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发现在外省监狱服刑人员新罪怎么办?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解回再审司法实践中,因发现漏罪、犯新罪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等事由对已判决罪犯再次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时,将在押犯从服刑场所解回羁押场所,习惯上称之为解回再审(或解回再侦)。目前,刑事诉讼法对解回再审没有规定,操作程序和处理权限主要依据部门或地方的规定,而立法法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诉讼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所以,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有必要将解回再审的法律性质,被解回再审的人员的法律身份、权利义务,解回再审的启动、执行、法律后果和救济渠道等,予以明确规定。1、非经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得启动解回再审。解回再审的启动事由必须是因服刑人员本人所涉嫌的犯罪,需要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所以,法律规定的发现漏罪、犯新罪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等,都应当成为法定的事由。但是,因案件调查审理的便捷,包括同案犯的审理,都不得启动解回再审。解回再审的启动必须是服刑罪犯涉嫌犯罪的诉讼程序已经启动,即侦查机关已经立案,检察院已经抗诉或者法院已经决定再审。所以,执行解回再审时,必须凭相应的侦查机关的立案决定书、检察院的抗诉书或者法院的再审决定书,以及相应的押解文书。2、解回再审人员权利由启动解回再审的事由决定。解回再审是服刑方式还是强制措施,被解回再审人员是服刑犯还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下同)视不同情况确定。发现漏罪或者犯新罪的情况下,解回再审兼具服刑方式和强制措施的性质,被解回再审人员兼具服刑罪犯和犯罪嫌疑人的双重身份;在启动再审的情况下,解回再审应当视为一种强制措施,被解回再审人员仅具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无论是上述何种情况,被解回再审人员都具备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所以应当获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委托律师和辩护人、申请回避等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但是对监狱法规定的通信、会见等权利应当暂停其行使。在发现漏罪或者犯新罪的情况下,如已减刑不应因解回再审而受影响,但是应当暂停申请假释和取保候审权利的行使;在重新审判的情况下,被解回再审人员应当享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原判决的减刑和假释应当暂停行使。3、再审时刑期已满如何处理由启动再审事由决定。解回再审后,刑事诉讼法关于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各司法机关仍须严格执行,不得因为已经是服刑罪犯而超期办案。原判刑期期满而新启动的刑事诉讼程序尚未终结的,应视不同情况处理。对于发现漏罪、犯新罪的情况,必须重新办理拘留、逮捕手续,否则不得继续羁押,这时犯罪嫌疑人自动恢复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再次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后经审判无罪的,就此羁押期限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对于重新审判的情况,原判刑期期满应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但可视情况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强制措施。解回再审的程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因办理案件,需要解回再审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应由地、市及以上公、检、法机关出具正式公函,具体说明需解回罪犯的个人基本情况、解回理由、离监时间期限及羁押地点,再由省级公安厅或刑侦总队签署意见,报请云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后,由监狱办理临时离监手续。(监狱办理罪犯离监手续时,应查验提解罪犯的机关出具:①地、市以上公、检、法机关的公函和省级公安机关或刑侦总队的签署意见②省监狱管理局批准解回罪犯的批件③负责执行解回罪犯任务干警的身份证件。从监狱解回罪犯的公、检、法机关在结案后,除将罪犯执行死刑外,应负责在批准期限内将罪犯押送回原监狱服刑。1、根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2、司法部监狱管理局1997年218日以【1997】司狱字第16号向河南省监狱管理局作出的《关于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关于狱内在押案犯有漏罪案件由何机关办理的请示>的批复》指出:你局《关于狱内在押案犯有漏罪案件由何机关办理的请示》,经研究,并请示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1条之规定,监狱发现正在服刑的在押犯判决的是没有发现的罪行,由监狱将犯罪线索案卷移送该罪犯原审地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需要提审有漏罪的罪犯或人民检察院要将有漏罪的罪犯解回审理的,应当按照【1995】司狱字第170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以上说明,B地公安机关可以将其押解回B地执行诉讼程序追究漏罪,执行解回再审时,必须凭相应的侦查机关的立案决定书、检察院的抗诉书或者法院的再审决定书,以及相应的押解文书,到监狱所在的省监狱管理局进行办理押解手续,再到监狱将犯人提走。解回再审后,刑事诉讼法关于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各司法机关仍须严格执行,不得因为已经是服刑罪犯而超期办案。由于发现已经服刑的犯罪分子有新的犯罪得话,执法机构可以向监狱方面请求将其解押回审,对其进行重新审判,然后法院通过其所犯罪行来进行量刑,再新罪名审判完毕之后,然后到原监狱继续服刑,第一个刑期服完之后,再进行第二个刑期。
  
  
  


·什么是刑事自诉 刑事自诉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大部分的刑事案件其实都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不过也有一小部分刑事案件,我们发现却是由受害人自己向法院起诉的,对于这部分案件就属于刑事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是相对的。那究竟什么是刑事自诉呢?下文中本站我们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刑事自诉 刑事自...


·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不同有哪些
      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不同有哪些因为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在名字上面很相似,因此也就造成一些人分不清楚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虽然这都是属于对财产的侵占,但本质上这二者还是不同的。那究竟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不同有哪些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从概念中能够看出来,职务侵占罪跟侵占罪的...


·死刑犯父母要赔偿民事责任吗
      死刑犯的民事赔偿是由其自己承担。如果死刑犯有自己的财产,在被执行死刑后,该财产就成为遗产,如果父母继承的话,就要在继承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超过继承范围内的可以不予赔偿。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


·非法制造发票罪的构成四要素是什么?
      非法制造发票罪的构成四要素是什么?(一)客体要件。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即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二)客观要件。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法规,实施了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为。1、非法制造发票...


·组织卖淫罪的表现有哪些方面?
      组织卖淫罪的表现有哪些方面?组织卖淫罪的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将...


·怎么样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怎么样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男性或者妇女)的性自由权,具体包括忍受性权利的自愿选择,对性的厌恶感、羞耻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侮辱、猥亵他人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且具...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是什么
      抢劫与敲诈勒索在一些地方其实是很相似的,因此很多人其实也无法准确的区分开,导致在实际定罪的时候定错罪。那到底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是什么呢?大部分的人其实并不了解,对此,我们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一、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是什么仅从字面看,“威胁”既...


·刑法条文非法经营罪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普通公民对于非法经营罪的理解可能就是,如果没有在我国工商局进行登记注册,就从事相关买卖的话,这就已经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实际上刑法条文非法经营罪的规定是非常清楚的,也就是说如果涉嫌非法经营的话,这已经违反了我国的刑法。当然,实际上非法经营罪所涉及的种类也是比较多的。 一、刑法...


·新刑法的判刑标准有哪些?
      法律有很多,比如教育作用、预防作用、惩戒作用等等,人们身边的各种“允许与禁止”,都是法律发挥其作用的最好诠释。所以,法律会有它一系列严格的标准,来判断是该行为是允许还是禁止,刑法也不例外,新刑法对贪污罪、盗窃罪、强奸罪等罪名都有着相应的判断标准。那么,新刑法的判刑标准有哪些?请阅...


·判处缓刑最少多少个月?
       一、判处缓刑最少多少个月? 判处缓刑缓刑最少一个月,最长五年以下。中国刑法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在我国刑诉法精神病鉴定依据是什么?
      一、在我国刑诉法精神病鉴定依据是什么? 1、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一个人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仍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还是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2、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即虽可能有辨认能力但丧 失了控制能力,其行为已无法受到主观意识的支配和控制。 3、必须是在发生危害行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