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犯罪嫌疑人的认定是怎样的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一般公民在涉嫌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往往就是属于犯罪嫌疑人,而在案件进入到了法院审判阶段之后,那么此时虽然都是同一个公民,但此时已经从犯罪嫌疑人变成了被告人。在对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认定是很重要的。那究竟才是该如何认定属于犯罪嫌疑人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犯罪嫌疑人的认定是怎样的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确认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规定,造成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常常被异化。为有效保障人权,制约侦查权,必须构建我国确认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程度的要求。可以这样说,在刑事诉讼中,司法工作人员以及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所从事的活动都是紧紧围绕着证明标准而展开的。到达不同的诉讼阶段,必须达到该阶段所要求的证明标准,即不同的诉讼阶段有不同的证明要求。通常情况下,证明标准具有层次性,如英美法系国家,其证明标准依证明所需的确定性程度划分,由高到低共有九个层次:第一等是绝对的确定性,任何法律目的均不作此要求;第二等是排除合理怀疑,刑事案件中为有罪认定所必需;第三等是明晰且有说服力的证明,适用于某些民事案件以及某些管辖法院对死刑案件中保释请求的驳回;第四等是优势证明,适用于多数民事案件以及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肯定性抗辩;第五等是可成立的理由,适用于逮捕令状的签发、无证逮捕、搜查及扣留、控诉书和起诉书的发布、缓刑及假释的撤销,以及对公民逮捕的执行;第六等是合理相信,适用于阻截和搜身;第七等是有合理的怀疑,无罪释放被告人的充足理由;第八等是怀疑,适用于调查的开始;第九等是没有信息,对任何法律目的均不充分。可见,在英美刑事诉讼中,不同的诉讼阶段拥有层次不同的证明标准,对应了英美国家审判前被追诉人称谓的多样化。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目前采用基本一致的证明标准,即从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到提起公诉,最后到有罪判决,都是如此,各项证明标准基本一致,而且都是最高的标准。我国法律应单独规定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证明标准。基于人的认识的“渐进性”以及便于实际操作运用,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证明标准应当是“合理根据”。所谓“合理根据”,是指侦查人员根据所了解和掌握的事实和情况确信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是嫌疑人所为。在实践中,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一是确认犯罪嫌疑人要有相当数量的证据;二是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并不需要达到充分的程度;三是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认定结论无需具有排他性。(二)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我国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和1996年、2012年两次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都没有规定。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对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提出以下具体设想:1.申请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要确定某人为犯罪嫌疑人,应填写《确认犯罪嫌疑人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被确认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涉嫌的罪名,申请确认的理由(犯罪事实和证据),申请机关及申请人,批准机关及批准人等。2.批准办案的侦查人员将《确认犯罪嫌疑人申请书》填写好,报县级侦查机关负责人审批。紧急情况下,可由县级以下的案件侦查负责人审批,但应在2日内补报县级侦查机关负责人审批,若县级侦查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确认,则犯罪嫌疑人的确认及确认后与此相关的侦查活动无效。3.告知经县级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确认犯罪嫌疑人后,将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并进行讯问。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侦查人员应告知其因涉嫌什么犯罪而被确认为犯罪嫌疑人;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第一次讯问时,应告知其享有申请回避、自行辩护、聘请律师等诉讼权利。4.救济被追诉人对被确认为犯罪嫌疑人有异议,被追诉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可向批准侦查机关的上级侦查机关申请复议,上级侦查机关必须在2日内予以答复;对复议结果不服,可向批准侦查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由检察机关审查批捕部门审查后必须在3日内做出决定。检察机关认为应当确认为犯罪嫌疑人的,向申诉人说明确认的理由;认为不应当确认为犯罪嫌疑人的,向批准的侦查机关发出不确认犯罪嫌疑人的决定书并说明不确认的理由,侦查机关必须执行,因确认而进行的侦查活动无效。被追诉人对未被确认为犯罪嫌疑人有异议,被追诉人或其近亲属可向办案侦查机关的上级侦查机关申请复议,上级侦查机关必须在2日内予以答复;对复议结果不服,可向办案侦查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由检察机关审查批捕部门审查后必须在3日内做出决定。检察机关认为不应当确认为犯罪嫌疑人的,向申诉人说明不应确认的理由;认为应当确认为犯罪嫌疑人的,向办案的侦查机关发出确认犯罪嫌疑人的决定书并说明确认的理由,侦查机关必须执行。综上,对犯罪嫌疑人的认定可以从两方面入手,就包括证明标准和程序,而在程序里面又可以具体分为申请、批准、告知、救济等四步。一旦确认属于犯罪嫌疑人的,那么司法机关就可以根据规定,对其采取一定的刑事强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以上就是本站我们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司法拘留期限的计算时间从何算起?
      司法拘留期限的计算时间从何算起?司法拘留又称为民事拘留,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审判活动正常进行,对实施了严重妨害诉讼活动的人,采取限制其短期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民事司法拘留最长时间是15日,从交付公安机关执行之日起计算。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


·刑事诉讼法再审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为了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多项法律规范,对司法机关的审判原则、程序等最出了概括性的规定。但尽管如此,依旧存在着一审结果失真的情形,经相关厉害关系人申请,司法机关需要对案件进行二审,你是否知道刑事诉讼法再审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一、什么是刑事诉讼的再审程序? 刑...


·犯了集体传销活动罪既遂一般怎么判?
      犯了集体传销活动罪既遂一般怎么判? 一、犯了集体传销活动罪既遂一般怎么判? 犯了集体传销活动罪的处罚一般是有期徒刑、拘役等,具体的处罚规定如下: 1、《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


·单位行贿犯罪量刑是多少
      一、单位行贿犯罪量刑是多少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


·什么是生产并销售劣药罪的构成要件?
      什么是生产并销售劣药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所谓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药人残疾或者其他严重后遗症,或因服用劣...


·刑事自诉案件种类有哪些
      刑事自诉案件种类有哪些 一、刑事自诉案件种类有哪些 所谓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根据我国《刑法...


·犯刑事案件最多可以拘留多久
      犯刑事案件最多可以拘留多久刑事拘留的期限分一般期限和延长期限两种:1.一般的刑事拘留期为14天,一般从进到看守所算起。在14天内侦查机关要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其中检察院核准的时间为7天,包含在14天内,如核准则逮捕,否则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2.延长期限的刑事拘留期为37天,其中检...


·挪用资金20万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挪用资金20万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挪用资金20万罪量刑标准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有挪用资金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贩毒吸毒刑法惩罚是怎么样的?
      贩毒吸毒刑法惩罚是怎么样的? 一、贩毒吸毒刑法惩罚是怎么样的? (一)、吸毒的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二)、(三)项 向他人提供毒品的;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向...


·刑事拘留不认罪要关多久
      刑事拘留不认罪要关多久?1、刑事拘留不认罪关押的最长时间也不能超过37天,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


·强制执行没有钱判刑吗
      强制执行没有钱判刑吗?因为欠钱法院判的是强制执行,但是自己没有钱还,会不会被判刑呢,我国的法制化程度在不断的增高,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也在不断的加深,法律也在不断完善,强制执行的法律概念执行主体一般规定在法规中有所体现,保障人们群众的合法权益。那强制执行没有钱判刑吗?下面就详细介绍。...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