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医疗事故赔偿代理词的内容是怎样的?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医生和病人之间的关系在当代中国是十分紧张的,这是因为现代社会发生了很多医疗方面的事故,因此病人家属都想要寻求医院找到一个解决的办法。这个时候会发生医疗事故赔偿问题。因此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医疗事故赔偿代理词的内容是怎样的?一、医疗损害赔偿代理词(范本)审判员:山东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蔺敬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代理人参加本案的一审诉讼活动。本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了解了有关事实,调查了相关证据,走访了多位医疗领域的骨外科专家,现结合法庭调查时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参考采纳:二、内容本案的案由定性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案在立案时,立案庭将案由定为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但在庭审时法庭将案由变更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符合法律精神规定的。案由由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性质及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所决定,不同的案由反映不同的法律关系,决定不同的法律适用,导致不同的受案范围和发生后果,对于非医疗事故的过错医疗行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提起赔偿诉讼,只要患者认为医者违规提供医疗服务,对其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就有权提起赔偿诉讼,此时的案由如再冠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显然不能准确反映医患纠纷的法律关系,不能妥善解决医患纠纷。原告伤后到被告处住院治疗双方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进而明确为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患者到医院就医,享有及时正确得到医治服务的权利,负有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医院方享有收取医疗服务费用的权利,负有及时正确及符合医疗规范为患者进行医治服务的义务,现被告出现医疗过失行为,是显然违背其义务的行为。被告也认同医患关系存在,双方之间是医患治疗和接受治疗的权利和义务的治疗关系。由于被告的过失行为导致了原告病的漏诊给原告的身体带来了极大地损害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被告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一方,负有提供耐心、细心、全面的为患者服务的基本责任和义务,所以被告方应该全面、周到、细致的为原告查病治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2003年1月6日,法(2003)20号)第一条,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法发(2000)26号)第一审法院立案时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案由,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符时,结案时以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作为确定案由的依据。本案定性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正确的。被告存在严重的医疗过失行为。原告蔺敬运自2006年1月19日受伤入住被告郯城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被告的医生就没有为原告进行过细心全面的检查服务,只是草草用石膏将原告的膝关节进行固定。在原告复诊时被告的医生仍然坚持不再检查。从原告的病历中就能清楚地看出:1、在住院记录卡中记载了(1)右髋骨骨折(2)右下肢软组织挫裂伤;而丝毫没有检查诊断右股骨颈的纪录。2、病历页中明确记录了既往史:平时身体健康,体格检查:发育正常营养中等,神志清查体合作,颈软气管居中,甲状腺无肿大,心肺无异常,右膝前侧,右小腿上段前侧、右小腿中段前侧分别有裂口。但却恰恰没有检查右股骨颈的纪录。3、cr医学影像报告的送检部位是右膝关节正侧位片,而就没有右股骨颈关节的送检要求。(4)在医嘱单中只记载了2006年1月16日为原告右下肢石膏外固定的手术,其它均为用药纪录,没有右股骨的治疗纪录。证人也证实了患者在做完石膏定位后,右腿向外倾斜,向医生反映后,医生仍未进行应该必要的检查。由此可见,被告的医生没有尽到医疗诊治过程中的注意义务,存在严重的漏诊的医疗过失行为。被告在医疗事故鉴定的陈述答辩中也予以承认。虽然被告在第一次庭审中否认该答辩意见不是自己的意见,而是卫生局的意见,但是鉴定书中明确的载明了是被告的答辩意见。卫生局不是该案的当事人何来的答辩意见。三、原告的右股骨颈骨折是陈旧性骨折而非原发病所致。被告提供的病例中记载原告的发育正常平时身体健康。而临沂市医学会却说患者右股骨颈变短,髋内翻,股骨变细是原发病所致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医学会却没有说明原告是患了何种原发病,原发病是怎样导致右股骨颈骨折?是概不负责的,不是本着科学公正负责的态度。根据2007年3月22日人民医院cr检查报告单(编号0735639)右股骨颈缩短,上弧线不连续大粗隆向上移位,印象:右股骨颈陈旧性骨折。2007年10月12日临沂市人民医院影像学检查报告书(dr号093079):骨盆正位片右股骨颈骨折检查,骨折线仍清,见骨断端硬化,两断端间见间隙存在运端略向上移位。印象:右股骨颈骨折复查所见。可以证明原告的伤是陈旧性骨折而非所谓什么原发病所致,同时临沂市司法法医鉴定所的鉴定书:根据外伤史及检查所见,结合原告的治疗过程及在以上两院的影像学检查,鉴定认为原告右股骨颈陈旧性骨折可以认定。与原告提交的新沂市人民医院和临沂市人民医院的影像学鉴定报告及照片以够相互印证。首先给你明确的在这里告诉您,医疗事故赔偿,代理词的话,需要讲清楚相关的事实依据,并且提供相应的正名。当然,在这里也给您列举了一个完整的医疗事故赔偿代理词。具体的还可以咨询律师。
  
