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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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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如何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外》第34条第2款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外》第34条第2款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根据上述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金额的计算没有全国通行的标准,须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在各地区暂无规定的情形下,可参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对一次性赔偿所作出的规定。
  
  (一)公式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基数×月数
  
  赔偿基数为: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一级至四级不享受。
  
  因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要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工岗位,享受伤残津贴,所以就不存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还应当参照当地的相关规定)。
  
  (三)五级至六级:
  
  五级30个月、6级25个月。
  
  条件之一:
  
  1、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3、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二款(还应当参照当地的相关规定)。
  
  (四)七级至十级:
  
  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条件之一:
  
  1、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2、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还应当参照当地的相关规定)。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含5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5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什么是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因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伤残就业补助金额。
  
  在工伤事故中涉及到的赔偿项目里面,其实也要区分一下实际造成的伤残等级是多少。按照法律中的规定对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实只有在给劳动者造成了5-10级,那么具体的赔偿项目里面才会包括这一项。而实际可以领取多少的伤残就业补助金,还要根据具体的伤残等级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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