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事诉讼法规定有哪些?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日常生活中的危险总是来的猝不及防,如何在遭遇危险时,保障自我身心安全?这就需要您对刑事诉讼法规定有哪些做一下了解。通过了解法律条文,最大程度自我保护,必要时可向身边的人伸出援助之手。并监督自我,引导他人,以防危害大众安全的行为出现。
  
  一、刑事诉讼法拘留的规定
  
  拘留是剥夺当事人一段时间内的人身自由权的一种强制方法,一般拘留有三种类型: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 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依法作出拘留决定,并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核实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拘留证,并立即派员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的,可以先行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同时立即办理拘留手续。
  
  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将执行回执送达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人民检察院还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执行情况和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原因通知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在人民检察院撤销拘留决定之前,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力量继续执行,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新的情况和线索。
  
  人民检察院对于决定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不予逮捕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释放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释放;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对于决定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拘留期限自查清其真实身份之日起计算。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也可以按犯罪嫌疑人自报的姓名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二、刑事诉讼法传唤的规定
  
  传唤是指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使用传票的形式通知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 接受讯问,性质等同于通知,不具有强制性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对在现 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 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需要注意的是,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 以不经传唤,直接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传唤、拘 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 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 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我国刑诉法对公安机关讯问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持续时间没有具体规定。第九十二条只是规定“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同时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需要说明的是,这一持续时间的规定只适用于 “不需要逮捕、拘留”没有被羁押的的犯罪嫌疑人。
  
  通过我们对刑事诉讼法规定有哪些的介绍,相信您已经对法律条文有一定理解。但法律知识的掌握永远没有尽头,欢迎您到本站继续学习法律知识,开阔眼界,用法律武装头脑。有机会可以运用到实际生活中,保障自我安全,社会生活安定有序进行。
  
  


·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简化审的程序规定
      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简化审的程序规定 被告人认罪,作为适用简化审的前提,就产生了实体上程序上的特殊意义。审判效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是否科学与文明的重要标尺之一,世界各国一般将诉讼效率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价值加以追求,加上针对我国近些年来案件日益增多的现状,如何快速而又不失公正地...


·未成年人触犯强奸罪该怎么处罚
      强奸属于重罪,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也是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的。那现实中,要是未成年人触犯强奸罪的话,此时应该怎么对其进行处罚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未成年人触犯强奸罪该怎么处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


·刑诉法70条规定具体是怎样的?
      您都知道,刑事诉讼法的制定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目前为止已经过几次修正。关于取保候审刑诉法中也有具体的规定,取保候审不仅需要缴纳保证金,还需要保证人,当然,保证人也需要满足一些条件。刑诉法70条规定具体是怎样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呢?我们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 第六十八条被羁押的被...


·涉恶势力团伙可以减刑期吗
      在监狱可以减两次刑,如果能报到假释,可以直接假释1年多,虽然现在提倡假释,但是涉黑涉恶不容易假释,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在看守所羁押的一年一个月是可以折抵刑期的,至于到了监狱是否还能减刑一般都是还可以减刑的,不过是不是能轮得到的话要看剩余刑期的长度、犯人在监狱的表现等各种因素。 ...


·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刑事自诉案件吗?
      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刑事自诉案件吗?是公诉案件。公诉案件,是自诉案件的对称,我国刑法规定的绝大部分都是公诉案件。我国刑法对自诉案件的分类如下:(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我国打群架用什么刀会涉嫌犯罪?
      在我国打群架用什么刀会涉嫌犯罪? 持管制刀具类的,涉嫌持械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


·刑诉法解释220条的内容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又叫刑诉法。在我国,刑事案件的诉讼、审理都适用于刑诉法。不管是对于执法机关还是当事人等,刑诉法中每一条都有明确的规定。任何人都不得违反刑诉法中的规定。刑诉法中针对的问题是比较多的,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刑诉法解释220条的内容是什么的问题。 一、刑诉法解释220条的内容...


·贵州省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贵州省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是指构成侵占罪所需行为对象的最低价值,它是侵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由违法向犯罪过渡的分界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


·刑事诉讼法传唤同案犯一起问吗?
      一,刑事诉讼法传唤同案犯一起问吗? 这个没有相应的规定所以看检察院自己的安排了。 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


·故意伤害罪量刑辩护人的范围有哪些
      故意伤害罪量刑辩护人的范围有哪些 一、故意伤害罪量刑辩护人的范围有哪些?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


·新刑诉法第八十九条具体内容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又简称为刑诉法。该法律对刑事诉讼相关事项做出来一系列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不都是针对普通民众的,其中,第八十九条就与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有着很大的关系。那么,新刑诉法第八十九条具体是什么?一起随我们来详细的了解一下吧!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