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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诉法中的书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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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揭露当事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整个过程,关键就是通过收集证据才能够体现出来的,这是我国公安机关去了解并且侦办案件的一个重要的途径。只要该物品能够直接或是间接的反映出犯罪嫌疑人当时的犯罪行为的,都能够作为证据的,而且在刑事诉讼法当中明确的将证据进行了分类,其中就包括书证,那么,我国的刑诉法中的书证有哪些?
  
  一、我国的刑诉法中的书证有哪些?
  
  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或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常见的书证包括合同书、各种各样的公、私文书、租赁契约、结婚证、房产证、商标、信件、电报、牌号、车船票、各种运输单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是用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的思想内容是通过文字、符号或者图画等表达的。交通事故中的各种医疗收费票据、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都属于书证。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二、分类
  
  文字书证
  
  指以文字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书证。
  
  图形书证
  
  指图形表现的内容来证明案件有关案件情形的书证。
  
  符号书证
  
  指以符号作为内容来证明案件有关情形的书证。
  
  私文书证
  
  指公文书证以外的书证。
  
  公文书证
  
  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所制作的文书,以此文书作为证明案件有关情况的书证。
  
  处分性书证
  
  指书证中所记载的或表述的内容,以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为目的的书证。
  
  报道性书证
  
  指书证中所记载或表述的内容,反映的只是制作人的见闻、感想、体会等。
  
  二、证据调查和收集的原则
  
  1、收集证据必须主动、及时。
  
  发生刑事案件拨打110,警察会立即出警。报案越及时,收集证据月及时。司法实践中,延误证据收集多是因为当事人报案不及时。时间久了,罪案现场可能早已被犯罪分子毁坏了,公安机关取不到有效证据,无法立案。
  
  2、收集证据要有目的,有计划。
  
  发生凶杀案,先要在与失主有恩怨的人中排查,通过排查逐渐缩小怀疑圈,确定重点嫌疑人。
  
  随着情况变化,目的和计划要随着变更。
  
  3、收集证据要客观、全面。
  
  客观,就是反对先入为主,主观臆断。不要受主观意识的影响。全面,即要搜集证明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也要收集证明嫌疑人无罪的证据。
  
  4、收集证据要深入、细致。
  
  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往往与表面现象不同。往往会因为没有仔细的深入调查,与最有利的证据失之交臂。
  
  5、依靠群众与科学技术手段相结合。
  
  依靠群众是因为任何犯罪都会留下痕迹。找更多的人调查,能收集到的线索就越多,了解案情就越全面。而不是将未经审判是怀疑告诉群众,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喊口号,以舆论压司法。
  
  科学技术在不断发展,要充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取证和鉴别证据真伪。
  
  6、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注意保守秘密。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7、证据必须及时固定,妥善保存。
  
  原始证据不能长期保存或者不能附卷保存的,及时拍照、复制,并做详细笔录。
  
  可见我国刑诉法当中规定的书证的类型还是特别的多的,包括文字图形,公文书,车船票,电报,信件等这些只要是通过纸张呈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都属于书证。而且,公安机关证明当事人犯罪行为的也不可能就是指收集书证这一种证据的,现如今在收集证据的这一方面,有很多特别高科技的刑侦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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