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认罪认罚的详细规定是怎样的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我国的诉讼制度其实关键就是要以审判为核心的,目前在国家召开的相关会议当中正式推进了对认罪认罚从轻处罚的这一政策的试点工作,工作人员也是十分小心谨慎的规定了这一政策的试点的期限为两年,意味着我国的诉讼制度将在某种程度上迎来全新的改革。您可以跟随我们的脚步在下面的这篇文章当中一起了解一下认罪认罚的详细规定是怎样的?
  
  认罪认罚的详细规定是怎样的?
  
  
  
  
  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确保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第三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强化监督制约,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确保司法公正。
  
  第四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坚持下列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结合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确保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坚持罪责刑相适应,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依照法律规定提出量刑建议,准确裁量刑罚,确保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坚持证据裁判,依照法律规定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
  
  第五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看守所实际工作需要,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及时安排值班律师等形式提供法律帮助。人民法院、看守所应当为值班律师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工作场所和必要办公设施,简化会见程序,保障值班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符合应当通知辩护条件的,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对于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第七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
  
  第八条 在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记录在案并附卷。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工作人员或辩护人、值班律师表示愿意认罪认罚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办案单位。对拟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在起诉意见中写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情况。
  
  第九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需要撤销案件的,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层报公安部,由公安部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十条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就下列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记录在案并附卷:
  
  (一)指控的罪名及适用的法律条款;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查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提出量刑建议,并同时移送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包括主刑、附加刑,并明确刑罚执行方式。可以提出相对明确的量刑幅度,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确定刑期的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财产刑的,一般应当提出确定的数额。
  
  第十二条 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在受理后十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第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提起公诉。具有法律规定不起诉情形的,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起诉的,或者经公安部提请批准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调查权属情况,查明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应当进行审查。确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违禁品或者供作案所用的本人财物,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在撤销案件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三十日内予以收缴,一律上缴国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不能确认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不得收缴。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十六条 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送达期限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限制,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庭宣判,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十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二)案件疑难、复杂,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有异议的;
  
  (四)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第十八条 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查的认罪认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一)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二)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三)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第二十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具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建议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同意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被告人、辩护人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第二十二条 对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从轻判处刑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确实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不服适用速裁程序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重新审判。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权.钱交易、放纵罪犯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办理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本办法中有关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本办法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原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相关规定可以参照执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试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二年。
  
  在国家规定的这一制度当中首先就明确了某些特定的案件不适用于认罪认罚的,而且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时候司法局的工作人员还是要遵循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的,犯罪嫌疑人认罪但是却依然不能够剥夺其在庭上陈述的相关权利,并且认罪跟证据不冲突。以上就是本站我们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当事人在检察院认罪是陷阱吗?
      一、当事人在检察院认罪是陷阱吗? 如证据不充分,确定犯罪行为,可以在检察院签订认罪书。在我国检察院与法院有较为清晰的区别,前者是法律的监督机关,主要负责案件的审查逮捕;后者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主要负责各类案件的最终审判。两者相互配合,检察院有依法监督法院审判的权利,且可以针对审判...


·怎样判定强奸罪是否成立
      一、怎样判定强奸罪是否成立强奸罪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罪名,往往会产生很多争议。一个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关键(仅就中国大陆的刑法来说):(1)强奸罪的主体必须是男性,也就是说中国刑法认为:女性是不可能强奸男性的;(2)强奸罪的客体必须是女性,也就是说中国刑法认为:男性是没法被...


·诈骗罪立案的标准是怎样的
      诈骗罪立案的标准是怎样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吗?以后还能查到吗?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吗?以后还能查到吗?近年来,媒体上时常会有未成年人的犯罪的报道。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未成年人心理不成熟、年少无知、自律不强、易冲动,为了保护未成年人,使其在服刑期满后能够更好的融入社会,不受歧视,我...


·诈骗罪不宜区分主从犯吗?
      一、诈骗罪不宜区分主从犯吗? 诈骗罪可以区分主从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从犯的认定主要基于两种表现,一种是在诈骗行为实施时起次要作用,另一种是起辅助作用。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


·与财务相关的刑事责任主要有哪些?
      与财务相关的刑事责任主要有哪些?长期以来,刑事责任主要适用于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伪造或者毁损会计资料以进行偷逃税或者贪污、挪用犯罪,给公司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


·运输假烟司机如何定罪
      贩卖假烟数额在5万元以上,就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从犯如果参与了实施了犯罪行为,应该按照可以比照主犯适当减少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犯罪既遂的三种形态是什么
      犯罪既遂的三种形态是什么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能够具备了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主要分三种形态:即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1、结果犯指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结果犯的既遂,不仅要求有犯罪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缺少危害结果,犯罪...


·刑事辩护侦查存在问题主要有哪些
      一、刑事辩护侦查存在问题主要有哪些? (一)法定侦查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办案人员不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我国对职务侵占罪与受贿罪的处罚是怎样的
      虽然职务侵占罪与受贿罪之间并不存在什么相似之处,但却也让部分人无法准确的区分清楚。尤其是在具体的量刑上面,有不少人其实搞不清楚我国对职务侵占罪与受贿罪的处罚是怎样的。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您职务侵占罪与受贿罪的量刑是什么。 一、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


·新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是怎样的
      由于我国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是非常的注重证据的,所以为了约束我国公安部门和案件有关的相关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非法取得证据,新刑事诉讼法当中专门针对证据的问题进行了规范。所以说关于新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是怎样的这就需要涉案的相关人员要提前了解一下。 一、新刑事诉讼法证据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