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医疗费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医疗费
  
  根据住院期间医院开具正式票据为准,包括二次手术费、复查复诊的费用,以住院病历,出院证或是出院记录、诊断证明,费用清单相佐证的。
  
  二、【1-4级工伤】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1-4级工伤没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3、单位不与受伤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应按月向受伤员工支付伤残津贴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若伤残津贴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话,有单位补足差额。
  
  4、伤残津贴发放至年满六十周岁,六十周岁后受伤员工开始享受养老保险,且养老保险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上述本人工资是指受伤之前往前推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5-6级工伤】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员工要是不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话,单位可以为员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工作,发放工资;不能胜任工作或是不能工作的话,按月发放伤残津贴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60%。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分工资标准的,有用人单位补足。
  
  3、员工要是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五级伤残:4249元/月×24个月=101976元,六级伤残:4249元/月×21个月=89229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五级伤残:4249元/月×24个月=101976元,六级伤残:4249元/月×21个月=89229元。
  
  【7-10级工伤】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是劳动期限届满或是员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4249元/月×15个月=63735元,八级伤残:4249元/月×12个月=50988元,九级伤残:4249元/月×9个月=38241元,十级伤残:4249元/月×6个月=2549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4249元/月×15个月=63735元,八级伤残:4249元/月×12个月=50988元,九级伤残:4249元/月×9个月=38241元,十级伤残:4249元/月×6个月=25494元。
  
  三、停工留薪:
  
  1、都是需要做鉴定的,依据鉴定的期限为准的。一般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要是根据实际情况确实期限需要延长的,进过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委员会确认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2、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不变,有单位按月支付。
  
  3、停工留薪期满后需要继续治疗的话,继续享受工伤医
  
  疗待遇的,要是没有购买工伤的话,有单位承担。
  
  四、护理费:
  
  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油单位负责的。评上工伤等级后的需要护理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员工按月享受。
  
  五、住院伙食补助:
  
  按照当地的公布的标准算的。
  
  六、交通、食宿费:
  
  需要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算的。需要医疗机构出具建议,经办机构同意后,需要外地就医的。
  
  七、康复治疗费:
  
  需要医院的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经过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后确定的。
  
  八、辅助器具: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九、工亡抚恤金:
  
  1、丧葬费: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公式:2013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25494元。
  
  2、近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注明:各近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能高于工亡职工在岗月工资。
  
  从上文中的内容可以得出,针对天水工伤保险待遇是什么该问题来说需要根据不同的伤残级别进行工伤赔偿。按照相关规定,对于一至十级内的伤残标准所赔偿的金额以及工伤待遇逐步加大,对于受害人的护理费,营养费,丧葬费用等全部都包含在工伤待遇之中。
  
  
  


·个体门诊医疗纠纷怎么处理好
      个体门诊医疗纠纷怎么处理好一、个体门诊医疗纠纷怎么处理好此类案件与以往医院为被告的传统医疗纠纷不同,在审理过程中呈现“三难”。1、取证难。患者在个体诊所就医,往往没有病历,收费无标准且没有票据。2、鉴定难。由于病历及诊断过程的不规范以及有时当事人不愿承担较高的鉴定费,造成鉴定难,...


·医疗器械产品质量保证书
      医疗器械产品质量保证书 一、什么是医疗器械产品质量保证书 医疗器械的注册产品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并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配套规章《医...


·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有哪些
      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有哪些情形像医疗事故这样的民事纠纷案件,在举证问题上面,法律规定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也会有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关于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在我国,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在特殊情...


·医疗事故责任罪会被判处多少年?
      医疗事故责任罪会被判处多少年? 一、医疗事故责任罪会被判处多少年?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哪些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


·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年是如何规定的?
      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年是如何规定的?在民事诉讼中,双方都可以拿手中掌握的证据材料进行举证,为自己争取合法利益。医疗侵权纠纷虽说属于民事纠纷,但其涉及内容比较专业,关于举证责任分配有些不同。那么医疗侵权举证责任是如何规定的?下面我们看看我们整理的这篇文章。一、医疗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


·怎么收集医生故意伤害罪的证据?
      怎么收集医生故意伤害罪的证据? 一、怎么收集医生故意伤害罪的证据? 1、故意伤害案中的被害人陈述,要反映出犯罪嫌疑人故意伤害犯意方面的言行,达到直接证实案情的目的。 2、现场目击人的证言,要反映出犯罪嫌疑人故意伤害犯意方面的言行,要达到直接证实案情的目的。犯罪嫌疑人作案前后...


·医疗事故罪的追诉期是多久
      刑事犯罪不可能无期限的追诉下去,这样是不利于节省司法成本的。因此相关法律中对刑事犯罪的追诉期作出了规定,那么对于医疗事故罪来讲,规定的医疗事故罪的追诉期是多久呢?请从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医疗事故罪的追诉期: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


·医疗纠纷赔偿计算标准是什么?
      医疗纠纷赔偿计算标准是什么 全世界,有着各种各样的疑难杂症,但随着世界的医疗技术不断的发展,不少的疑难杂症逐渐被攻克,这对于人类的医疗事业来说是一个好消息。但是,医生和病人之间的关系是微妙的,所以医生与病人的纠纷也时有发生。那么,医疗纠纷赔偿计算标准是什么?的我们为你介绍一下。 ...


·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形?
      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医学会不会受理医疗事故鉴定。这就是我们在前面提到的,如果是患者及其家属单方向医学会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医学会不会受理的...


·关于医患纠纷的处理流程
      关于医患纠纷的处理流程 一、医患纠纷法律法规有哪些? 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3、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起诉程序是怎样的
      医疗纠纷起诉程序是怎样的? 一、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程序 1、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的医学会提出申请,当事人在提交相关材料后,医学会应该在45日内组织鉴定并得出鉴定结论。这就是采取下一步行动的依据,当然,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上一级鉴定,但不能对鉴定委员会提起...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