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证券公司融资要求是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证券公司融资要求是什么?
  
  现在我们国家的发展非常的多样化,公司的种类也是非常的多的,其中有着一种公司叫做证券公司。其实无论哪一种公司的种类,基本上所有的公司都会有相应的融资的。对于融资每一种的类型公司的要求是不一样的。那么证券公司融资要求是什么?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交易机制的完善和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
  
  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第四条 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批准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和证券市场发展需要,逐步批准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第五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试点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本机构的章程和规则,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六条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且已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为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
  
  (二) 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三)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四) 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
  
  (五) 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已经证监会认可,且已对实施进度作出明确安排;
  
  (六) 已完成交易、清算、客户账户和风险监控的集中管理,对历史遗留的不规范账户已设定标识并集中监控;
  
  (七) 已制定切实可行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资金和证券。
  
  第七条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报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一) 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申请书;
  
  (二) 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
  
  (三) 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和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制定的选择客户的标准;
  
  (四)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实施情况说明;
  
  (五) 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
  
  (六) 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申请书上签字,承诺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出具是否同意申请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书面意见。 证监会依照法定程序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净资本水平居于前列的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第九条 获得批准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业务范围的变更登记,向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取得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证券公司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本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符合前款规定的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载入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合同,明确约定下列事项:
  
  (一) 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费率)、利息(费用)的计算方式;
  
  (二) 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担保债权范围;
  
  (三) 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证金的期限;
  
  (四) 客户清偿债务的方式及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
  
  (五) 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处理;
  
  (六) 其他有关事项。 客户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一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
  
  第十四条 融资融券合同应当约定,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为担保证券公司因融资融券所生对客户债权的信托财产。 证券公司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且不得展期;融资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前,应当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应当根据客户的申请,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客户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开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证券公司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清算、交收结果等,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参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方式,与其客户及商业银行签订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证券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应当通知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商业银行根据证券公司提供的清算、交收结果等,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 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 客户应当在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时,向证券公司申报其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客户融券期间,其本人或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客户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证券公司申报。证券公司应当将客户申报的情况按月报送相关证券交易所。 客户在融券期间卖出其持有的、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得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按照客户委托发出证券交易、证券划转指令的,应当保证指令真实、准确。因证券公司的过错导致指令错误,造成客户损失的,客户可以依法要求证券公司赔偿,但不影响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正在执行或者已经完成的业务操作。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向全体客户、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其净资本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证监会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应当以卖券还款或者直接还款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资金。 客户融券卖出的,应当以买券还券或者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证券。
  
  第二十二条 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且交易恢复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融资融券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 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交易,且最后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前的,融资融券的期限缩短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融资融券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章 债权担保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分别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通知客户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 客户未能按期交足差额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保证金比例和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折算率,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和客户补交差额的期限,由证券交易所规定。 证券公司可以在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前提下,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八条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动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
  
  (一) 为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结算;
  
  (二) 收取客户应当归还的资金、证券;
  
  (三) 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利息、费用、税款;
  
  (四)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以及与客户的约定处分担保物;
  
  (五) 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违约金;
  
  (六) 客户提取还本付息、支付税费及违约金后的剩余证券和资金;
  
  (七)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债务的比例,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水平的,客户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提取担保物。
  
  第三十条 司法机关依法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或者信用资金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证券公司应当处分担保物,实现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并协助司法机关执行。
  
  第五章 权益处理
  
  第三十一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据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记录,确认证券公司受托持有证券的事实,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证券持有人名册。
  
  第三十二条 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前款所称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证券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应当将分派的证券记录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并相应变更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现金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应当将分派的资金划入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证券公司应当在资金到账后,通知商业银行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的明细数据进行变更。
  
  第三十四条 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客户应当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在偿还债务时,向证券公司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者资金。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证券公司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客户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可以对每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和融券卖出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例、融券卖出的价格作出限制性规定。
  
  第三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措施,对融资融券交易的指令进行前端检查,对买卖证券的种类、融券卖出的价格等违反规定的交易指令,予以拒绝。 单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或者融券卖出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例达到规定的最高限额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暂停接受该种证券的融资买入指令或者融券卖出指令。
  
  第三十八条 融资融券交易活动出现异常,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市场稳定,有必要暂停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暂停全部或者部分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并公告。
  
  第三十九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对与融资融券交易有关的证券划转和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资金划转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证券和资金划转指令,予以拒绝;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要求证券公司作出说明,并向证监会及该公司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条 负责客户信用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的约定,对证券公司违反规定的资金划拨指令予以拒绝;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要求证券公司作出说明,并向证监会及该公司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送交对账单,并为其提供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内数据的查询服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为客户提供其信用证券账户内数据的查询服务。负责客户信用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的约定,为客户提供其信用资金账户内数据的查询服务。
  
