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怎样才能起诉离婚成功?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怎样才能起诉离婚成功?离婚诉讼成功最关键的地方是对方有过错的证明和夫妻感情不和的证据,但要证明感情不和需要原告进行过去事实的讲述。所以将整个诉讼所需的材料、证据准备周全并且对诉讼流程清楚,在诉讼中凡是需要陈述的程序都能对答如流都是非常必要的,因此最好请律师全程帮助。
  
  
  一、诉讼离婚取证是关键
  
  
  (一)《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以上四种情况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二、对方婚姻中有过错,起诉离婚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1、第三者证据
  
  
  可以通过委托私家侦探调查,但要避免上当受骗,或自行跟踪调查,但关键要以有效的介质保留证据,如制成录像或录音资料,或要求过错方自书保证书等方式,当然最有效的方式当数求助公安机关,如果发现自己的配偶与第三者非法同居,可以卖淫嫖娼为由报案,要求公安机关介入,公安机关所作的讯问笔录就是最合法有效的证据。
  
  
  2、家庭暴力的证据
  
  
  收集主要是报警、申请居委会(村委会)或妇联调制或制止,或在受到暴力伤害后,第一时间到县级以上医院就诊,就诊前将自己的伤情拍成照片或制成影音资料。
  
  
  3、财产方面的证据
  
  
  这一方面的证据主要涉及共同财产的存在、共同债务的存在(而最主要是对方在自己的父母或亲戚处所借的债务)。至于共同财产,一般来说,女性当事人收集这方面证据是处于劣势的,因为大多数的家庭主要是男方在挣钱并掌管财权,因此对于家庭中的存款或借给别人的现金等财产是很难掌握的,那这就需要女性当事人平常多留个心眼,观察男方平常存款的银行名称、户名(当然有帐号最好)或借给别人的钱家中是否留有借条等。平常遇到的是共同债务的存在,尤其是对方向自己当事人的父母或亲戚的借款,因中国人碍于情面,很少打借条,因此离婚时缺乏有效的书面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电话录音就是一种取得证据的最有效的方式,收集证据一方可在起诉前以很平和的方式与其配偶协商关于离婚中涉及的共同财产或共同债务的问题,通话中有意识地提到在自己父母或亲戚处所借的借款,如果对方认可或只对数额提出异议,那么类似的录音就是较好的证据。
  
  
  怎样才能起诉离婚成功?在诉讼中展示的证据齐全,能够证明过错方有明显过错对原告产生伤害,诉求清楚,一般法院会在一定期限内判决离婚。过错方常见的过错有出轨、非法同居、非法转移财产、虐待、家暴,还有人在婚前就预谋好骗取财产、骗婚。各种类型的证据都要保存,有疑问可咨询本站的专业律师。
  
  
  
  


·一、后爸需要履行抚养义务吗?
      一、后爸需要履行抚养义务吗? 后爸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了,继子女不再与其共同生活了,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也就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抚养教育的义务了。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生母抚养。 根据我...


·一、离婚后财产和孩子怎么规定的?
      一、离婚后财产和孩子怎么规定的? 一)离婚后夫妻财产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


·邵阳抚养费标准是怎样的?
      不管夫妻双方是否离婚,都应当负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如果夫妻双方离婚的,孩子跟随一方生活,另一方应当支付相应的抚养费。抚养费给付标准通常都有相关的法律依据的,如果负有给付抚养费的一方拒绝支付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那么,邵阳抚养费标准是怎样的?详情参考下文。 一、邵阳抚养费...


·一、离婚官司原告陈述范文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离婚官司原告陈述范文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如果是诉状。在事实与理由处:写明“哪一年认识(经人介绍,还是同学或同事朋友、网友),何时结婚?生育孩子,取名**,跟随谁生活,现上几年级?你们离婚的原因是什么?到最后,说原被告感情现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请法院准许原被告离婚,孩子...


·婚姻实行aa制离婚财产分配怎么分?
      AA制,一直以来都受到许多年轻人的追捧,随着越来越多的80后、90后步入婚姻殿堂,AA制这种新潮的消费理念也被带入了许多人的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实行AA制。那么不是每一段婚姻都可以一直幸福的延续下去,部分夫妻因各种原因选择了离婚,实行aa制离婚财产分配怎么分就成为了今...


·离婚后还能争夺抚养权吗?
      离婚后还能争夺抚养权吗? 可以,但是要满足以下条件: 离婚后,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父母双方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这就是孩子抚养权的变更。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一、离婚小孩子抚养费如何确定?
      一、离婚小孩子抚养费如何确定?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


·新婚姻法 女方净身出户可能吗 什么情况可要求赔偿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婚姻法》将被废止。一、女方净身出户有可能吗婚姻关系中一方有外遇出轨,属于违反《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忠诚义务,属过错方。我国《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男方有病隐瞒离婚财产分配案例有哪些?
      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对于财产的分配可能会引起争议,在这些财产分配争议中,也有一些是由于夫妻中的一方在离婚时有意隐瞒共同财产,导致对方在财产分割时合法权益遭到侵犯。下面,我们为您提供了一篇男方有病隐瞒离婚财产分配案例,我们来看一看法院对类似的案例是怎么处理的吧? 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


·衡量抚养费的时候都有哪些因素
      ?衡量抚养费其实也可以当做是确定抚养费的数额,现实中,由于各个离婚家庭的实际情况不同,就导致在计算出来的抚养费数额是不一样的。那在确定抚养费数额的时候一般都受哪些因素影响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衡量抚养费的因素都有哪些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衡量...


·出轨离婚财产分配原则是什么?
      出轨离婚财产分配原则是什么? 第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给他(她)财产。 第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