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处理交通事故应该起诉保险公司吗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现在所有的车辆几乎都有保险,那么当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如果逃脱责任,那么受害人在处理交通事故应该起诉保险公司吗?如果可以那么保险公司属于被告还是第三人?下面的我们为您整理解答,希望能帮助您更好的追偿。
   一、从对《交法》第七十六条文义解释的角度理解,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诉讼主体地位应是共同被告而非第三人。
  《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理解,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在设立强制机动车责任保险新制度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应负之责,负有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直接赔付的义务,且承担的是第一序位的赔偿义务。
   二、保险公司作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共同被告与现有民事诉讼法及保险法、合同法相关规定存在矛盾和冲突。
  在诉讼法理论上,不同的法律关系应作为不同的诉来处理。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将保险人与作为致害人的机动车一方作为共同被告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必要共同诉讼的规定。必要共同诉讼是“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即对诉讼标的具有共同权利的为共同原告,对诉讼标的承担共同义务是共同被告。对侵权损害赔偿诉讼而言,保险公司不是共同致害人,不是肇事车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没有共同义务向受害人赔偿;对保险合同诉讼而言,保险公司与致害人对受害人没有共同赔偿义务,只有被保险人享有合同规定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
  由于传统保险法将受害人排除在合同关系人之外,保险公司与受害人更是毫无关系。因此,受害人将保险人列为共同被告或法院追加保险人为共同被告都违反了程序法有关共同诉讼的一般规定。我国《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在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一般都是先由被保险人向受害第三人赔偿,然后凭有关原始费用凭证再向保险公司领取赔款。若理解为权利的转让,则受害人可直接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给付。受害人有原告主体资格,只是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
   三、赋予受害人对保险公司法定的直接请求权,是强制机动车责任保险制度立法目的的内在要求。
  强制机动车保险制度的设计和推行,乃是为了维护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具有浓厚的公共政策性,其订约的目的就是为了执行强制机动车保险法所树立的公共政策——使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迅速、直接获得保险合同的保障。对合同关系人的扩张缘于各国强制机动车保险法法律、法规赋予受害人对保险人保险金的直接请求权。
   四、《条例》没有赋予受害人对保险合同的直接请求权,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与所有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一样,《条例》第一条就明确了立法的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可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的首要目的就是保护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这与世界各国强制责任保险的立法目的并无二致。出于对比立法目的的贯彻和张扬,世界各国强制机动车责任保险的各种制度设计,抛弃了合同法、保险法上的许多基本原则,创设了一些强制责任保险所特有的制度,例如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赋予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并且为先取特权。早在2005年1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条例》草案中就没有规定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有学者指出这是立法上的重大缺漏,建议修改时补上。现在公布的正式《条例》,仍然没有明确规定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条文,只规定了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根据以上内容可以解答处理交通事故应该起诉保险公司吗这个问题,答案是可以,在肇事者逃脱自认时,可以直接起诉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但是是与被告一起承担共同被告而不是以第三人的身份被起诉。也就是意味着,受害者,可以直接从保险公司处,获得赔偿。


·交了学费学校不退怎么办
      其实有很多民办学校的招生行为当中都是存在着一定的乱象的,特别是家长一定要自己主动的去拒绝一些民办学校乱收学费的做法,还有一部分家长是在交了学费以后又想要重新让孩子到其他的学校去上学了,但是,这种决定面临的结果就是学校不退学费。实际上,交了学费学校不退怎么办的这个问题是可以通过协商...


·什么是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和协议式回购?
      什么是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和协议式回购? 公司在上市之后,可能会选择到股票交易场所进行交易,之后交易场所会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回收,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和协议式回购是较为常见的两种回购的方式,对于不少民事主体,由于不知道这两者有什么区别,故而有时无法区分,所以本站我们为您整理了下列相关信...


·一、交通事故伤者要求多余赔偿法院是否会支持?
      一、交通事故伤者要求多余赔偿法院是否会支持? 交通事故伤者要求多余赔偿的法院是不会支持的,交通事故赔偿是根据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定的: 1、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遗产过户的房产转让如何交税
      遗产过户的房产转让如何交税 1、继承权公证费用; 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最低不低于200元。 2、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 根据房地产价值的高低不同采用差额定律累进方式来计算,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累进计费率‰ 100以下(含100)5 ...


·轻微交通人伤事故私了还是法庭好?
      轻微交通人伤事故私了还是法庭好?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果伤的很轻,没有什么后遗症,经济条件没有什么负担,和解不...


·交通事故判死刑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判死刑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交通事故判死刑的法律规定是因为交通肇事逃逸导致多人死亡的情况,造成非常严重的损害后果,有可能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


·没驾照开车抓到会怎样
      没有驾照开车抓到的处罚主要分为两种情况:未取得驾驶证就驾驶自己购买车辆的,扣留车辆,罚款1500元,还可以处15天以下的拘留。把机动车借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将被罚款200到2000元,可并处吊销驾驶证。根据按照《道路交度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


·一、交通事故逃逸后交强险赔偿吗?
      一、交通事故逃逸后交强险赔偿吗?交通肇事逃逸交强险应当赔偿。肇事逃逸的,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交强险,交强险条款里面没有就肇事逃逸不赔的免责条款。交强险的法律性质与商业险不同。商业险是投保人为分散风险、“转嫁”自身责任而投保的险种,交强险则更具有公益性质,它的首要目的在于为交通事故受...


·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交警会根据道路交通法进行评估出交通事故责
      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交警会根据道路交通法进行评估出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在道路交通法中,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方面也有一定的原则可以遵循,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的原则分为很多种类型,下面我们就为您举例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的原则。 一、传统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法是调整侵...


·重大车祸处理流程是什么?
      重大车祸处理流程是什么 1、首先,作为交通肇事方不要逃逸,更不可趁夜黑或者没人,将受害方带离事故现场隐藏或者遗弃。根据《刑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的,罪加一等,如将受害方带离事故现场隐藏或者遗弃,致使受害人无法得到救助死亡或严重残疾的,更会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漏税超过五年可以不交了吗
      不可以。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