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犯罪预备中止的区别有哪些?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对我们都是不熟悉的法律名词,他们两者的概念解释是什么?按照字面的意思来看两者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是两个相似的概念,犯罪预备中止的区别有哪些?下面一起跟着我们的脚步为您解开这些疑团。感谢您的阅读!
  
  犯罪预备中止的区别有哪些?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
  
  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犯罪预备具备以下特征:
  
  1、行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
  
  2、犯罪预备行为必须是在着手实施犯罪前停止下来;
  
  3、犯罪预备行为停止在犯罪预备阶段必须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
  
  二、犯罪中止的概念
  
  犯罪中止 刑法第24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
  
  (一)时间性: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1.既可以发生在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在实行阶段,既可以发生在实行行为尚未终了时,也可以发生在实行行为已经终了后,结果出现前。注意:犯罪未遂只能发生在实行阶段。 2.犯罪不能呈现终局性形态。一旦不能出现预备、未遂、既遂,便不可能出现中止。
  
  
  (二)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结果发生 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关键区分。
  
  
  (三)客观性:要有中止行为 犯罪中止分为两种:
  
  
  1.行为未实行终了,自动放弃。 此时中止行为表现为自动放弃,要求行为人必须真实彻底的放弃犯罪,而非暂时停顿。 注意: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成立中止。
  
  
  2.行为实行终了,有效防止结果发生。 此时中止行为表现为采取自动有效防止措施。这种防止措施要具备两个条件;一要有足以避免结果发生的性质,二要真诚努力的去完成。
  
  
  (四)有效性 有效性指危害结果没有发生。
  
  
  1.种类:一是行为未实行终了,自动放弃,危害结果没有发生;二是行为实行终了,自动防止结果发生,危害结果没有发生。
  
  
  2.地位:即使行为人自动放弃或积极努力防止,但结果仍发生了,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3.危害结果没有发生,是指行为人追求或放任的、行为性质决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而不是指任何结果都没有发生。因此,犯罪中止可以分为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结果的犯罪中止和造成一定危害结果的犯罪中止。 能与不能,应该以行为人自己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只要行为人自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把犯罪进行下去而自动放弃犯罪的,尽管客观上不可能完成的,也应当认为是犯罪中止。
  
  4.几种特殊情况的判断:因被害人是自己的熟人而停止(一般视为犯罪中止);因被害人的吓唬而停止(因情况不同而作不同的认定);犯罪过程中因身体疾病而停止(一般认为是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是自动放弃)
  
  三、如何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
  
  1、概念不同
  
  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
  
  2、处罚不同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按照自字面的意思我们可以大致了解到犯罪预备中止在时间上有着很大的额区别。也就是说犯罪预备是在准备犯罪之前,提前准备好了相关的材料工具但是还没有实施犯罪过程。而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放弃或者终止犯罪活动并没有造成损害的可以从轻处罚。
  
  


·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
      我们在生活中经常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以及经济损失,因此,我国的交通法规对于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将会进行严厉的处罚,确保交通安全事故不会发生,那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我们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


·重大经济犯罪一般拘留多久?
      重大经济犯罪一般拘留多久?重大经济犯罪一般拘留37天,经济犯罪是非常多的一类刑事犯罪,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可以实施强制措施的,刑事拘留是最常见的强制措施。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拘留最长的期限为三十七天,一般是针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等的...


·遗弃婴儿是什么罪行,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遗弃婴儿是什么罪行,会受到怎样的处罚?根据我国的规定,遗弃罪的客体是被遗弃人在家庭中受扶养的权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具体来说,拒绝扶养包括具有扶养义务并且具有扶养能力的人按照我国《婚姻法》中的规定或者其他相关规定,应当履行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行为...


·绑架罪中绑架行为具体是指什么
      绑架罪中绑架行为具体是指什么 一、绑架罪中绑架行为具体是指什么? "绑架行为"是指:违背被害人或监护人意志,以暴力、胁迫、麻醉及其他方法,将被害人人身安危置于行为人控制之下作为人质的一切行为.绑架犯罪的犯罪手段多种多样,因人、因地、因时、因事、因条件而异,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


·遗弃罪的犯罪对象有哪些
      遗弃罪可以说是比较特殊的犯罪了,不仅仅是在犯罪主体上面特殊,在犯罪对象上面,也与一般的犯罪对象有所差异。而实践中,若不符合规定的遗弃罪犯罪对象资格的话,则即使实施了“遗弃”行为,也是不能认定构成遗弃罪的。那究竟遗弃罪的犯罪对象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遗弃...


·假释期限满后发现漏罪成立累犯吗?
      一、假释期限满后发现漏罪成立累犯吗?假释期满发现新罪构成累犯,《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


·刑诉法关于传唤的规定是怎样的
      我们在生活当中就见到过这样的人,在手机短信上接到某某检察院的传唤而慌张不已。其实如果稍微了解我国的刑诉法的话,就明显的能知道这是一条诈骗的信息,因为在我国的刑诉法当中,关于传唤有着明确的规定。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刑诉法关于传唤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刑诉法关于传唤的规定是...


·绑架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是什么
      绑架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是什么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绑架犯罪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绑架他人,并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且时常对被绑架人伴有殴打、辱骂等情节,是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对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犯罪,同时又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是严重的...


·犯罪分子盗墓会不会判缓刑?
      犯罪分子盗墓会不会判缓刑?可以判处缓刑,但如果犯罪事实量刑情况超出了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造成了恶劣的后果的,则不可以适用缓刑。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中期和长期有...


·如何区分绑架罪和抢劫罪
      如何区分绑架罪和抢劫罪1、客体不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2、客观要件不同。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财物的所有人、经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其当...


·刑法盗窃罪法条规定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新刑法盗窃罪法条规定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