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食品药品涉嫌刑事犯罪追诉标准是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随着人们对于健康的关注越来越大,食品安全问题成为一个千千万万的人们关注的问题和热点。现在的人越来越注重食品的质量而不再仅仅是看重食品的数量。那么一旦食品涉及到安全问题就会成为众矢之的,那么食品药品涉嫌刑事犯罪追诉标准是什么呢,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就跟着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一、食品药品涉嫌刑事犯罪追诉标准中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一)生产、销售假药的,都应予以移送和接收。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下同)。
  
  (二)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及时予以移送和接收。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
  
  (三)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立即予以移送和接收。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是指,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
  
  (四)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符合前面第(一)、(二)、(三)项标准的,以销售假药罪移送和接收。
  
  (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移送和接收:
  
  1. 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2. 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
  
  3. 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
  
  4. 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二、食品药品涉嫌刑事犯罪追诉标准中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一)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应及时予以移送和接收。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
  
  (二)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应第一时间予以移送和接收。后果特别严重是指,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致人死亡、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
  
  (三)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劣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符合本条第(一)、(二)项标准的,按销售劣药罪移送和接收。
  
  (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生产、销售劣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移送和接收:
  
  1. 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2. 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
  
  3. 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
  
  4. 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三、食品药品涉嫌刑事犯罪追诉标准中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应予移送和接收。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是指,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移送和接收。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一)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移送和接收。
  
  (二)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及时予以移送和接收。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食品药品的安全问题不仅仅是出现在最终的销售使用环节,这一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是贯彻整个食品药品的的全部生产和销售环节的,一旦发生了和食品药品有关的安全的问题,就要根据食品药品涉嫌刑事犯罪追诉标准等一系列问题,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只有这样才能维持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得自己的损失和伤害降到最低。
  
  


·犯罪人放火烧山坐牢算什么罪
      犯罪人放火烧山坐牢算什么罪 一、犯罪人放火烧山坐牢算什么罪 如果不是故意放火烧山,属于过失犯罪,而且烧山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是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但是,如果因过失放火导致烧山造成的损失比较大,则可能已经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立案标准详情 故意传播突...


·怎么对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认定
      信用卡诈骗罪是侵犯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司法实践中,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案例越来越多,而在处理信用卡诈骗罪的诉讼活动中,对犯罪的数额进行认定是一个重要的过程。那么,信用卡诈骗罪数额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我们为您解答。 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认定 一、诈骗罪的数额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


·贩毒自首认罪态度好可以轻判多少
      毒品对国家社会生产力的破坏是巨大的,现在的小学生可能都知道在我国只要是关系到和毒品有关的一切活动基本上都是违法的,所以有些毒贩子不管是出于警察的压力还是家人的劝阻,总之是有这种自首认罪的态度。然后在自首认罪后也会关注贩毒自首认罪态度好可以轻判多少?这个问题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并...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未遂怎么处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未遂怎么处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未遂会将赃物全部上缴给国家机关,掩饰是通过改变物体的外部形状的方式达到与原赃物相区别,而避免被司法追缴的目的;隐瞒则是通过隐匿、谎称等方式,在不改变外部形状的情况下,使犯罪所得及收益及于一种不为人知的地点,避免被司法机关追缴。刑法第三...


·刑事诉讼法第一审程序是怎样的?
      在刑事诉讼法中对法官判案的详细程序有着规定,并且规定了当事人如果在第一次得到判决之后没有达到自己希望得到的结果就可以继续向司法机关提第二次诉讼,但是一般情况下案件都是在第一次审理程序中就结束了。那么,刑事诉讼法第一审程序是怎样的? 一、刑事诉讼法第一审程序是怎样的? (一)第...


·一、醉驾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况是什么?
      一、醉驾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况是什么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1、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2、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二、醉...


·根据法律规定仅有认罪口供检察院会批捕吗?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您都知道口供在诉讼案件当中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在刑事诉讼案件当中。在刑事诉讼案件当中,检察院起到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比如说,审查起诉以及批准逮捕的活动。很多人都想了解一下根据法律规定仅有认罪口供检察院会批捕吗? 一、根据法律规定仅有认罪口供检察院会批捕吗?...


·聚众斗殴罪该怎样认定 聚众斗殴罪会怎样处理
      在现实生活中,打群架的事情也时有发生,而这种行为轻则会构成行政违法,重则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即所谓的聚众斗殴罪。它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那么聚众斗殴罪该怎样认定?现在,本站我们将在下面的文章中就该问题做详...


·故意伤害意外死亡缓刑规定是什么?
      故意伤害意外死亡缓刑规定是什么?故意伤害意外死亡缓刑规定是故意伤害意外死亡缓刑规定是不能够被判处缓刑。缓刑的仅适用被判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


·生产、销售假药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生产、销售假药的刑事责任是什么我国《刑法》第141条规定,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


·最高检刑事抗诉申请书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最高检刑事抗诉申请书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 成立条件 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只有出现法定情况,人民检察院才...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