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的区别是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现实生活中,人们在消费时往往选择信用卡进行支付,信用卡方便了您的生活,同时也带来了隐患。信用卡诈骗和信用卡盗窃案件逐渐发生。很多人不清楚这两种犯罪行为的区别,接下来,本站我们收集了相关的额资料为您具体介绍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的区别,欢迎阅读!
  
  一、信用卡诈骗罪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行为: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种服务等。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此外,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还包括使用涂改卡。所谓涂改卡是指被涂改过卡号的无效信用卡。这些信用卡本身因挂失或取消而被列入止付名单,但卡上某一个号码被压平后再压上另一个新号码用于逃避黑名单的检索。因此,涂改卡也是伪卡的一个种类。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这也是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原则。但是,如果信用卡与身份证合放在一起而同时丢失,则可能给拾得者或窃得者创造冒用的机会。
  
  这些拾得者或窃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后,可能会利用持卡人发觉遗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时间差,采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签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约商户或银行购物取款或享受服务,这些都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几种常见情形。进行恶意透支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借钱给客户。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差异。两者在客观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时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依照《刑法》的规定,行为人除了实施上述四种行为之一以外,还必须具备数额较大的要件。如果数额不大,即使有上述行为,也属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至于什么是“数额较大”,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是指5000元以上。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较大的起点可以参照此规定以5000元为宜。
  
  二、信用卡盗窃罪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根据本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应以盗窃罪治罪。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
  
  信用卡盗窃罪分析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使用”是指何种意义上的使用?对此理论界的争议很大,有人认为,这里的使用不仅包括行为人将自己盗窃所得的信用卡取现、刷卡、享受服务,而且还包括盗窃信用卡后出售、转让而获利的行为。
  
  一般观点认为,将盗窃信用卡后出售、转让而获利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是正确的,但将出售、转让盗窃的信用卡的行为包括在“使用”的含义里却是不妥当的。
  
  首先,立法者是将原本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部分行为拟制规定为盗窃罪,而盗窃信用卡并且出售、转让信用卡的行为属于盗窃后的销赃行为,明显属于盗窃行为,如果综合盗窃信用卡的次数、数量、非法获利数额以及其他情节,具备盗窃罪法定条件的,自然应以盗窃罪处罚,而无必要对此行为作出专条规定。
  
  其次,尽管“使用”一词在日常生活中可以作非常宽泛的理解,包括取现、刷卡、享受服务,出售、转让、甚至进行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收藏,但从目的解释的角度看,原则上只有直接发挥信用卡功能的“使用”行为,才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中的“使用”。根据我国信用卡章程,信用卡具有以下功能;转账结算、消费信贷、汇兑、透支、储蓄存款等功能,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只能是以实现信用卡功能、用途的方式进行使用的行为,即必须是用信用卡进行交付结算的经济行为,不应当包括盗窃信用卡后出售、转让而获利的行为。
  
  最后,从法律用语的一般理解上看,广义的“使用”包括“出售”行为,但狭义的“使用”和“出售”是有着严格区别的。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出售与使用是两个不同的行为,不存在包容关系。例如,刑法将出售假币罪与使用假币罪单设两个罪名,如果“使用”行为包括“出售”行为,就没有必要将出售假币罪单设一个罪名,非法出售假币的行为,应定使用假币罪,这无疑是混淆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三、信用卡盗窃罪相关法律规定
  
  1、窃取支票骗兑现金或者骗购物品的犯罪性质。窃取他人购买的旅行支票,摹仿失主签字,骗兑现款或者骗购物品的,窃取单位盖过章的空白支票,填写收款单位和金额,骗购物品的,如果数额较大,一般构成盗窃罪。行为人虽然使用了欺骗手段,但他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取得支票是决定性的,而兑现或购物是继续完成盗窃行为,最终受损失的是丢失支票个人或单位。所以,仍应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票据诈骗罪。如果盗窃犯勾结他人冒充签发支票的个人或单位人员去兑现或购物的,后者如果知道支票是偷来的,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如果不知道支票是偷来的,他冒名顶替,虚构事实,采用欺骗方法占有财物则可定为票据诈骗罪。
  
