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职业病诊断与工伤认定的规定是怎样的?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职业病诊断与工伤认定的规定是怎样的?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按职业病预防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二、工伤赔偿的项目
  
  (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 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 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 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职员伤残等级确定,不同等级,赔偿标准不同。具体如下: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 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十)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一)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注:上述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是根据我国相关的民事法律规范来制定的,在确定为工伤,并确定等级之后,需要预估现存的劳动能力,此外就可以请求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一般来说,只要是确定的伤情,单位为了维护自己的形象,会主动支付补偿金。
  
  


·工伤鉴定和司法鉴定哪个赔付的多?
      工伤事故是工作人员在工作岗位上经常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伤人员需要去劳动保障部门做司法鉴定,然后要求用人单位对其进行赔偿。但是很多人在事故发生后想知道对于伤害鉴定,工伤鉴定和司法鉴定哪个赔付的多?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工伤鉴定和司法鉴定哪个赔付...


·受工伤单位要片子能给吗?
      受工伤单位要片子能给吗? 一、受工伤单位要片子能给吗? 可以给,需要提交工伤的相关证明材料。工厂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可以把诊断证明书交由工厂提交给人社局;病历和片子有工伤职工在参加鉴定的时候提交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


·一、企业使用童工会处罚童工吗?
      一、企业使用童工会处罚童工吗?未成年工的年龄期限为年满16岁未满18岁的劳动者,而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的会被处以罚款。而如果说情节严重的,单位甚至会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


·试用期需要给员工买保险吗
      试用期需要给员工买保险吗试用期单位可以根据合同期限不同依法设置,但是如果单位自行规定试用期不给职工缴纳社保,这种做法是违规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以及《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关于待岗《劳动合同法》中有什么规定
      关于待岗《劳动合同法》中有什么规定  在公司经营困难或其他因素下,会经过双方协商,安排劳动者待岗,待岗不同于失业,双方都还存在着劳动关系,应履行在《劳动合同法》中的义务,那么在《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待岗是怎样的规章制度呢?接下来就和我们一起解析《劳动合同法》中待岗规定。 一、待...


·劳动合同法工资的组成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工资的组成是怎么规定的 工资,即职工劳动报酬,是指劳动关系中职工因履行劳动义务而获得的、由用人单位以法定方式支付的各种形式的物质补偿。 1、工资总额由六个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怎么解决
      不得不说,很多时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争议都是因为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的,那么此时该如何来解决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呢?如果争议处理不好,势必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影响。下面就让我们告诉你答案吧。 一、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怎么解决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被仲裁委撤销后,劳动者要...


·工商变更经营范围的流程是什么?
      工商变更经营范围的流程是什么? 工商变更的一般流程:在企业的生命周期中,企业不断发展,发生公司名称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注册资本增减等情况就会出现。这时,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也需要及时更新相应的公司的登记信息。 一、准备资料,提交申请 企业申请进行工商变更,根据具体...


·很多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合同时,常常以缴纳税收为理由,减少对劳
      很多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合同时,常常以缴纳税收为理由,减少对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因此很多人就有疑问,经济补偿金到底需不需要扣税,接下来,我们将在下文为你解答经济补偿金是否纳税的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纳税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


·劳务派遣合同最高年限是多久
      劳务派遣合同最高年限是多久劳务派遣合同是用人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要求要签订多长时间呢?最高年限又是多久?由于在劳务派遣关系当中牵扯到三方的利益,因此这也是大众格外关注的地方。下面就让我们告诉您劳务派遣合同最高年限是多久。一、劳务派遣合同最高年限是多久《...


·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管理规程
      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管理规程 一、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管理规 (一)工程概况 工程的基本情况,工程性质和作用,主要说明工程类型、使用功能、建设目的、建成后的地位和作用; (二)施工部署及施工方案 施工安排及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各个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及工艺; (三)施...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