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江苏省政府针对全省范围内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制定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江苏省政府针对全省范围内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制定了非常详细的工伤鉴定管理条例,但是江苏省的工伤鉴定管理条例,实际上对申请鉴定的当事人,以及和工伤鉴定相关的行政单位都是具备约束力的。所以身处江苏的劳动者,如果将来有需要申请工伤鉴定,可以先了解一下江苏工伤鉴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
  
  江苏工伤鉴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
  
  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维护用人单位及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按照本办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法律、法规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及时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包括鉴定项目和确认项目,具体内容如下:
  
  (一)鉴定项目,指职工发生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包括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复核鉴定和再次鉴定。
  
  (二)确认项目,指依法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确认的事项,包括:
  
  1、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停工留薪期需要适当延长的确认;
  
  2、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确认;
  
  3、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
  
  4、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的确认;
  
  5、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确认;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确认事项。
  
  第四条 省和设区的市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其设置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工伤职工的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复核鉴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确认项目工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确认项目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复核鉴定结论不服提起的再次鉴定和驻宁省部省属机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确认项目工作。
  
  第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
  
  (二)组织劳动能力鉴定;
  
  (三)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四)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50年;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科学运用医学技术和劳动能力鉴定专业知识,严格执行国家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及时公开相关政策、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做到客观、公正、准确。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按要求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三)有效的医学诊断证明、门诊病历、手术记录、出院小结、主要检查报告等材料的复印件,被诊断为职业病的,还需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诊断期间的医学检查资料复印件;
  
  (四)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详细有效联系方式;
  
  (五)工亡职工与其供养亲属之间的关系证明;
  
  (六)被鉴定人近亲属代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应提交其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及与被鉴定人的关系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七)其它必需的材料。
  
  第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在7个工作日内补正有关材料。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申请人按规定交纳劳动能力鉴定费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予以受理。
  
  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有关材料或未按照规定交纳劳动能力鉴定费的,视为自动放弃鉴定申请。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申请,不予受理:
  
  (一)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劳动能力鉴定范围的;
  
  (二)超出申请时效规定的;
  
  (三)申请人要求鉴定的范围超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的受伤部位、伤情的;
  
  (四)对《认定工伤决定书》已经确认的受伤部位、伤情不服的;
  
  (五)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鉴定项目外的事项提起再次鉴定的;
  
  (六)申请再次鉴定但不能提供有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经当地人社部门确认的老工伤人员除外);
  
  (七)其他不符合鉴定申请受理范围的。
  
  第十一条 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劳动能力鉴定。
  
  第三章 技术鉴定
  
  第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及时组织鉴定,并提前将鉴定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通知被鉴定人及其用人单位。
  
  第十三条 对瘫痪等行动不便的被鉴定人,由其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组织医疗卫生专家上门进行鉴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提出提交有关被鉴定人伤残情况资料或派员到查体鉴定现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允许。用人单位不到现场参加鉴定的,不影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作出及其效力。
  
  第十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根据被鉴定人的伤残情况,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与被鉴定人伤情相关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被鉴定人进行技术鉴定。
  
  第十六条 鉴定专家在审阅被鉴定人伤残情况资料的基础上,应严格按照《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的受伤部位、伤情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准确描述被鉴定人的伤情症状,逐项提出其器官缺损和功能障碍等情况的医学鉴定意见,并作详细记录。鉴定专家认为需要的,可以要求被鉴定人进行补充医学检查。必要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鉴定专家可以要求被鉴定人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补充检查和诊断。补充检查和诊断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收取,申请人拒绝支付补充检查和诊断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鉴定申请。
  
  被鉴定人至指定医疗机构进行补充检查和诊断的时间不计入鉴定结论作出时限内。
  
  第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技术鉴定情况,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参加鉴定的专家都应当签名。
  
  第十八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对工伤职工进行医学客观检查和现场采集伤残体征及功能状态影像资料,作为鉴定结论的重要依据存档备查。
  
