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程质量纠纷的处理方法 工程质量是指对工程的完成程度的综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工程质量纠纷的处理方法
  
  工程质量是指对工程的完成程度的综合要求,具体表现在工程的外观、工程的经济性、是否安全等。近年来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逐渐增强,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也日益增多。那么,工程质量纠纷处理方法有哪些呢?接下来,我们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
  
  一、工程质量纠纷处理方法:
  
  1、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不合约定的处理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司法解释确立了工程质量高于合同效力原则,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或者原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但修复费用应当由承包人承担。无法修复和修复后仍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无任何利用价值,只能铲除重建,严重背离发包人缔约目的,让其接受并支付工程款违背公平正义原则。施工合同当事人对建设工程是否合格存在争议的,可以提请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以鉴定结论为准。工程质量鉴定需要消耗时间,必将导致工期拖延,《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5将工期与质量状况挂钩:“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修复后仍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合同双方遭受了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发包人投资付之东流,建筑材料变成建筑垃圾,损失包括投资、建材价款、劳务费、设备租赁费、贷款利息、对第三人赔偿金等;承包人劳而无果,损失包括机械设备租赁费、工人工资、垫资等。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过错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在法定强制性质量标准基础上,当事人可以约定更高质量标准,不合该质量标准即为不合约定。《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与不合格质量问题相比,此时工程款应当支付,但施工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实践之中,承包人接到修复通知后可能拒绝修复、返工或者改建,《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故承包人拒绝或者拖延修复时,发包人可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代为修复,并可以请求减少工程价款。所减少的工程价款为拆除与修复不合格工程耗费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人工工资,以及承包人不及时修复致使发包人遭受的损失,如果修复造成逾期交工的,承包人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质量缺陷的过错责任分担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1)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亦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缺陷的情形包括:
  
  (1)勘察设计有缺陷。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程序。施工是将设计图纸付诸实施的过程,如果勘察设计不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再优质的施工技术都难以保证工程质量。勘察设计有缺陷的情形包括没有提供符合法定质量要求的勘察设计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未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发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等。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建筑材料、配件、设备是建筑活动的最基本要素,其不合格是工程质量缺陷的重要原因之一。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建筑材料、配件、设备的,发包人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和承包合同按质按量进行采购和提供;不得明示或暗示承包人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
  
  (3)直接指定分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分包是总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征得发包人许可将施工任务中的专业工程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发包人完成的行为,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之中,发包人经常基于自身优势将利润丰厚的专业工程直接发包,如果由于分承包人过错造成质量缺陷的,发包人应当承担选任指示不当的民事责任。
  
  质量缺陷往往是多因一果,是发包人和承包人混合过错所造成的。承包人是专业施工主体,对工程质量负有高于社会中谨慎理性人的注意义务。承包人明知设计图纸有缺陷,未及时提出而继续施工的;对建筑材料配件怠于检验或者通知而继续使用的;对发包人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不予拒绝的,可以确定其存在过错,也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3、擅自使用工程,质量视为合格
  
  竣工验收是发包人依据验收规范、质量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已经完成的建筑工程检查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质量约定的行为。竣工验收是质量控制的必要措施之一,验收合格表明承包人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发包人应当接受工程并且支付工程款。《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但是未经验收而擅自使用出现质量问题如何承担责任,缺乏明确规定,《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3条弥补了法律漏洞:“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为提前获得投资利益或达到拖欠工程款目的,建筑工程未经验收程序或验收不合格就擅自使用,这意味着发包人认可工程质量,或者自愿承担不合格工程产生的质量责任。转移占用之日是工程竣工日期,从即日起发包人开始承担质量责任风险,应当及时审核承包人送交的结算报告并按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对擅自使用部分不再承担无偿返工修复的义务。《建筑法》第58条、第60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地基和主体是建设工程的重要基础,直接决定工程质量。承包人主要义务是交付合格工程,地基和主体出现质量问题说明其违背了最基本合同义务,故应当在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4、工程质量未达到优良标准或者未获得奖项的处理
  
