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议停止执行行政拘留的意见是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建议停止执行行政拘留的意见是什么?
  
  现在这个法律的社会,如果有什么事情的话,做什么违法的事情,或者你违法了什么交通法规的话,可能会对你进行行政拘留,那么来看看建议停止执行行政拘留的意见里面有什么吧,里面是怎么规定的那,那些事情需要我们注意。
  
  为准确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拘留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行政拘留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被拘留人的收拘凭证。
  
  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作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当日将被拘留人送达拘留所执行,不得拖延。拘留所凭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拘被行政拘留人。异地收拘的,拘留所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异地执行拘留审批表收拘被拘留人。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关于拘留期限的计算。
  
  拘留决定机关在送达执行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拘留的期限和具体的起止时间。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拘留所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例如,2013年8月1日作出拘留5天的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应当注明“拘留5日,自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8月6日止”。 因特殊情况,拘留决定机关无法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时间将被拘留人送达拘留所执行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重新载明拘留起止时间,并加盖拘留决定机关印章。
  
  三、关于被拘留人转其他处理。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或拘留期满后被办案单位又作其他处理的,依照下列情形处理:
  
  1、被拘留人因违法被执行行政拘留后,又被查明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在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再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移交时,办案单位向被拘留人宣布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并执行。
  
  2、依照《拘留所条例》第十九条、《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经拘留所建议,拘留决定机关同意停止执行行政拘留的,行政拘留决定终止执行。被拘留人停止执行的情形消除后,不再执行原行政拘留决定。
  
  3、对同时被决定行政拘留和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应当先执行行政拘留。被拘留人在执行行政拘留期间,又被决定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在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再移交。
  
  被拘留人在执行行政拘留前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拘留所不具备戒毒治疗条件的,拘留所和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属公安机关建立代执行工作机制后,拘留决定机关可以直接将被拘留人送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执行行政拘留;被拘留人在执行行政拘留后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拘留所不具备戒毒治疗条件的,可以由拘留所开具代为执行行政拘留通知书,交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执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期满后,由拘留所发给被拘留人解除拘留证明书。
  
  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执行社区戒毒期间因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先执行行政拘留后再继续执行社区戒毒;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被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执行行政拘留。
  
  4、被拘留人因卖淫嫖娼行为被行政拘留后,又被决定收容教育的,应当先执行行政拘留,拘留期满后,拘留所向办案单位移交被拘留人。行政拘留期限不折抵收容教育期限
  
  我们现在应该明白了建议停止执行行政拘留的意见都有什么了,其实你如果做法律上不允许的事情都可以对你进行行政拘留,所以您还是要遵纪守法,不能为了一些事情去做违法的事情,这样的话你肯定会有你后悔的时候。不做亏心事,不做违法事。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对于拐卖儿童应判什么罪?
      在我国拐卖儿童应判什么罪?1、拐卖儿童罪,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2、其中的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


·刑事案件由谁管辖 刑事案件管辖有哪些原则
      一、刑事案件由谁管辖1、《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基层人民法院是普通刑事案件第一审的基本审级,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


·犯罪中止具备的条件包括什么
      犯罪中止具备的条件包括什么犯罪中止的成立应具备三个条件:为了更好在司法实践中掌握犯罪中止应用,有必要对犯罪中止,犯罪的未遂,犯罪未遂进行比较犯罪的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1、犯罪中止必须是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这是犯罪中止的时间...


·司法鉴定是不是要拘留?
      当今社会,人人普法,运用司法鉴定去了解遗产继承纠纷要确定是否亲生,认领被拐卖儿童,未婚先育落户,超生落户、无法提供出生证明、交通事故,知识产权是否被侵权等等行为的认定已是一种常态了。那么,我们时常会碰到类似有些司法鉴定要被拘留,有些则不用。我们今天以司法鉴定是不是要拘留做为话题,...


·中国有哪些死刑执行方式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刑场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景点附近。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对于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付武装警察执行。执行死刑时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机关负责。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


·挪用资金10万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挪用资金10万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


·如果监狱里的死刑犯怀孕了怎么判
      如果监狱里的死刑犯怀孕了怎么判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时,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之前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犯罪人员在犯罪中止可以判刑吗
      犯罪人员在犯罪中止可以判刑吗 一、犯罪人员在犯罪中止可以判刑吗 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种类 (一)根据其发生的时...


·做传销刑事拘留一般多少天
      传销刑事拘留的时间在一般情况下是三日,三日内不能结案的可延长7日或30日。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电力设备,并不是单纯指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电力情况,比如电灯泡、电视机、电冰箱等等与电相关的家电。电力设备主要分为以发电设备、供电设备。这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有些因为使用不当而过失损坏电力设备,那么,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犯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呢?我们为你解答。 一、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检察院量刑1到1年半能判多久
      检察院量刑1到1年半能判多久?人民法院具体怎么判取决于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不一定会采取检察院的量刑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