  第四章 鉴定结论
  
  第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专家组发现被鉴定人存在伤情尚未相对稳定需要延期进行鉴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被鉴定人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另行安排鉴定的,被鉴定人应将另行安排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终止本次鉴定:
  
  (一)被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安排鉴定的;
  
  (二)被鉴定人拒绝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鉴定专家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有关诊断或要求补充医学检查的;
  
  (三)被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不配合医学检查导致不能真实反映伤残情况的。
  
  初次鉴定和确认项目鉴定终止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或者其近亲属可以重新提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复核、再次、复查鉴定过程中,出现终止情形的,如鉴定申请人为被鉴定人或者其近亲属,原鉴定结论生效;如鉴定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视为被鉴定人出现《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鉴定结论,制发《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信息;
  
  (二)《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
  
  (三)鉴定依据;
  
  (四)鉴定结论;
  
  (五)诉权告知。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分别及时送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对应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出现撤销或伤情部位内容发生改变情形的,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失效。
  
  第五章 复核鉴定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或者复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该鉴定结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核鉴定申请。超过申请期限的,该鉴定结论即生效。
  
  第二十六条 申请复核鉴定,须由申请人填写复核鉴定申请表,详细说明复核理由,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一)、(二)、(三)、(四)、(六)、(七)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按下述要求提交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提起复核鉴定的,需提交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原件及复印件;
  
  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起复核鉴定的,需提交复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既往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复核鉴定应在45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及时将鉴定结论分别送达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六章 再次鉴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复核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复核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通过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超过申请期限的,该鉴定结论即生效。
  
  第二十九条 申请再次鉴定,须由申请人填写《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详细说明申请理由,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一)、(二)、(三)、(四)、(六)、(七)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既往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再次鉴定申请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受理。
  
  第三十条 对符合时效规定、材料完整、经过复核鉴定程序的再次鉴定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及时受理,并将再次鉴定申请表中的内容正确完整地录入江苏省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网上申报系统,同时预约再次鉴定查体时间,通知用人单位和被鉴定人。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将该再次鉴定的被鉴定人在市劳动能力鉴定中专家检查情况复印件、影音资料等有关材料一周内移送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再次鉴定过程中,发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存在明显错误的,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终止再次鉴定程序并发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开展复核鉴定。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重新开展复核鉴定的通知后,应及时开展重新复核,并将新的复核结论送达双方。
  
  第三十二条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七章 复查鉴定
  
  第三十三条 自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在工伤保险关系续存期间,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作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三十四条 申请复查鉴定,须由申请人填写复查鉴定申请表,详细说明伤情变化的情况,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一)、(二)、(三)、(四)、(六)、(七)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既往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二)工伤保险关系续存证明。
  
  第三十五条 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复核鉴定。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专家库专家要有一定的数量和专业类别,以满足劳动能力鉴定的专业人员要求和技术要求。
  
  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三)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四)了解工伤保险的相关知识;
  
  (五)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六)服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工作安排。
  
  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由所在医疗机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推荐人选,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培训,符合条件的列入专家库,并发给劳动能力鉴定专家聘书。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每3年对专家库进行一次调整和补充,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
  
  第三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现场管理,严格执行《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现场管理办法(试行)》,做到场地规范、设施齐备、布局合理、检查专业、纪律严明。
  
  第三十八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严格执行《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建立规范、科学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劳动能力鉴定电子信息系统,实现劳动能力鉴定数据与社保系统互联互通,做好劳动能力鉴定数据统计、分析、报表工作。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如实提供鉴定需要的材料,遵守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规定,按照要求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如实出具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的各项诊断证明和病历材料。
  
  第四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人员以及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对劳动能力鉴定涉及的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四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人员以及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或者组织劳动能力鉴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及时审核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
  
  (四)未按照规定随机抽取相关科别专家进行鉴定的;
  
  (五)擅自篡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的;
  
  (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七)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
  
  (四)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参与工伤救治、检查、诊断等活动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一)提供与病情不符的虚假诊断证明的;
  
  (二)篡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材料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七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鉴定结论、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从2016年9月1日起执行。2010年4月16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加强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152号)和2010年10月25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10〕12号)同时废止。
  