  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由建设部2001年7月20日颁布,于2002年1月1日实施(2003年1月1日起订立的合同全部适用该标准),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即行废止。原验收标准将建设工程质量分为“优良”与“合格”等级标准,而现行标准规范将工程质量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故施工合同约定优良等级标准属于自始无法履行的合同,该条款为无效条款。
  
  根据中国建筑业协会发布2000年5月15日新颁布的《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优)评选办法》,鲁班奖是我国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评选对象为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工程,获奖单位分为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奖项评选工作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首先应当肯定:参与鲁班奖评选的工程必须是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工程,说明参选工程业经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鲁班奖的评选程序、评选标准与竣工验收存在较大区别,且奖项名额有限又不能二次参评,参评工程未必甚至极少能获取此奖项,而施工合同约定鲁班奖以及与奖项挂钩的奖惩规则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获得鲁班奖的建设工程应当接受奖项罚则。
  
  二、建设工程质量纠纷解决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因施工单位造成工程质量未达标准,应承担责任;
  
  (2)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3)因质量问题造成工期延误,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责任;
  
  (4)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单位采取补救措施,注意,包括修理、返工和改建,而非仅仅是返工。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工程质量纠纷处理方法的相关资料,在处理工程质量纠纷时应分类别按照不同的处理方式解决,比如说提供的设计有缺陷的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在工程质量纠纷解决时也要注意一些问题,因施工单位造成工程质量未达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您还有相关不明白的问题


·工伤伤残鉴定复查期限规定是什么?
      工伤伤残鉴定复查期限规定是什么?工伤的认定是很多劳动者都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在工作中难免会发生意外事故,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就会给劳动者带来巨大的身体损失,还会造成一定的经济,而工伤认定之后就可以得到一定的赔偿,弥补劳动者的损失,那工伤伤残鉴定复查期限规定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


·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如何计算
      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如何计算?1、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2、《劳动法》第37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


·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合同协议书范本
      在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解除的方法有很多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比较和平和温和的方式,当劳动者选择用协商的方式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不就是正式的解除合同,还需要签署协商解除合同协议书。为了方便您了解,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合同协议书范本 ...


·一、发廊劳动合同如何书写?
      一、发廊劳动合同如何书写?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本合同为______________期限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


·公司承包给个人工程劳务合法吗
      不合法。除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外,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都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因此,不可以分包给个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


·最高检察院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有哪些?
      最高检察院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有哪些? 最高检察院信息公开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透明度,规范司法办案行为,促进公正执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公...


·员工疫情期间上班几倍工资?
      员工疫情期间上班几倍工资?员工疫情期间上班并未提高工资标准,但在延迟复工这几天属于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通俗地讲,就是两倍工资。职工按照企业要求在家上班的,应作为...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辞退怎么赔偿
      签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十分关心的事,也是法律对用人单位的要求。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新员工入职后单位应该在什么时候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呢?如果单位在这段时间内,甚至是自始自终都没与员工签合同而员工又被辞退的话应该怎么赔偿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一、新员工什么时候签劳动...


·劳动合同法公司辞退员工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公司辞退员工的条件 一、劳动合同法公司辞退员工的条件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


·劳动法工伤工资怎么算?
      劳动法工伤工资怎么算?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总是会有受伤的风险,员工在工作期间可能工作的性质,或者一些其他意外的原因从而使身体受到伤害的,被认定为工伤,并且单位发现之后应及时送往医院医治。并且应该带相应的资料到相应的机构进行工伤认定。那么劳动法工伤工资怎么算? 一、《工伤保...


·髌骨骨折工伤鉴定如何进行?
      在外工作的时候最重要的就是工作是否舒心以及在工作中能否保障自己的安全,但是对于从事建筑行业的朋友们来说,即使很小心在工作了,但是难免有意外发生,而如果发生了髌骨骨折工伤鉴定如何进行呢?我们整理了这方面的资料,您来阅读一下吧。 一、髌骨骨折工伤鉴定如何进行? (一)按鉴定标准,腿...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