  2、根据本法第210条第1款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根据本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条的规定即本罪定罪从重处罚。
  
  4、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1989年9月15日《关于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案件定性问题的批复》之规定,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少量财物,或者窃取汇票、汇款支票,骗取汇兑款数额不大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规定,从重处罚。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少量财物数额较大的,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通过上述文字的叙述,相信您对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的区别已经有了明确的认识。不管是信用卡盗用还是信用卡诈骗都是违法犯罪的行为。如果您日常生活中遇到这种情形,一定要及时举报,严厉打击这类犯罪分子。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也可以在线咨询本站律师。
  
  


·入户抢劫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入户抢劫也就是进到他人的家中实施抢劫行为。不过并不是所有在他人家中实施的抢劫行为都会被认定入户抢劫。具体来说,对于入户抢劫怎么认定呢?抢劫罪的刑罚处罚本来就很严厉,而入户抢劫的危害比一般的室外抢劫危害还大,那么,我国对入户抢劫量刑是怎么规定的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入...


·死刑缓期的适用条件有哪些,考验期如何计算?
      死缓的全称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其实就是有条件的不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但是适用死缓的必须要满足相应的适用条件。那么您知道死刑缓期的适用条件有哪些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死刑缓期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法》第48条之规定,对于应当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


·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盗窃罪量刑标准2018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


·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是多久
      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是多久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包括审判行为在内,一审、二审、再审,都设置有相应的期限。唯独死刑复核程序没有期限。死刑复核是一个特殊程序,复核需要多长时间,不仅《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死刑复核期限可长可短,视案件情况...


·寻衅滋事罪拘留30天出来了还会被起诉吗?
      寻衅滋事罪拘留30天出来了还会被起诉吗? 一、寻衅滋事罪拘留30天出来了还会被起诉吗? 1、寻衅滋事罪拘留30天出来了并不是就意味着不会被起诉了,若是公安机关侦查后发现寻衅滋事行为并不构成犯罪的,那么此时被释放后一般就不会被起诉了,若是由于患病等原因提出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不服刑事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是多久
      一、不服刑事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是多久? 1、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算。 2、上诉的要求 1)上诉的实质要件。实质要件涉及到哪些裁判可以上诉。上诉只能就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判提起,如果法律规定不准上诉的裁判,当事人不能上诉,上诉程序也就无从...


·构成盗掘古人类化石罪既遂会如何追究责任?
      (一)、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处罚条款根据刑法第328条第2款之规定,犯本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


·有乙肝能减少刑罚吗
      不可以。犯罪人员身有疾病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同样进行判决执行。只是在执行中适格于执行方式变更的可以变更处罚执行的方式(比如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等)。如果是乙肝病毒的携带者是不影响刑罚执行的,如有重大疾病需要救治的,可暂不关押,病情好转或康复后仍收监服刑。监狱对具有传染性疾病的...


·根据刑诉规定怀孕能否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刑诉规定怀孕能否暂予监外执行? 一、根据刑诉规定怀孕能否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刑诉规定怀孕能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可暂由罪犯原居住地的...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减刑的规定有哪些
      为了符合社会的发展要求和法律自身的完善,刑法进行了很多次的多次修改。犯罪人员若有立功等表现,可以依据法律减刑,这不仅有利于犯罪分子改过自新,还能节约司法成本。那么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减刑的规定有哪些?下面我们将带来相关的内容,供您了解。 一、刑法修正案九减刑的相关内容 《刑法修正案九...


·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在哪服刑?
      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在哪服刑?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要关在看守所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地方,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而不是像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在监狱执行。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机关实行就近关押改造的刑罚方法。刑事处罚是违反刑法,应...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