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临时工付出劳动理应签订劳动合同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临时工付出劳动理应签订劳动合同
  
  在法律意义上,没有临时工这个特殊界定,所有和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是劳动工,双方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明确工资待遇、工作年限等。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在法律意义上,已经没有“正式工”和“临时工”的区别。
  
  临时工的本质是源于上世纪90年代,国务院发文推行公务员制度改革。各省市各部门开始制定“三定方案”(定机构,定编制,定职能)。相对于有编制的“编内人员”,临时工被统称为“编外人员”。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临时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无论是《劳动法》还是新的《劳动合同法》,均未以“临时工”与“正式工”来划分和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而是规定双方都应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此来规范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同样应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与这些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超过法定的期限,就会面临支付双倍公司和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三、临时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防控
  
  对于企业招用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企业有四种方式可以选择:
  
  1、 选择标准的劳动用工,采用这种方式用工需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超过1个月的用工需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2、选择非全日用工,采用此类方式,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但需要缴纳工伤保险)。但需要确保员工平均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累计每周不超过24小时。
  
  3、选择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采用这种方式,用人单位只需要选择合作的劳务派遣单位,将所需员工的条件要求告知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员工,然后派遣至本单位。
  
  4、选择劳务用工,采用这种方式,不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而是按照民事法律的规定,由单位与劳务工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但在管理方面,劳务用工方式常有不便,因为劳务关系的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隶属与被隶属的关系。
  
  总体而言,以上四种方式各有利弊,企业需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出选择。
  
  四、有关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12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不管是正式职工,还是短期的临时工,单位临时工入职都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双方利益的保障,所以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临时工,从自身利益出发都需要要求签订劳动合同。
  
  
  


·员工职务侵占怎么处理
      员工职务侵占怎么处理 ?一、员工职务侵占怎么处理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一)五年以下有期徒...


·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是什么
      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是什么 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30日,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当然,特殊情况下申请时限延长的除外;第二种情形是1年,用...


·对于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办法是什么?
      对于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办法是什么? 在当代的中国,确实质量问题一直都是国家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因为在这方面容易出错,也就是容易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但是在现实的生活中,很多人并不了解跟工程事故相关的知识,比如说对于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办法是什么?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对于工程...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划分标准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划分标准以往建筑工程行业缺少统一的质量标准,因此行业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事情屡禁不止,相关部门也没有法律依据去处罚质量严重不达标的施工方。所以国家为了解决这些现象制订了统一的质量标准,来规范这一行业。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制定的标准有哪些呢。 一、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


·规范加班工资支付是怎样规定的
      规范加班工资支付是怎样规定的 一、规范加班工资支付是怎样规定的 劳动法加班费规定: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


·第三方劳动合同合法吗?
      第三方劳动合同合法吗?直接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是正式劳动合同;先和劳务派遣公司(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合同,然后以派遣的性质派遣到用人单位去的,是劳务派遣合同(通常叫外派员工,非正式员工)。一般来讲没多大区别,主要是在待遇和福利上有所不同(例如没有在用人单位编制,工资比正式...


·退休人员工伤护理费如何计算
      退休人员工伤护理费如何计算退休人员要是又被公司返聘去上班的,这是法律允许的,但此时双方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要是退休人员在工作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话,也不会按照工伤处理,而是一般的人身损害进行处理。那么此时退休人员受伤后的护理费如何计算呢?我们为您解答。 《人身损害赔偿解...


·劳动合同的解除无非有两方面的原因
      劳动合同的解除无非有两方面的原因,员工或者是用人单位的问题。无论是哪方面的原因都会涉及到赔偿金的问题,什么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用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怎么给违约金?我们结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为您解答如下: 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山东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筑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筑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造价及监督管理活动...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范本是怎样的?
      如果我们想尽快的办理好离职手续,需要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证明书对于我们来说非常重要,在去新单位工作的时候需要用到,证明我们已经解除了原劳动关系。现在我们结合一篇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范本,来给您讲讲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的相关知识。 一、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范本通常是怎样的? ...


·一、工伤中止无固定期限合同怎赔偿呢?
      一、工伤中止无固定期限合同怎赔偿呢? 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比如是协商解除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的解除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