  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每日收市后向其报告当日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有关信息。证券交易所应当对证券公司报送的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并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每一月份结束后10日内,向证监会、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当月的下列情况:
  
  (一) 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
  
  (二) 对全体客户和前10名客户的融资、融券余额;
  
  (三) 客户交存的担保物种类和数量;
  
  (四) 强制平仓的客户数量、强制平仓的交易金额;
  
  (五) 有关风险控制指标值;
  
  (六) 融资融券业务盈亏状况。
  
  第四十四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照规定履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监管或者自律管理职责,可以要求证券公司提供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信息、资料。
  
  第四十五条 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的要求,依法对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中涉及的客户选择、合同签订、授信额度的确定、担保物的收取和管理、补交担保物的通知,以及处分担保物等事项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四十六条 证券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中违反规定的,由证监会派出机构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证监会视具体情形,依法采取警示、公开警示、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责令停止有关分支机构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撤销融资融券业务许可等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融资融券的业务规则和自律规则,报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对于证券公司融资要求的问题我们国家是早在2006年就有着相关的规定了,对于证券公司融资的方式问题和融资的种类等等各种类型都是有着不同的规定,对于每一种问题都是有着相关的说明,所以说我们如果遇到了融资方面的问题要仔细阅读以上文章。
  
  
  


·公司融资股权分配的原则有哪些
      公司融资股权分配的原则有哪些?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人走上了创业的行列,一个公司的创立单单靠一个人是不能壮大起来的,它需要多方面的融资,然而融资以后,公司的股权分配也成了一个重大的问题,股权的合理分配至关重要,那么公司融资股权分配有哪些分配原则?本文就来介绍一下这个问题。一、 公司融...


·企业融资资金用途是什么?
      企业融资资金用途是什么? 社会上很多企业或公司都经历过企业融资过程,人们一般的理解就是投资者发起人通过筹集资金来创办和运营企业达到企业长久生存下去的手段。企业融资对投资者来说是有风险的,投资者需谨慎选择,因此投资者有必要了解企业融资资金相关方面的知识,我们今天以企业融资资金用途...


·中小公司合理避税方法有哪些?
      中小公司合理避税方法有哪些?1、如果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15%,这个可以用来合理避税;2、企业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入驻税收洼地,免征企业所得税,可以合理避税;3、企业的员工薪资方面,可以部分薪资以现金的形式支付,也可以采取雇佣员工的形式,降低企业人力成...


·公司注册资本如何缴纳
      现在企业再注册的时候都会有注册资本是否需要交纳的疑问,首先要说的是现在交纳分为实缴制和认缴制,所以为实缴制就是企业在营业执照上写的注册资本是多少那么这个企业在公司的账户上就必须有相对应的金额。公司注册资本如何缴纳?跟着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一、公司注册资本缴纳流程:首先应交纳分为实...


·怎样可以当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当中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
      怎样可以当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当中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是有要求的,所以公司在成立以后,不是说在登记法定代表人的时候随随便便就可以的。而且在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时候,也需要清楚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怎样可以当公...


·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具体是什么
      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具体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


·股东增资后的分红比率变化会影响其他股东的股权吗?
      股东增资后的分红比率变化会影响其他股东的股权吗?股东增资后的分红比率变化会影响其他股东的股权,根据《公司法》第4、35条之规定,股东取得红利理属当然,但股东取得公司红利还应满足一定条件和遵循一定之程序,具体如下:1.前提条件是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2.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分红作出有效...


·刑法中关于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既遂的量刑规定是什么
      刑法中关于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既遂的量刑规定是什么 一、刑法中关于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既遂的量刑规定是什么? 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3到7年不等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


·股东股权转让需要公证么
      股东股权转让需要公证么股权转让不是必须公证,股权转让只要是经股东会决议认可并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权后的合法转让,与第三方签定双方间的转让合同或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不需要公证,但是公证会防范相应的一些风险。(1)转让双方对有关事项存疑时(如对转让比例、转让出资时限等);(2)当事...


·2023如何认定隐名股东?
      如何认定隐名股东1、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2、不实际参加公司经营。在实践中,有的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完全由显名股东行负责,...


·涉非法集资企业措施是什么
      非法集资在生活中,有时候能得逞的原因就是,犯罪分子以企业、公司的形象面向社会,当事人看见企业确实存在,但是并不会具体查询,这种情况下,就很容易被骗取。打着投资的帽子对当事人进行非法集资,性质是比较恶略的。那么,涉非法集资企业措施是什么呢?我们将为您详细介绍。 一、涉非法集资企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