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物业公司配套设施包括哪些?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物业公司配套设施包括哪些?
  
  物业公司存在的价值、目的是为了给各位业主提供更好的服务,自此,物业公司的职员才能获取经济效益,为了让这些业主能住得舒适,物业公司不仅需要提供住房,还需要修剪一些配套设施,那么,就现实情况而言,常见的物业公司配套设施包括哪些?
  
  一、物业公司配套设施包括哪些?
  
  (一)配套工程设施
  
  1、供电系统:高压配电室(高压自管户)、低压配电室
  
  2、供水系统:高压水泵房,二次供水消毒水箱间
  
  3、弱电系统:π接室、电话交接间、宽带机房、卫视(有线)信号间
  
  4、供热系统:热交换站(锅炉房)
  
  5、燃气系统:燃气小室
  
  6、安防系统:消防喷淋、消防监控(烟感、温感、有害气体感应)、摄像监控、红外越墙监控、门禁及楼宇对讲系统、排风排烟系统
  
  7、停车管理系统;车场智能管理系统、车场监控
  
  8、电梯系统
  
  9、楼宇避雷系统
  
  (二)配套居住设施
  
  1、花园、绿地、甬道
  
  2、户外健身场地、器材
  
  3、绿化小品、喷泉、亭台座椅
  
  4、排水设施:雨水管、污水管、污水井道、化粪池
  
  5、停车场、停车库(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6、会所、室内运动(健身)游泳馆等
  
  7、公共照明、园区灯、楼道灯
  
  8、信报箱
  
  二、物业共用设备设施产权最终归属于谁
  
  无论是建设方或是任何业主个人,不得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进行经营,建设方不得擅自对物业共用部位进行处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共用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物业共用设备的产权应归全体业主共有:第1,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所有权随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也就是全体购房者购买了全部商品房及基地的土地使用权时,位于该土地之上的全部没有独立产权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也就随之转移给全体购房者(即全体业主)。
  
  第2,从商品房的成本构成来说。国家《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商品房的价格成本包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小区非经营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
  
  此外,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第六条规定:“在新建住宅区内,由新建住宅单位投资建设的室外配电设施,其投资又摊入建房成本的,室外配电设施产权属于居民共有”。
  
  第三,从公共配套设施的使用权角度来看。住宅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是住宅总体的一部分,没有住宅,也就谈不上公共配套设施,它与楼道、院路一样属不同的所有人共有。
  
  依照国家《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其共有、共用的设施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义务;除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开发商向广大业主出售房产的同时也转让了土地使用权,以及同住宅同时建造的公共配套设施。所以,公共配套设施同住宅一样,其产权所有人为小区全体业主。
  
  第四,从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管理机构来讲。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法规精神,住宅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应该由广大产权人或使用人的代表机构———业主委员会来负责具体管理。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行使处置权,由业主委员会选择物业管理公司委托其行使管理权。
  
  主要有供电、弱点以及供热等工程配套设施,花园、健身器材以及排水设施等居住设施,如果没有这些设施,不仅会影响到业主居住是否舒适,还会导致安全事故发生时,由于安全设施不足而导致无法逃生。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河南偷税漏税企业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河南偷税漏税企业标准是怎样的河南省偷税漏税处罚标准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应占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偷税...


·公司法人章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公司法人章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印章是一个公司的标志,是不同范围内权力的代表和象征,公司印章根据权限和用途可以分为很多种类,不同种类的印章在不同的业务范围内起到不同层级权限的作用,在所有印章中,最重要的就是公司法人章,也就是法人组织公章,那么,公司法人章管理办法是怎样的呢? 一...


·法律上股东分离财产如何分配
      法律上股东分离财产如何分配 如果不愿意再作股东,可以依法将股权转让或者申请公司予以收购,不能退股。具体股权转让程序请参见《公司法》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


·公司挣10万缴多少税
      视情况而定。属于商业或加工业,主要税种为增值税,按税务核定的办法征收:主税:小规模纳税人按收入交3%的增值税。(交国税)。如果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应交增值税等于销项税金减进项税金。附加税费(交地税)。(1)城建税按缴纳的增值税的7%(县镇为5%、乡为1%)缴纳;(2)教育费...


·公司法股权规则的全部内容是什么?
      公司法股权规则的全部内容是什么?我国公司法对一家公司的运营管理等各个环节做出了明确规定,股东以及管理者都要依法,合理合法地开展公司活动。另外,公司法中也对股权规则作出了规定。那么你知道公司法股权规则的全部内容是什么吗?本文就列出了股权的规则。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


·合同是和分公司签订的起诉谁?
      合同是和分公司签订的起诉?一般情况下,在起诉分公司的纠纷中,总公司基本上也会被列为共同被告,或被追加为共同被告。分公司是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但又不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属于法定的民事主体。独立的民事主体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分公司可以在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


·公司发行新股要满足什么条件
      公司发行新股要满足什么条件公司发行新股后的股价收益率要显著高于同行业、同规模未进行股权再融资的上市公司,为了平衡其他未发行新股的公司与发行新股的公司之间的利益,我国法律对发行新股作出了严格的条件和方式限制。那具体的公司发行新股要满足什么条件?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公司...


·企业改制的情形有哪些
      企业改制的情形有哪些?现在有不少的企业开始着手进行改制的工作,其实进行合理的企业改制也是我国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当然企业改制也并不是只有在国家要求的情况下才会进行的,其实在很多的情况下都是需要进行企业的改制工作的,下面就给您简单的来介绍一下企业改制的情形有哪些?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


·公司法关于法定公积金的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
       公司法对于公司的大小事务都有规范,公司法中有规定公积金的内容。那么关于公司法关于法定公积金的规定 内容是怎么样的?公积金有分几种情况,一个是法定公积金,还有一个是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一般是根据法律规定提存的。 一、公司法有关公积金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至...


·成立分公司需要什么手续
      国内分公司设立步骤如下:一、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申请,经验收人员第一次审查后,发出“验收通知书”或“收到申请材料”;如果申请不符合接受要求,应一次性通知申请人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更正的所有材料(发出通知)。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按照法定表格的规定,应当...


·公司法规定公司法人代表几个人?
      公司法规定公司法人代表几个人?公司的设立、经营以及?解散等事项都要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我们知道,公司在设立之初应任命一位法人代表,为公司行使各种民事权利,代替公司作一些法律上的决策,那么,公司法规定公司法人代表几个人?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说明,一起来看看吧。 一、公司法规定公...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