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人防工程是涉及到国家安全的一项十分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人防工程是涉及到国家安全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程项目。因此,国家对于人防工程项目的建造有着严格的施工及验收标准,专门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文献对此做出了规定。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内容是什么?下面就让我们为您介绍。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一、总 则
  
  1、为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施工水平,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人防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人防工程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文件: 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2、经过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施工区域内原有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的图纸资料; 4 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5 必要的试验资料。
  
  4、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所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并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当无合格证时,应进行检验,符合质量要求方可使用。
  
  5、当工程施工影响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或管线等的使用和安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6、工程施工中应对隐蔽工程作记录,并应进行中间或分项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7、设备安装工程应与土建工程紧密配合,土建主体工程结束并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设备安装。
  
  8、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 原材料质量合格证书及检(试)验报告; 3 工程施工记录;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9、混凝土试件及管道、设备系统试验报告;
  
  10、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1、竣工图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记录。
  
  12、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3、人防工程施工时的安全技术、环境保护、防火措施等,必须符合有关的专门规定。
  
  二、术 语
  
  1、人民防空工程
  
  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而建造的防护建筑。人民防空工程分为单建掘开式工程、坑道工程、地道工程和防空地下室。
  
  2、单建掘开式工程
  
  单独建设的采用明挖法施工,且大部分结构处于原地表以下的工程。
  
  3、坑道工程
  
  大部分主体地坪高于最低出入口地面的暗挖工程。
  
  4、 地道工程
  
  大部分主体地坪低于最低出入口地面的暗挖工程。
  
  5、防空地下室
  
  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具有预定防护功能的地下室。
  
  6、 明挖
  
  地下工程地基上方全部岩、土层被扰动的开挖。采用明挖的地下工程施工方法称明挖法。
  
  7、暗挖
  
  不扰动地下工程上部岩土层的开挖。采用暗挖的地下工程施工方法称暗挖法。
  
  8、 防护门
  
  能阻挡冲击波但不能阻挡毒剂通过的门。
  
  9、防护密闭门
  
  既能阻挡冲击波又能阻挡毒剂通过的门。
  
  10、密闭门
  
  能阻挡毒剂通过但不能阻挡冲击波通过的门。
  
  11、门框墙
  
  在门孔四周保障门扇就位并承受门扇传来的荷载的墙。
  
  12、防爆波活门
  
  简称活门。装于通风口或排烟口处,在冲击波到来时能迅速自动关闭的防冲击波设备。
  
  13、密闭阀门
  
  保障通风系统密闭的阀门。包括手动式和手、电动两用式密闭阀门。
  
  14、自动排气活门
  
  靠阀门两侧空气压差作用自动启闭的具有抗冲击波余压功能的排风活门。能直接抗冲击波的称防爆超压排气活门。
  
  15、防爆防毒化粪池
  
  能阻止冲击波和毒剂等由排水管道进人工程内部的化粪池。
  
  16、水封井
  
  用静止水柱阻止毒剂进入工程内部的设施。
  
  17、防护密闭隔墙
  
  既能抗御核爆冲击波和炸弹气浪作用,又能阻止毒剂通过的隔墙。
  
  18、密闭隔墙
  
  主要用于阻止毒剂通过的隔墙。
  
  19、防冲击波闸门
  
  防止冲击波由管道进入工程内部的闸门。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很早之前国家对于人防工程的建造就有严格的规范,相关的施工单位需要使工程的质量达到一定的要求,才可以被验收,如果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是不能被使用的。


·自己可以去工商局注销公司吗
      可以。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在工商局要走两个流程:1、清算组备案。2、拿到备案核准通知书后,在工商部门指定的报纸上刊登注销公告,刊登后过45日再去工商部门办理正式注销登记。注销公司手续比较繁琐,主要有几个方面:1、公司负责人签署注销登记申请书。2、登报公告(登报45日后再去注销公司)。...


·第二次合同到期不续签怎么赔偿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
      第二次合同到期不续签怎么赔偿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当劳动合同期满后可以续签,如果用人单位...


·申报工伤鉴定需要什么材料
      申报工伤鉴定需要什么材料 一、申报工伤鉴定需要什么材料 申请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提交工伤认定机构出具的工伤确认书复印件或工伤鉴定委托书一份; 2、填交《职工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一份,加贴一寸照片、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3、提交指定医院医生填写的《工伤职工医疗...


·工伤鉴定程序概述:
      工伤鉴定程序概述: 工伤鉴定流程有三个步骤,分别是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职工应享有的待遇及救济途径。工伤认定申请即可由用人单位提出,也可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申请人不同,申请的先后顺序也不同。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


·一、工伤六级赔偿标准是多少?
      一、工伤六级赔偿标准是多少?工伤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


·工伤补偿金计算标准是什么
      每个劳动者都不想遭受工伤,但有时候可能因为不小心而导致了工伤事故的发生。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对工伤职工做出相应的补偿,支付一定数额的工伤补偿金。那么这个工伤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工伤补偿金计算标准是什么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符合法定条件...


·劳动合同法有没有规定自离没工资?
      劳动合同法有没有规定自离没工资?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自离没工资,相反,自离也是要按照劳动者的工作来发放工资的,如果用人单位拒发工资属于拖欠克扣工资的行为,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但劳动者应当赔偿损失。赔偿损失与结清工资是不同法律关系,二者应当分别计算,合并结算。 自离,自...


·劳动合同到期还要给与员工补偿什么,该怎样补偿
      您可能都听说过当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不再续签,离职员工将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那么,单位不续签和员工自己不愿意续签都能够获得补偿吗?单位应该如何进行经济补偿,补偿金为多少呢?接下来我们整理了关于劳动合同到期还要给与员工补偿的相关内容。 一、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


·派遣劳动关系属于什么关系?
      派遣劳动关系属于什么关系?在劳务派遣中,存在着三种主体和三重关系。三种主体是劳务派遣单位、接受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重关系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有关系没劳动的“形式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有劳动没关系的实际劳动关系,接受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劳务派遣...


·还在试用期可以随时辞退吗
      试用期可以随时辞退吗不可以。公司不能随意辞退试用期的员工,除非满足相关情形并且需要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后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


·一般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的都是出于生产的需要,当然多数情况下
      一般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的都是出于生产的需要,当然多数情况下员工也不会拒绝加班的安排。但针对员工的一些特殊情况,法律规定单位是不可以安排加班的。那到底在哪些情况下,单位不可以安排员工加班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哪些情况下不可以安排加班 用人单位如欲安排员工加班加点...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