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哪些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在成立共同犯罪的时候,自然在人数上面就有所要求,一般至少是两人,否则就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不过有些情况下,虽然犯罪的人数在两人以上,但其实并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那么根据我国法律中的规定哪些情况下不构成共同犯罪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共同犯罪的形式有哪些?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形成、结构或者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的方式。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共同犯罪的形式作不同的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四种分类:
  
  1.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能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如盗窃罪,既可以由一个人实施,也可以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对任意共同犯罪,应根据刑法分则的有关具体犯罪的规定并结合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量刑。
  
  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才能构成的犯罪。必要的共同犯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一个人不可能单独构成犯罪。
  
  2.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可以将共同犯罪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已经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之时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
  
  3.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存在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的分工,可以将共同犯罪划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简单共同犯罪,简称共同正犯,也可称为共同实行犯,指各共同犯罪人都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客观方面行为的共同犯罪。
  
  复杂共同犯罪,简称复杂共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分工的共同犯罪。非实行行为具体包括教唆行为、组织行为和帮助行为。
  
  4.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根据有无组织形式,可以将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简称一般共犯,又称非集团性共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也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通称犯罪集团。根据刑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集团,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二、哪些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上述对共同犯罪构成特征的分析,可知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应分别定罪处罚。如医生甲马马虎虎,将病人的处方开错,开了两种不能匹配使用的注射针剂,药剂师乙也不按规定认真审查处方,将针剂交给注射护士丙,护士丙也不认真审查,就为病人注射了该两种针剂,结果导致该病人严重残疾。在该案中,造成致使病人严重残疾之医疗事故是医生甲、药剂师乙、护士丙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但作为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应对三人分别以医疗事故罪定罪处罚。
  
  2.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行为造成某种危害结果,但有的是出于故意,有的是出于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如甲是某公寓的管理员,盗窃犯罪分子乙找到甲,说自己来找其亲戚该楼住户丙,但丙碰巧不在且一时回不来,此前告诉他让他找公寓管理员甲给开一下门。在乙的甜言蜜语哄骗下,甲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给乙打开了丙的宿舍门,结果导致丙价值2万元的现金等财物被乙偷走。该案中,甲过失地帮助乙实施盗窃犯罪,二者不构成共同犯罪。
  
  3.无罪过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如甲找到司机乙,让乙其帮他拉一车货,在将车开到一个仓库边后,甲请乙去吃饭,让几个人往车上装货,乙问装的什么货,甲欺骗乙说是做了一笔生意,现在来提货。乙信以为真,帮甲把货物拉到指定地点。其实,甲是在该仓库盗窃货物。该案中,甲实施了盗窃犯罪行为,乙虽然客观上对甲的盗窃犯罪起到了帮助作用,但是其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不能构成犯罪,也就谈不上与甲构成共犯的问题。
  
  4.二人以上同时或者先后(近乎同时)针对同一个目标实施同一犯罪,但主观上缺乏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联络的,属于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如甲趁门卫离开之际,从某公司的仓库大门进入盗窃财物,正好乙也从仓库的窗户爬入盗窃,甲从天窗爬出逃走,乙仍从窗户爬出逃走,二人对对方的盗窃互不知情。
  
  5.二人以上同时实施犯罪但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如甲和乙决定共同殴打丙,乙先上去用树枝击抽打丙的腿部致其轻伤,然后离去,接着甲却以杀害丙为目的上去用木棒击打丙的头部,导致乙死亡。在该案中,甲以杀害丙为犯罪故意内容,而乙却以伤害丙为犯罪故意内容,二者的犯罪故意内容不同,不同构成共同犯罪,应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论处。
  
  6.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实行过限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如甲和乙共同盗窃,但在此之外甲还单独实施了放火行为。
  
  上文中为您总结了六种。如果实施犯罪的当事人之间并无通谋或者说其中有人是过失犯罪,那么都是无法认定为共同犯罪的。当然,在共同犯罪中,需要区分主犯、从犯、胁从犯等等,不同的身份对应的处理原则不一样。
  
  


·拘留所会客时间是怎么规定
       一、拘留所会客时间是怎么规定 探望时间没有具体的规定。如果是行政拘留,需要提前跟拘留所提出申请才可以进行探视。如果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所有规定的探视时间。被处罚人的亲属、朋友提前预约,在行政拘留所规定的探视时间可以探视被处罚人。探视时,可以携带必要的生活用品、衣服、食品,其...


·犯罪分子盗窃不认罪会放人吗?
      一、犯罪分子盗窃不认罪会放人吗?不会放人,当事人的言辞证据是需要其他物证形成证据链条的,不是当事人承认不承认的问题。在死刑案件中,被告人如果不认罪,难道法院就无法定罪量刑了吗?被告人的口供包括供述(供认罪行)和辩解(否认指控)都是证据力极低的。如果没有其他任何证据,但是,被告人供...


·犯罪人缓刑收监刑期怎么算
      犯罪人缓刑收监刑期怎么算是从判决开始算时间 只是要当地报道 如果不报道和缓刑期内又犯罪和违规等收监从收监之日算刑期。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缓刑在我国是政府对于犯罪嫌疑人宽大处理的一种表现方式。同时换型,当然也是需要相应的条件的。比如说,最主要的就是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良好。只有这样能够帮助查清案件事实才能够适用缓刑。那么具体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缓刑的条件是什么?下面为您介绍。 一、关于缓刑的适用条件 刑法...


·强奸罪没有证据了怎么办
      一、强奸罪没有证据了怎么办强奸罪没有证据的话,那么就不能成立强奸罪罪名,不管是告别人强奸还是被告强奸的,都必须要有证据。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都必须要有证据来查明事实,没有证据的刑事案件就不能成立,当然刑事案件的证据是需要侦查部门根据案件线索经过科学、细致的调查收集来的,因...


·新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强奸罪是指犯罪分子以暴力、胁迫等手段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的行为,与14周岁以下女童发生性行为,就算不是使用暴力等手段,也会构成强奸罪。那新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认定是怎样的?我们将为您回答这个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强奸罪的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五条【强奸罪】以暴力、...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既遂的处罚是什么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既遂的处罚是什么 一、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既遂的处罚是什么?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既遂的处罚是5年到10年不等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新刑法对报复陷害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新刑法对报复陷害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新刑法对报复陷害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1、复陷害罪的量刑 《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刑诉法关于哺乳期一年规定是什么?
      我们知道,出于对怀孕妇女和处在哺乳期妇女的保护,两怀妇女犯罪是不适用死刑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哺乳期一年有明确的规定,那么你知道刑诉法关于哺乳期一年规定是什么吗?本文将列举出关于哺乳期妇女的相关规定,来供您一起参考了解。一、刑诉法关于哺乳期一年规定是什么?《刑法》...


·开设赌场罪退赃重要吗
      开设赌场罪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犯罪,情节严重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很多人一旦触犯这个罪名后,都采用积极退赃的方式希望免于处罚,这种想法是正确的吗?到底开设赌场罪退赃重要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解答。 一、开设赌场罪退赃重要吗?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


·什么条件下才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一、什么条件下才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1、客体要件 非法持有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国家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旨毒品,为此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我国先后颁布了《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铂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这几个法规对毒品种植、制造、运输、使用、管理...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