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土地流转和土地转让有什么区别?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土地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我们国家关注的重点问题,因为土地无论是对于农民来说,还是对于国家来说,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我们国家土地是可以进行流转的同时,土地也可以进行转让,对此很多普通老百姓都比较困惑。土地流转和土地转让有什么区别?
  一、土地流转和土地转让有什么区别?
  1、转包是在不变更原承包人与村里承包合同的基础上,承包人把自己承包的土地再承包给第三方。2、土地承包权或转让,是指承包人把自己承包的土地让与第三方承包,第三方建立了与村里经济组织的承包合同,原承包人退出,实质就是卖了承包经营权。3、转包存在两个承包合同关系,转让只存在一个承包合同关系。4、转包在不改变土地用途情况下不需要发包方同意,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但一般要求备案,不备案也不会因此无效;转让必须通过发包方同意,才有可以实现。因转让承包经营权实质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义务转移必须取得发包方同意。农村土地不能转让,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者不能买卖土地产权,只能依法在一定期限内有偿出租或让渡土地使用权;也不能随意改变所属耕地的用途,因特殊情况确需征占自己所有耕地时,也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既然不能转让,那土地转让和土地承包的区别也就无从说起。至于土地转包法律是允许的。《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特殊民事权利进行处分,但承包人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对于转包行为,需要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经发包方备案;对于转让行为,需经双方签定书面合同,并经发包方同意。
  二、土地转包与土地的转让的区别有这么几点:
  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是不可以转让的,只能转让土地的使用权,而不能转让土地。土地转包是将租借过来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第三方斌没有与土地本身的原有的使用权所有人有直接联系。首先,我们可以明确的告诉您,土地流转,他是指不改变原来的承包合同的基础上所进行的流转而土地转让是需要签订一个新的徒弟承包合同,初次之外,我们在这里也给您简单的介绍了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
  
  
  


·土地使用权的租赁方式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的租赁方式是什么 随着我国经济等各个方面的不断发展,国家更加关注对土地的管理,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可能因为一些原因需要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出租,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有着显影的条件,其出租的方式也是特定的,那么土地使用权的租赁方式是什么呢?我们来了解下。 ...


·在一些大型化的活动当中,往往需要签订场地租赁合同,以避免日后
      在一些大型化的活动当中,往往需要签订场地租赁合同,以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经济和人际纠纷。然而场地租赁合同的签订却较为复杂,有着多种形式变化,并没有一个固定的形式,那么场地租赁合同模板是什么呢?下面就随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场地租赁合同样本(一)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


·驻马店市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驻马店市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对于驻马店的农民朋友来说,如果政府因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到他们的土地,那么对于征地补偿则是他们最关心的问题。对于涉及到的农民,驻马店市相关部门会给予征地补偿款。那么驻马店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我们的回答。 一、驻马店市征地补偿标准是...


·身份证过期了可以在异地办理身份证吗?
      身份证到期后异地办理是可以的,只要带上即将过期的身份证到居住地的派出所办理即可,但一般还需要提供当地的居住证明,以及相关的个人证明文件,在派出所审查通过后即可以办理身份证的换证工作。《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将在2017年7月1日全面实施...


·辽宁省征地补偿新政条例的内容有哪些?
      辽宁省征地补偿新政条例的内容有哪些?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无数的工程设施被建立,导致了大量的土地被征用,这些土地有些事农业用地,有些事园林用地,这些土地的征用是要对承包者进行一定量的补偿,这次,我们就来学习一下辽宁省征地补偿新政条例的内容有哪些? 辽宁省征地补偿新政条例的内...


·外资企业地址变更流程是怎样的
      外资企业地址变更流程是怎样的一、外资公司住所变更需要的材料: 1、新住所的房屋使用证明,包括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合同等。 2、《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3、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外资...


·土地使用证未建有效期
      土地使用证未建有效期就想大多数人所知道的,城镇居民的宅基地是有土地使用证的,而农村的大多数村民是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但是对于土地使用证还有一个很特殊的情况就是在房屋未建成前,房地产商与买主之间达成协议,从而使得买主提前享有土地使用证,那么,土地使用证未建有效期有没有时间限制呢? 一...


·农村宅基地要怎么处理?
      一、宅基地怎么处理? 农村宅基地只有农民才能享受到这种福利,而农民只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归集体所有的。只有达到一定条件的农民,才能无偿的从村委会中申请宅基地,用于修建住房。如果户口迁出去了,原有的宅基地不会被确权登记,会被村委会重新分配。但是实际上,还要根据不同...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定形式有哪些?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定形式有哪些? 一、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定形式有哪些?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出台不仅使农民的土地得到了有效保障,还提高了农民生产劳作的积极性,那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下文是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原则的详细介绍,请您继续阅读了解。 一、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吗?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吗?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吗?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既有物权消灭的一般事由,如承包地被征用、使用价值丧失等,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定消灭事由,如承包方的提前交回、发包方的提前收回、承包期限届满等。大多数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