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的规定有哪些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众所周知,打官司最为重要的就是证据了,这一点在刑事诉讼法中体现的尤为明显,如果没有证据,是不能随随便便给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的规定也特别的多,很多人就想要了解一下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的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就给您做一个详细的介绍。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十九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五十四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五十七条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第五十八条 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五十九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二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六十三条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关于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常的详细,但是您要注意,并不是所有的证据都是可以定罪量刑的,如果是采用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那么法院是不会对其进行采纳的,而且刑讯逼供的人还可能会涉嫌相应的犯罪。
  
  


·法定代表人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法定代表人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按照这类法定的代表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


·法院判刑后当场收监吗
      不是。判决后,首先看有没有人上诉,有人上诉会继续羁押在看守所,等待二审;没人上诉的话,法院交付监狱、公安机关等执行机关执行。如果符合法定情形的,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


·虚假诉讼罪主体是怎样的?
      大多数情况下,所有的犯罪主体都是由自然人构成的,但是虚假诉讼罪有一点例外,它不仅自然人可以实施,就连单位也可以构成虚假诉讼罪。下面,我们将为您讲解虚假诉讼罪的主体是怎样的,详情请阅读下文。 一、虚假诉讼罪的主体是怎样的 虚假诉讼罪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


·对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罪量刑有争议上诉的条件是什么
      对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罪量刑有争议上诉的条件是什么?1、有适格的上诉人被告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2、符合法定的上诉期限(1)根据《刑事诉讼...


·赌博罪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是什么?
      在我国,按照法律规定是不允许公民聚众赌博的,对于情节严重、涉及金额巨大的,相关人员会以赌博罪论处。为了更好的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最高法出台了关于赌博罪的司法解释,那么其具体内容是什么?包括哪些条款?下面我们给您具体说一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刑事辩护律师面临的风险有哪些?
      刑事辩护律师面临的风险有哪些?风险有人身风险、行使权力受限制的风险、当事人所带来的风险以及公检法机关所带来的风险。1、辩护律师人身权益易受侵害,律师执业风险、压力增加。辩护律师参与诉讼的程度某种程序上也是现代国家刑事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但是由于历史及观念的影响,律师往往会被人们视...


·盗窃罪金额怎么定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规定的数额较大;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规定的数额巨大;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的,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


·拐骗儿童加拐卖儿童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拐骗儿童加拐卖儿童的量刑标准是什么?拐骗儿童加拐卖儿童的量刑标准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儿童3人以上的;(三...


·刑法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法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刑法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1、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


·2023量刑标准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2023量刑标准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量刑标准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异同有哪些?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异同有哪些? 一、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异同有哪些? 1、发生的时间不同。 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