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变得越发的频繁了,而各地也出台了相应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其进行规范。那么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什么?赔偿项目有哪些?下面,就让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
  
  一、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什么?
  
  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可得到以下比较重要且关于交通事故处理的条例。
  
  随着现在有车一族越来越多,行车安全也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不酒驾,不超速,保障了别人安全的同时也是对自己的生命负责,那么驾车人都有责任明白有关的交通事故处理条例。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可得到以下比较重要且关于交通事故处理的条例。
  
  第八十六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七条,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第九十条,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二、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有哪些?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每具假肢费价格×20÷假肢适用年限+假肢维修费用
  
  法院一般按照普通适用型的标准确定假肢费用,实践中支持20年。
  
  3、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
  
  (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
  
  (2)赔偿期限:①未成年人,计算至18岁。②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3)赔偿限额:被扶养人有数人,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8岁以下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18-60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60-74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75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浙江省一般参照30元—15元的标准计算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年工资额÷年天数()×误工天数
  
  (1)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
  
  (3)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护理费可以参照误工费标准计算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
  
  (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2)赔偿期限:①未满60岁,自定残日按20年计算。②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60岁以下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60岁-74岁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75岁以上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后续治疗费=医生建议可能产生的费用
  
  13、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一般最多不超过5万元
  
  14、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15、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
  
  其中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法民一明传[2009]14号)《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和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和护理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对护理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对丧葬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标准。
  
  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虽然是浙江省自行出台的,但是严格来说,这些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是依照国家的交通事故处理方案来制定的,国家的相关政策是地方政策制定的一个前提标准,也是一个基础,只有在不抵触国家法律的前提下,这些地方政策才能实施。


·侧面车祸损伤部位做伤残鉴定需要多长时间
      侧面车祸损伤部位做伤残鉴定需要多长时间?一般是30天,公安机关将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


·小车超载2人怎么处罚扣分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知道,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的时候超载的,按照超载人数进行处罚。对于小汽车来说,可载人数一般为5人,超载2人属于超过额定乘员20%,汽车驾驶人需要接受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除此之外,还要接受记3分的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车祸撞死人要判刑吗,都有哪些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在我国的交通案件中较为常见,主要是驾驶员或相关的行人违规造成这类案件的发生。我国对这类案件有一定的处罚规定,那车祸撞死人要判刑吗,都有哪些法律依据呢,下面我们就这类交通事故案件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撞死人且负全部责任,依法构成交通肇事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法》...


·交通轻微人伤事故处理流程有哪些?
      交通轻微人伤事故处理流程有哪些?1、事故发生后,应第一时间开启危险警示灯(俗称“双闪”),并在车后放置危险警示标识,以便提醒后方车辆注意绕行,避免二次事故发生。2、检查对方驾照及车辆手续,其中车辆手续包括:车牌、年检、行驶本及交强险等。确认对方是否为无牌车辆,驾驶员是否存在无证驾...


·酒后驾驶交强险赔吗
      酒后驾驶交强险赔吗酒后驾驶机动车主要是指驾驶者在饮酒后一段时间内驾驶机动车上路,但往往酒后驾驶是没有达到醉驾标准的,因此不能给予刑事处罚。但此时因为酒后驾驶发生事故的话,交强险是否赔偿吗?即酒后驾驶交强险赔吗?下面,我们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一、酒后驾驶交强险赔吗 通过多家保险公司...


·一、人伤交通事故一定扣车吗?
      一、人伤交通事故一定扣车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收集证据的需要有权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向事故车辆所有人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但交警无权扣留身份证、户口本及车上货物。所以涉及人身伤害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会对车辆进行车辆检测,以核实车辆是否符合各项适用标准,所以一般是会扣...


·交诉讼费根据合同标的来计算吗?
      交诉讼费根据合同标的来计算吗? 一、交诉讼费根据合同标的来计算吗? 财产案件合同诉讼费用是按照合同标的额来计算的,具体标准如下: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4...


·昭通交通违章多久后能查到
      交通违章一般来说2到5个工作日就可以查到了,最晚的话要13个工作日。对于车辆违章查询的时间有明确的规定,一般分为两种,一种为现场违章和非现场违章查处。如果是交警现场开的处罚单,交警当天就会交回处理,一般1-2天就可以入系统了,入了系统内网就可以查到了,外网可能会有延迟,每个地方的...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明细包括什么?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明细包括什么? (一)医疗费(包括挂号费、住院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康复费、整容费及后续治疗费等)。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实际发生计算。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


·如何补交医疗保险费用
      如何补交医疗保险费用 医疗保险断交当然后可以补缴,但是不强制。从原单位辞职,并已将社保关系从单位转入到个人后,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续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是否补缴中断期间的社保费,决定权在您自己。如果养老保险不补缴,其中断的前后...


·高速收费站车道倒车怎么处罚?
      高速收费站车道倒车怎么处罚? 一、高速收费站车道倒车怎么处罚?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不仅要被罚款200元,还会一次记满12分。这就意味着,违法驾驶人必须参加交管部门组织的道路安全知识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能重新取得驾驶资格。在高速公路...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