  
  


·医疗事故等级伤害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医疗事故等级伤害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医疗事故的发生,会给患者造成不同的伤害,那么医院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赔偿是有标准的,那么医疗事故等级伤害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医疗事故等级伤害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一、医疗费:按照...


·医保异地可以报销吗
      医保可以异地报销,但必须要满需以下情况:一是经过审批的市外转诊转院诊疗;二是职工医保参保人短期和长期异地就诊(外出3个月以上)可选择先在市社保局办理异地就诊登记手续,选定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并需要在其选定的医疗机构就诊;三是异地突发急病就诊;在上三种异地就医报销条件的参保人...


·医疗事故鉴定受理会的流程
      医疗事故鉴定受理会的流程如下:一、委托。可以是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委托。二、受理。三、组成鉴定组。四、组织鉴定。五、再次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


·医疗鉴定的时间期限是多久?
      医疗事故的发生往往是在患者与医护人员、医疗机构之间的,而此时对医疗事故进行处理就会涉及到鉴定的问题,那通常情况下医疗鉴定的时间期限是多久呢?也就是说一般在什么时候提起医疗事故鉴定呢?下面就让本站我们来为你解答这个问题吧。一、医疗鉴定的时间期限是多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有一项值得...


·医疗人身侵权损害的赔偿标准
      医疗人身侵权损害的赔偿标准一、医疗人身侵权损害的赔偿标准 医疗人身侵权损害的赔偿标准有两种:一种是医疗事故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但此规定只适用于构成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第二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及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等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笔迹鉴定的过程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笔迹鉴定的过程在当今社会,医患关系日益紧张已经成为现如今令人不得不重视的问题,在处理医疗损害事故时最重要的是对其进行鉴定,这关系着是否为医生的过错,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笔迹鉴定过程是怎样的?我们在鉴定中应该注意什么?下面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7条规定
      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1)有固定收人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人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人的50%...


·1、治(医)疗费
      1、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3、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


·医疗差错赔偿款怎么确定
      医疗差错赔偿款怎么确定实际上有很多的医疗事故的直接原因,都是因为院方在治疗的过程当中存在一定程度的医疗差错,而给患者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医疗差错所造成的后果有些时候是不可挽回的,一旦酿成医疗差错,造成医疗事故的话,院方是必须要进行赔偿的。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就是医疗差错赔偿款怎么...


·做医疗事故鉴定要注意哪些
      做医疗事故鉴定要注意哪些1.当事人应与鉴定人员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物证和检材,如实接受鉴定人员的询问、调查和检验。2.在鉴定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伪证,如提供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3.当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医鉴定书的内容,否则该鉴...


·工伤医疗期解除劳动合同
      在发生工伤事件后,医疗期间受伤情况严重的就不能参与工或者不能原有的岗位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单位就会对员工进行调离岗位或解除合同,那么,针对工伤医疗期解除劳动合同我国有那些规定,接下来,我们为您说明如下。 (一)工伤医疗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