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什么意思?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什么意思?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什么意思?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条 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和编号;
  
  (二)发证机关及日期;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
  
  (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第八条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应一致。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承包合同登记及其他登记材料,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农村土地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限制和阻挠。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第十二条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
  
  (四)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在实地查验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十四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第十五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的书面请求;
  
  (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第十八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应当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第二十条 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收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退回原发证机关,加盖“作废”章。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管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全部落实到户。第二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除工本费外,不得向承包方收取任何费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本费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以前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并已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继续有效。个别条款如承包期限、承包方承担义务等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该条款无效,是否换发新证,由承包方决定。未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颁发。重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期限应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借机调整土地
  
  。第二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农业部监制,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印制,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并且是家庭联产的,如果承包方要在农村地区承包一片土地,在承包合同成立之后,相关部门依法会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的证书,无论是什么情况,只要是有承包的合同生效了,就依法可以获得该证书。
  
  


·最近几年,上海市房价上涨速度过快,给外地人置业带来了巨大困难
      最近几年,上海市房价上涨速度过快,给外地人置业带来了巨大困难,这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抑制过快增长的房价,规范房地产市场,上海市陆续推出了限购政策,试图稳定住房市场。那么,上海购房政策最新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结合当地规定做个介绍。 一、上海购房政策的最新内容是什么? 上海有...


·集体应该怎么能办理土地使用证?
      根据我国土地法的法律规定,个人或集体通过土地转让或出让获得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到相关政府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以证明土地的使用权归自己所有。但是现在办理土地使用证的程序复杂,那么集体应该怎么能办理土地使用证?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土地登记按照土地登记申请——地...


·近几年来,房地产发展非常迅猛,房地产市场也是异常的火爆,买房
      近几年来,房地产发展非常迅猛,房地产市场也是异常的火爆,买房子的人似乎从来都不缺,房价也一直居高不下。所以很多人都有体验过买房子的感觉了,如果还没有的话,那我们来告诉你具体的内容吧,那买房子最后流程和全部流程是怎样的呢?跟着我们一起来了解下面的内容吧。 1、选房:选房就是要选地...


·拆迁和征地有什么不同?如何区分拆迁的征地?
      拆迁和征地有什么不同?如何区分拆迁的征地?一、征收的意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2款:“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45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


·重庆征地拆迁补偿的内容有哪些
      重庆征地拆迁补偿的内容有哪些 一、征地拆迁补偿规定 (一)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表苗补偿费 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表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


·监外执行私自去外地会怎么样
      监外执行私自去外地会怎样可能会取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


·个人应该如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个人应该如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登记申请人(使用者)应持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1、土地登记申请(1)有关宗地来源的政府批复及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许可证。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形式进行操作程序中有效性的相关土地权属材料。(2)因买卖、...


·现在房地产市场上一房二卖时有发生。无论是开发商还是二手房小业
      现在房地产市场上一房二卖时有发生。无论是开发商还是二手房小业主,如果在签约后“一房二卖”,都将给购房者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而实践中其实可以通过一定的措施来防止一房二卖的出现的,那到底一房二卖的发生可以怎么防止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如何才能防止一房二卖的发生?...


·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手续是怎么规定的
      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手续是怎么规定的您在生活当中不管做什么,肯定是离不开土地资源的。按照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在对土地进行使用的时候,是必须要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我国的土地使用证又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在办理的时候需要提交的材料是不一样的。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手续是怎...


·土地出资后股权转让涉及哪些税费?
      土地出资后股权转让涉及哪些税费? 土地出资后股权转让涉及哪些税费??? 一、土地出资 1、营业税及附加 对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但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要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不须缴纳。 依据:...


·一、人在异地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一、人在异地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如果是法院判决离婚的,应该到原法院判决法院申请执行。如果是协议离婚的,应该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直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申请,恶意不支付,可以起诉要求一次性支付。 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