  在江苏省针对劳动能力制定的管理办法当中明确了工伤鉴定的具体鉴定事项,其实工伤鉴定不仅是对劳动能力进行确认,停职留薪的期限,康复治疗的确认等这些都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才能够确认的。而且其中还专门规定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不受理工伤鉴定申请的特殊情况。
  
  


·土建工程质量评估是什么?
      土建工程质量评估是什么意思 生活当中的所有项目的完成,其实都是需要依靠与各个部门之间紧密团结的配合最后才能达到您预想的效果的。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的相关人员,可能经常就需要填写关于土建工程的质量评估报告书。很多的局外人当然对于土建工程质量评估的这个词汇都会觉得非常的陌生。 一、土...


·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是怎样的
      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是怎样的 在工作中,难免会和公司产生劳动争议,假如与公司产生了劳动争议那么就要通过司法机关进行仲裁,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那么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哪些?下面我们给您整理了一下有关这方面知识。 一、 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


·没签劳动合同没买社保怎样赔偿金
      没签劳动合同没买社保怎样赔偿金 1. 无合同需要给双倍的工资补偿。 2.未缴纳社保应该让企业补缴。具体缴纳数目按照工资和国家标准办理;如果社保局不能补偿,折算成现金补偿。大约是工资额的40%左右; 3 劳动年限补偿;每年1个月;因为公司违约;加倍补偿。 如果企业不签订合同...


·申报工伤的时限是多久
      申报工伤的时限是多久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劳动者,想要获得工伤赔偿的,那么首先就要进行工伤认定,也就是要向相关部门申报工伤。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申报工伤有一定的时限限制,具体说来申报工伤的时限是多久呢?让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申报工伤的时限是多久 申请认定工伤是有时限的。不...


·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材料都有哪些
      很多时候都是在用人单位不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情况下,才会由受伤职工个人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当然这也是对自身利益做出保护的一种方式。而个人在申请工伤认定的时候也是需要提供材料的,那到底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材料都有哪些?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材料都有哪些 ...


·煤矿骨折工伤十级赔偿如何计算
      工作期间如果不注意自身安全问题的话是很容易出现事故的,虽说工作期间因为工作的问题导致的事故可以申请工伤赔偿,但是对于我们来说,最重要的还是自己的身体,身体健康都无法保障的话,可能带来的问题是非常严重的,那如果出现2017煤矿骨折工伤十级赔偿如何计算呢? 2017煤矿骨折工伤十...


·一、国家机单老工伤待遇赔偿项目有哪些?
      一、国家机单老工伤待遇赔偿项目有哪些?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内容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赔偿待遇。医疗康复待遇包括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用,以及在规定的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伤残待遇包括一至十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要护理的,还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由...


·在单位工作满二十七年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在单位工作满二十七年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不少在企业或者单位工作满一定年限后,因为不同的事务解除了劳动关系后我们需要去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发挥劳动合同的作用,在工作一定年限后解除劳动合同未免让人有些无所适从,在单位工作满二十七年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赔偿呢?接下来就请由我们为您对劳...


·最新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关于劳动合同法,我国是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为劳动合同纠纷的案件的审理提供一定的支持和方向。那么,最新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都包括些什么呢?我们都是需要注意些什么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最新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法释〔200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


·给员工办入职是怎样实行的
      在当今社会中,为员工办入职手续是企业的日常工作,但很多公司都是流于表面形式,从在网上发布的大量劳资纠纷调解过程中发现,如果用人企业在员工入职时能够多做一些其实十分简单工作,将会化解很多后来不必要的风险和矛盾。今天我们就为您讲解一下企业给员工办入职是怎样实行的 给员工办入职基本流...


·建筑工程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内容 建筑工程是很重要的工程,其
      建筑工程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内容 建筑工程是很重要的工程,其工作量大,危险度高,受到很多相关政策以及法律的监管。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时,需要注意的方面有很多,包括工程的进度,施工的合法性,以及相应的风险防范。那么建筑工程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包含哪些内容?以下就是我们总结的相关内容,以供...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