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在我国如何处罚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在我国如何处罚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标准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第二款增设的罪名。是指个人或者单位窃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内容界定。
  
  到目前为止,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具体内容尚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但是作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侵害对象,在司法实践中必须要对此概念作出相应的厘清。法院分析认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判断要把握两个标准:“自然人性质”和“隐私性”。公民个人信息应当是自然人的信息,这就排除了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的信息,对于司法实践中非法获取大量的企业信息不应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
  
  (二)“非法获取”的行为判断。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法条对该罪的行为描述。对于“窃取”尚好理解,但是对于“其他方法”到底涵盖哪些,实不明确。这当然是立法的一种技术考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一问题亟需解决。法院认为,“非法获取”可以理解为,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授权的获取方式。实践中,行为人常用的方式一般是窃取、购得、骗取、夺取、胁迫、索取等,无论哪种方式都没有得到法律的授权或允许。
  
  (三)“情节严重”的后果认定。
  
  法律关于“情节严重”的表述标准模糊,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时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也具有一定的困难,不容易形成“心证”或是对自己形成的“心证”摇摆不定。法院认为,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必须具有综合性和全局性。
  
  综合来看,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去考察是否构成“情节严重”:
  
  1、主观目的之判断。从行为之目的或者动机可以判断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大小。笔者认为,出于牟利目的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与因日常生活和工作需要而非法获取信息的行为相比,前者主观恶性明显要大,且信息的传播范围要更广,因此,情节更为严重。
  
  2、“量”之判断。这里的“量”是个宽泛的范畴。具体言之包括信息数量、获取次数和经济利益等三个方面。
  
  3、“方式”之判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必须要求获取的手段或者方式是非法的。手段的恶劣程度同样体现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重要内容,另外,手段的非法程度也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外化。
  
  综上,考虑到目前缺乏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解释和配套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只能通过对这个罪名的立法本意综合考量,辅之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才能作出合法、合理、合情的司法判断。
  
  国家刑法当中规定的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的量刑是在三年以下的,而且获取公民信息特别严重的量刑就有可能会在七年以下。可是关键是对于公民信息的保护程度不能只通过相应的刑事制裁措施的,公民信息的泄露如果说被一些心术不正的这部分人员所利用,造成的社会影响可以说是后患无穷的。
  
  


·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有什么作用?
      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有什么作用?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案件所处的阶段不一样,律师的工作也不一样,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做以下工作: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刑法修正案八非法采矿的规定有哪些
      非法采矿罪,是一种后果十分严重的罪行,在最新修订的刑法中,也是对于非法采矿的量刑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那么,刑法修正案八非法采矿的规定有哪些呢?对于非法采矿是如何处罚的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刑法修正案八非法采矿的规定 我国《刑法》中规定了非法采矿罪和破坏...


·关于抢劫罪的解释及判刑标准是什么?
      抢劫,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案件时有发生,犯罪分子通常是通过暴力和恐吓方式来实行的抢夺,其行为极其恶劣,严重影响着社会治安,也是一直以来都被司法部门列为重点的打击对象,为了有效的控制这种犯罪行为,国家关于抢劫罪的解释及判刑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让我们一起来了解和认识一下吧。 什...


·犯罪预备包括哪些行为?
      犯罪预备包括哪些行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所谓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寻求犯罪工具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适合犯罪的需要。根据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可以把这类行为概括为以下几种:(1)为实施犯罪事先调查犯罪场所、时机和被...


·怎么样才能判缓刑 缓刑如何执行
      缓刑、假释、减刑这些都是属于刑事处罚中的特殊制度,但这些对于罪犯来讲都是很有利的,不过要想被判缓刑、假释或者减刑的话,肯定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那其中要怎么样才能判缓刑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怎么样才能判缓刑 缓刑是有条件的对原判刑期不执行,因此,缓刑应符合...


·未成年人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未成年人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未成年人犯罪构成要件是必须要达到刑事法律所规定的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也就是14周岁,当然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话,只有规定特定的犯罪才能够负责,除此之外,其他的比较轻微的一些犯罪行为的话,也不需要为此承担责任。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


·刑诉法指定管辖的处理办法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我们知道,各种类型的案件都是有管辖的规定的,各司法机关只能受理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对于其他类型的案件,需要进行移交。在刑事诉讼法中有指定管辖的情形,在出现情形后,需要按照既定的刑诉法指定管辖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处理方法: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


·环保违法行政拘留实施办法是怎样规定的?
      环保违法行政拘留实施办法是怎样规定的? 环境保护是我国步入21世纪后无法绕开的话题,环境保护不只关乎我国的发展,还关乎到全世界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我国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也是十分详尽和严苛的。有网友提问环保违法行政拘留实施办法是如何规定的,下面本站我们为您解答。 行政主管部门...


·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的区别是什么
      在日常生活当中,任何一项案件在具体实施的时候都有其犯罪特点。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实施犯罪的行为人不同,那么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力和所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都是不一样的。举个例子,比如说针对行贿受贿的这种行为,可以是单位犯罪,也可以是个人犯罪。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的区别...


·如果精神病犯罪如何处理?
      一、如果精神病犯罪如何处理《刑法》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


·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判刑最新规定是怎么样的?
      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判刑最新规定是怎么样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