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劳动关系解除的禁止情形包括哪些?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一、劳动关系解除的禁止情形包括哪些?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从这一规定看,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就包括了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不能解除的情况。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不能解雇的情形主要是以下六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二、其他情形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评残标准分为10级,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本条所称的“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包括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也就是说,员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1~10级伤残的,即使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注意:员工必须是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如果是在其它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的不在此限。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法中的医疗期含义并非指劳动者需治疗的期限,而是一段解雇保护期。《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如果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但正好处于医疗期时,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不是治疗时间多长,医疗期就多长。医疗期期限长短取决于劳动者累计工作年限和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注意:这是国内绝大多数地区的计算方式,上海的算法不一样。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孕期,是指女职工怀孕期间。产期,是指女职工生育期间,国家规定产假正常为98天,符合奖励或延长产假情况另计。哺乳期,是指从婴儿出生到1周岁之间的期间。法律对三期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就算是女职工不能胜任工作,如果处于”三期“内,用人单位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主要是依靠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但是在某种法定情形之下,用人单位是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这主要考虑到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保护,比如说劳动合同法42条就规定了,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产期,哺乳期内不能够解除。
  
  
  


·建设工程在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一般情况下利民工程都是由政府进
      建设工程在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一般情况下利民工程都是由政府进行规划建造的,但是政府并没有工程建造的能力,所以会选择对外进行承包,通过其他有能力的建筑团队对工程进行修建,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质量还会拥有保修期,但很多人不知道保修期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的,那具体来说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从...


·雇佣童工的处罚是怎样的,如何处罚违法使用童工的单位
      童工不同于未成年工,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单位是禁止招用童工的,但是却可以录取未成年工。那么用人单位要是非法雇佣童工的话,此时该怎么处罚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一、雇佣童工的处罚是怎样的一般来说年满18周岁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我国法律还规定,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作为主要...


·用人单位雇佣童工会怎么处理?
      一般来说年满18周岁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我国法律还规定,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查验劳动者是否年满16周岁,否则可能会因使用童工而被罚。禁止使用童工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我国也明确禁止使...


·十年员工辞退赔偿补偿标准是什么?
      十年员工辞退赔偿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十年员工辞退赔偿补偿标准 劳动者工作了10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20个月的工资标准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


·一、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有哪些?
      一、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有哪些 1、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 按照规定,在用人单位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因此,劳动者可以选择通过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的方式,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 2、自身无过错时,用人单位先解除合同 ...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和解聘通知书区别是什么
      一、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和解聘通知书区别?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再次,权利专属不同。合同终止权为非专属权,可随...


·劳动关系的定义
      劳动合同可以证明我们和企业公司以及个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在一些特殊的时候是可以派上用成的,但现代社会还有许多人对劳动合同并不重视,这就非常容易出现社会上的劳动纠纷问题,对于劳动关系的定义也有很多人都不清楚,正式对劳动关系的定义不清楚,所以才导致这种情况频频发生。 一、认定劳动...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的意义?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的意义?《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资料规程》(DBJ 04/T289-2011)是2012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山西省地方推荐性标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实施4年来,对规范省内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资料,完善施工安全管理过程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建筑...


·在单位上班突发疾病算不算工伤
      在单位上班突发疾病算不算工伤 一、在单位上班突发疾病算不算工伤 算工伤,因为工作原因的按照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


·人事聘用合同违约金的规定是怎样的
      人事聘用合同违约金的规定是怎样的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


·大家在工作中在和用人单位正式成为劳动关系之前都会有一个试用期
      您在工作中在和用人单位正式成为劳动关系之前都会有一个试用期的过程,试用期的过程能够更好的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了解双方之间是否达成共识。而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也应该较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那么一般来讲约定试用期要注意什么内容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应该如何约定试用期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