红外越墙监控、门禁及楼宇对讲系统、排风排烟系统
  
  7、停车管理系统;车场智能管理系统、车场监控
  
  8、电梯系统
  
  9、楼宇避雷系统
  
  (二)配套居住设施
  
  1、花园、绿地、甬道
  
  2、户外健身场地、器材
  
  3、绿化小品、喷泉、亭台座椅
  
  4、排水设施:雨水管、污水管、污水井道、化粪池
  
  5、停车场、停车库(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6、会所、室内运动(健身)游泳馆等
  
  7、公共照明、园区灯、楼道灯
  
  8、信报箱
  
  二、物业共用设备设施产权最终归属于谁
  
  无论是建设方或是任何业主个人,不得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进行经营,建设方不得擅自对物业共用部位进行处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共用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物业共用设备的产权应归全体业主共有:第1,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所有权随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也就是全体购房者购买了全部商品房及基地的土地使用权时,位于该土地之上的全部没有独立产权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也就随之转移给全体购房者(即全体业主)。
  
  第2,从商品房的成本构成来说。国家《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商品房的价格成本包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小区非经营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
  
  此外,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第六条规定:“在新建住宅区内,由新建住宅单位投资建设的室外配电设施,其投资又摊入建房成本的,室外配电设施产权属于居民共有”。
  
  第三,从公共配套设施的使用权角度来看。住宅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是住宅总体的一部分,没有住宅,也就谈不上公共配套设施,它与楼道、院路一样属不同的所有人共有。
  
  依照国家《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其共有、共用的设施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义务;除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开发商向广大业主出售房产的同时也转让了土地使用权,以及同住宅同时建造的公共配套设施。所以,公共配套设施同住宅一样,其产权所有人为小区全体业主。
  
  第四,从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管理机构来讲。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法规精神,住宅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应该由广大产权人或使用人的代表机构———业主委员会来负责具体管理。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行使处置权,由业主委员会选择物业管理公司委托其行使管理权。
  
  主要有供电、弱点以及供热等工程配套设施,花园、健身器材以及排水设施等居住设施,如果没有这些设施,不仅会影响到业主居住是否舒适,还会导致安全事故发生时,由于安全设施不足而导致无法逃生。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后拆迁安置协议书
      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后拆迁安置协议书 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后拆迁安置协议书 拆迁人(以下简称四方): 法定代表人:____,地址:___; 单位名称_______; 邮编___,电话__。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地址:___单位名称_____;邮编:__,电话:...


·企业融资条件审核应该注意的事项是什么?
      企业融资条件审核应该注意的事项是什么?在现代社会,对于很多的企业来说,资金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很多的资金,因此,在现实的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企业进行融资,那么,企业融资条件审核应该注意的事项是什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企业融资条件审核应该注意的事项是...


·公司法董事会股东会的关系是什么?
      公司法董事会股东会的关系是什么 相信我国普通公民对于公司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之类事项,在日常的影视剧当中都有见到过。其实在日常的生活当中,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不像影视剧上面演的那么简单,因为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召开,都必须参照公司法当中的相关章程来进行。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公司...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可以要求返还出资吗?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可以要求返还出资吗?当合伙伙伴无法继续合作下去或合伙企业散伙的时候,合伙人是不能直接要求返还出资的,必须要求经过清算程序后,有剩余可以分割的财产,合伙人才能要求返还出资。根据《企业合伙法》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


·秒懂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流程是怎样的
      秒懂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流程是怎样的 一、秒懂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流程是怎样的 货比三家,办理租赁委托和资信审查,选择设备,签订购货协议,签订租赁合同,申办融资租赁合同公证,租赁物件交货,办理验货与投保,支付租金,维修保养,税金缴纳,租赁期满处理设备。企业选定租赁公司后,便可向其提出...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现在很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为了套现,纷纷进行股权转让,将手中的股份转让给他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股权转让是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涉及到不同的公司类型,征收方式有所不同,那么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我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总结了下文,让...


·股东侵占公司财产救济方式是什么?
      股东侵占公司财产救济方式是什么 一、股东侵占公司财产救济方式是什么? 股东侵占公司财产救济方式是直接股东退款,股东拒绝退款的可以到公安局报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合伙开公司最需要注意点?
      合伙开公司最需要注意点有哪些 一、合伙开公司最需要注意点有哪些 1、确定公司合伙人出资比例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为成立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非常丰富,既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这样一来,各方的出资数额就不一定相同。因此,...


·分公司算挂靠吗
      不算。两者不存在挂靠关系。分公司并不存在法人主体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行为结果都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branchcompany)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


·最高法关于企业改制的规定是什么?
      最高法关于企业改制的规定是什么? 我国的经济一直在发展,如今经济已经赶超很多国家成为世界经济强国,我们知道我国是市场经济并且竞争异常激烈,因此对于企业公司有着更高的要求,要通过融资、改制来不断的革新企业自身的体制,壮大自己的实力来增加自己的竞争力,那最高法关于企业改制的规定是什...


·分公司可以对外签订合同吗?
      分公司可以对外签订合同吗?可以,分公司可以单独对外签订合同,但是一般需要总公司的签字,分公司对外不承担责任,由总公司来承担。第三人与分公司签订合同的,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为了减少麻烦,总公司可以授予分公司一定的权利来签署合同,这样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签署的合同也是有效的。分...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