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标准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标准
  
  建筑施工过程其中一个环节、部位出现问题,都会给工程的整体质量造成影响。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组织管理有利于规范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接下来我们为您整理了一些有关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标准的内容,请您阅读!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标准》
  
  一、总 则
  
  1、为加强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结合本省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GB/T50328-2001)、《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DB23/711~724-2003)等国家、省现行工 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编制。
  
  3、本标准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凡在黑龙江省行政区 域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均应执行本标准。
  
  4、施工过程中工程资料的验收应与工程质量验收同步进行。工程资料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不得进 行工程竣工验收。
  
  5、工程竣工后各相关单位应对工程资料进行归档保存,施工过程中工程资料的保存管理应按有关程 序和约定执行。
  
  6、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采用计算机管理,凡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工程档案,除纸 制载体外,宜逐步实现以光盘为载体的工程档案。
  
  7、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除执行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
  
  二、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标准
  
  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均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档 案资料管理人员,档案资料管理人员负责及时收集基本建设程序各个环节所形成的文件资料,并按类别、 形成时间进行登记、立卷、保管,工程竣工后按规定进行移交。
  
  2、建设开发资料必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申报、审批,并保证资料完整、手续齐 全。
  
  3、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并形成竣工验收资料。
  
  4、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竣工备案的申报工作。按照省关于竣工备案的有关规定,提交完 整的竣工备案文件,报当地竣工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5、对于工程招、投标及合同文件的资料管理标准
  
  (1)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A4-1~A4-4)
  
  招投标文件由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形成,中标通知书由建设单位形成,监管部门备 案。
  
  (2)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文件(A4-5~A4-8)
  
  由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订形成,并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6、对于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文件 的资料管理标准
  
  (1)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A7-1) 城建档案馆形成。
  
  (2)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A7-2) 验收单位形成。
  
  (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A7-3)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
  
  综上所述,《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标准》的制度给实践中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提供了依据,对于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以及保证工程质量有促进作用。对于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工程资料,要妥善保存,有利于促进施工各方提高工程的安全保障意识,如果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也有利于追责。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目标是什么?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目标是什么 建筑工程是全国都在不断兴起的行业,但是许多建筑工程的风险、危机甚至是惨剧暴露在人们的面前。可见我国对于建筑工程安全的相关的法律制度还不是非常完善。您知道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目标是什么吗?下面我们就为您解答。 一、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目标 1、...


·单位辞退员工补偿都有哪些组成?
      单位辞退员工补偿都有哪些组成? 一、单位辞退员工补偿都有哪些组成? 单位辞退员工补偿都有基本工资以及奖金绩效组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


·什么样的劳动合同无效?
      什么样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什么样的劳动合同无效 1、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如约定试用期超过6个月,不购买社会保险等。 2、采用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损害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强迫对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如合同期满后强迫续订劳动合同。 3、采用欺诈的手段...


·劳动争议仲裁员错误有什么责任
      劳动争议仲裁员错误有什么责任 一、违规行为要究责 《办法》要求,劳动仲裁员出现因故意或严重过失,导致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依据明显错误的将被追究责任。列入到追究责任范围内的行为包括: 1、违反规定,故意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 2、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或因过失...


·试用期到期可辞退员工吗?
      试用期到期可辞退员工吗? 一、试用期到期可辞退员工吗? 可以辞退员工,企业辞退员工,根据辞退的原因不同相应的补偿也不同。具体说明: 1、无故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 2、合同到期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 3、单位经济性裁员,辞退员工需要支付...


·公司主动辞退员工只补偿半个月的工资是否合理
      公司主动辞退员工只补偿半个月的工资是否合理 一、公司主动辞退员工只补偿半个月的工资是否合理? 如果工龄不满半年就合理,违法辞退职工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


·解除劳动关系后仲裁可以吗?什么情况下可申请仲裁?
      解除劳动关系后仲裁可以吗?什么情况下可申请仲裁?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对劳动合同有争议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功的可向相关部门申请劳动仲裁。那么,解除劳动关系后仲裁可以吗?什么情况下可申请仲裁?下面,我们具体和您说一说:在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年内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学校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格式是怎样的
      学校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格式是怎样的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


·工伤鉴定后,还不能上班怎么办
      工伤鉴定后,还不能上班怎么办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者医疗机构书面证明需要继续休养的,可以继续休养。 工伤职工鉴定为七级伤残,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停工留薪期不满一年的,按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还需要休养的,可以继续休养;停工留薪期已满一年的,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继...


·辞退员工的补偿金如何申报个税
      辞退员工的补偿金如何申报个税?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


·劳动保险费计入什么科目
      劳动保险在会计学中按照相关规定,属于企业为了员工而进行的必要支出,这些根据我国的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的必要支出,一共包括三个类型10个具体种类他们分别是:三个类型具体是:养老保险金、退休金、医疗保险费用。接下来将具体分别讨论这三个类型下面的不同详细的类型以及对应的作用,由于中国...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