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是不是租赁合同到期后终止合同?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我们都知道生活中,如果要租房子的话,出租方与承租方都会签订一分租凭合同,出租方主要就是为了保证房屋的东西不受损害,防止承租方拖欠房租,那一般签订租凭合同是要签多久呢,那就来了解一下是不是租赁合同到期后终止合同?下面就来听听我们的看法。
  一、是不是租赁合同到期后终止合同?
  合同到期后,合同自然终止,只要一方不同意续签,出租方可以收回房屋。但如果出租方继续出租房屋的,在同等条件下,要考虑原承租方优先承租权。
  二、在租赁合同中,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的区别?
  合同终止:即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已不再存在。也就是,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或者双方合意终止合同效力或者溯及地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合同解除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解除是对有效合同的解除。2.合同的解除必须具有解除事由。3.合同解除必须通过解除行为实现。4.合同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该条规定,确立了合同解除的两方面效力:一是向将来发生效力,即终止履行;二是合同解除可以产生溯及力(即引起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学者认为,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
  三、租赁合同能中途解除的特殊情况有哪些?
  与一般合同一样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可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行使解除权而终止。所不同的是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与一般合同的解除相比有着更为严格的条件。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都有类似“除合同约定条款外(或除特殊情况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规定,即所谓的“中途禁止解约条款”。合同签订以后,由于主客观原因,当事人往往需要变更合同内容,删节或补充合同条款,使合同的履行更有利于合同目的或当事人自身利益的实现。在法定的条件下,也允许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发生消灭。然而,如果将这些规定毫无保留地适用于融资租赁合同,将不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途解约禁止也不是绝对的禁止,从“中途解约禁止”的条款定义和有关立法对中途解约禁止的规定,可以看出该规定只是对融资租赁合同在一般情况下中途解除做出的比普通合同解除较为严格的限制。应该认为,在出现法定或约定的特殊情况下,还是允许当事人基于其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归于消灭的。结合有关立法和实践,我们认为所谓的特殊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几项:  1、协议解除,即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这种解除方式的要件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的当事人被认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做出的解除合同的合意是当事人对自身利益进行衡量后做出的取舍,一般而言是能够满足其最大利益的。因此,基于合同自由的原则,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应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解除合同。这也是和融资租赁实务相一致的。事实上,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只要当事人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同时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而又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中途解约的情形是存在的,并且有日益增多的倾向。尤其是在一些发展迅速,技术更新快,新机型不断出现的行业,中途解约的情形更是大量存在。  2、依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承租人应该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这实际上是赋予出租人在承租人违反缴纳租金的义务后享有单方解除权。  3、由于在融资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租赁物出售、转让、转租,以租赁设备设定担保或投资入股,将侵害出租人的所有权,此时,应该允许出租人解除合同;此外,承租人利用租赁物进行违法活动虽未给出租人造成损失,也应当赋予出租人中途解除合同的权利。  4、租赁期间,如果承租人破产,一般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此时,出租人应享有解除权,收回租赁物。  5、如前所述,租赁物自交付给承租人以后,其毁损灭失的风险也就移转给承租人承担了,且承租人负有维修,保管租赁物的义务。由于出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不可免责,此时,应允许承租人依具体情况或要求减少租金或要求解除合同。综合上面所说的,是不是租赁合同到期后终止合同?只要是到期了的话,合同肯定就是终止了,如果还想要在续签的话,你就要重新与出租房商量了,因此,我们在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写好开始日期和结束的日期,双方确定好,以免到时候双方会惹来不必要的麻烦。
  
  
  


·怎样审查合同是否有效
      怎样审查合同是否有效 要审查合同是否有效,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签约能力。 我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由此可见,在订立合同时,注意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和主体资格问题是十分重要的。 2、合同必须有...


·特殊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特殊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来的。附条件的合同,指合同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有时并不希望立即发生预期的法律后果,而有时又不希望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一直存...


·经济合同无效会怎么样?
      经济合同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有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借款合同等等,是基于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合同。不过,如果经济合同无效会怎么样呢?而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应该如何避免签了无效的经济合同?对于这些问题,本文将一一为您展开描述。 一、经济合同无效会怎么样...


·留学中介合同陷阱怎么才能规避 如今,我国很多有条件的家庭会
      留学中介合同陷阱怎么才能规避 如今,我国很多有条件的家庭会将自己的孩子送入国外进行留学。在处理孩子留学事宜的时候一定要万分小心。尤其是有一些中介机构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其实合同当中的陷阱是非常多的,如果稍不注意,这就会为孩子的留学事宜带来很多的麻烦。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的就是留学中...


·经过涂改后的合同有效吗
      经过涂改后的合同有效吗 一、经过涂改后的合同有效吗 要看合同的涂改是否是经过双方的协商,是否是对重要内容的涂改。如果双方经过协商而且不是主要内容的更改,并且修改之处盖的有校对章或者手印,可以具有法律效力。修改后的位置如果没有再由合同当事人签名确认的话修改的部分无效;但一般请款...


·合同生效前毁约算违约吗?
      合同生效前毁约算违约吗?如无特别约定,一般的书面合同自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时合同成立并生效,但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生效。合同没生效那就不存在违约的问题,但是很可能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成立的效力与合同生效的效力不同,合同成立以后,当事人不得对自己的要约与承诺任意撤回,而合...


·如何区分合同与侵权责任?
      如何区分合同与侵权责任?1、构成要件不同。合同责任是无过错责任,而侵权行为一般是采用过错责任,仅产品、危险、环境污染、相邻关系等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因此,当事人以违约责任为诉讼理由的,无需举证对方有过错;以侵权责任为诉讼理由的,则需证明对方有过错。另外,侵权行为的构成必须以存在损害...


·离婚后未按合同履行被起诉的后果是什么?
      离婚后未按合同履行被起诉的后果是什么? 离婚协议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书,那么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离婚协议书本身不具备法律强制力。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书时,应当抓紧时间全面搜集证据准备向法院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


·对未生效的合同怎么解除
      未生效的合同怎么解除在实务中,因为一些合同虽未生效,但是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守约方的权益,也可以解除已成立但是未生效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可经协商一致解除,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


·合同成立时间如何确定2023
      合同成立时间如何确定1、一般规定。《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据此,合同于承诺生效时成立。2、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但并未签字盖章,...


·试用期没签合同可以随时辞职吗
      试用期没签合同可以随时辞职吗现在工作都是有试用期的,有的单位试用期期间不会签订合同的,而有的人在试用一段时间之后觉得工作不是很适合自己,就会想辞职,没签订劳动合同按照相应的程序来办理好辞职手续,但是国家法律中有关于劳动方面的法律,规定了是要签订劳动合同的,所以在走之前最好去劳动监...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