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湖南省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的通知 在人防工程中,防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湖南省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的通知
  
  在人防工程中,防护设备的作用非常大,其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人防工程的防护效果。各个省市都有这方面的相关管理办法,湖南省也发出过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的通知,下面我们跟随我们来了解下“通知”的具体内容。
  
  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的通知
  
  湘防办字〔2006〕46号
  
  各市(州)人防办公室:
  
  为认真落实《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204号令)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2006〕58号),加强我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的质量管理,确保人防工程的防护功能,现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我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及产品的生产和安装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委托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我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二、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的企业必须持有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发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许可证。
  
  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必须按照国家人防办批准的标准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安装和检测,定点生产企业和建设单位均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材料。
  
  四、人防工程安装防护设备前,定点生产企业必须依法与建设单位签订供销合同,统一使用国家示范合同文本,并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州)人防办备案。省人防办定期对合同备案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五、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后,定点生产企业应建立有关工程档案(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具体的设备型号和数量、人防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孔口防护分部分项质量验收记录、隐蔽验收记录、材料质保单等),并在十天内由建设单位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六、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年检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年检时填写《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年检表》一式四份,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
  
  (二)、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于每年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组织有关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考核。年检合格的,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在年检表签署意见并盖章;年检不合格的,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将勒令停产,限期整改。如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将报请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取消其定点生产厂资格。
  
  七、省外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在我省销售和安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必须到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以取得在湖南省的销售资格,进行登记备案时必须持有下列有关文件和资料:
  
  (一)在我省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法人章);
  
  (二)产品在我省有固定存放场所的证明;
  
  (三)营销人员法人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如委托人有变更,及时出具变更情况;
  
  (四)国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2002年至今的年检登记(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法人公章);
  
  (六)生产标准、选用图集、工艺要求、质量管理标准化贯彻情况及ISO国际质量认证体系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七)企业简介、2002年以来参与的典型工程项目(4至6个)的防护设备供货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法人章)、质保资料、质量评定资料、防护分部验收资料、回访业主情况反馈及使用单位情况反馈;
  
  (八)常用防护设备(含阀、地漏等)的销售指导价格 。
  
  八、省外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防护设备在我省安装前,必须向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进行质量验收(分批次),经湖南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查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安装。
  
  九、严禁任何省外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在我省非法进行产品生产,登记备案后取得销售资格的省外定点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销售和安装,并定期接受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检查监督,每季度将销售情况上报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否则将取消其在我省的销售资格,并依法查处其非法销售情况,同时,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取消其定点生产厂资格。
  
  十、人防工程一律不得使用未经备案登记取得我省销售资格的省外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或者任何非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否则人防主管部门对相应工程不予以竣工验收,一律视为不合格。
  
  十一、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湖南省为了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的质量管理,特下发了《湖南省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的通知》,应该说湖南省还是非常重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在通知的指引下,相关部门要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采购、安装、维护等方面加强管理,实现规范操作。


·如果是是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是是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那也就是说,员工不存在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单位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所说的“支付1个月工资的提前通知代通知金”没有法律依据。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


·主动离职工资什么时候发
      主动离职工资什么时候发劳动者依法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时一并结清工资。但实务中,公司处于财务方面的便利,辞职所在当月工资,公司通常在规定工资发放日发放。就是说,你在职的时候工资什么时候发,辞职当月的工资也在通常工资发放日那一天发放。劳动合同履行期,劳动者解除合同...


·市政工程承包资质承包工程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市政工程承包资质承包工程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商机随处可寻。建筑行业可承包的过程范围也越来越高,对于一个建筑公司来说,要想在同行业里担当领跑者的角色,需要领导者有较强的领导能力和管理能力,熟知市政工程承包资质承包工程的范围等其他较为专业性的内容规定。 1、一级...


·一、无劳动合同劳动仲裁的程序是什么?
      一、无劳动合同劳动仲裁的程序是什么? 1.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申请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先决条件和必经程序。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该案件。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


·工伤认定十级残废应赔偿多少钱?
      事故时常发生在我们的身边,交通事故、工程事故等都会造成严重的身体损失,而在工作中受伤之后要及时进行工伤认定申请,保证自己能够得到一定的赔偿经,很多时候受害者并不知道怎么去计算自己的赔付资金,那工伤认定十级残废应赔偿多少钱?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工伤认定十级残废应赔偿多少钱? ...


·公司不给工资怎么办,公司不发工资有什么法律责任
      一、公司不给工资怎么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及第47条的规定,企业未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向其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除此之外,根据上文中关于企业法律责任的阐述,劳动者还可在企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时要求企业加发相...


·骨折工伤保险基金怎么赔?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就建立起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办理社保,其中就包括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的作用是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之后可以由工伤保险对员工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和理赔。那么,?骨折工伤保险基金怎么赔?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说明。 一、骨折工伤保险基金怎么赔...


·烫伤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是怎么样的
      工伤指的是在工作过程期间受到的人生伤害,造成的不同程度的伤残,人身损害赔偿的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形进行不同的赔偿,但是在工作中一定要区分到底是工伤还是人为伤害,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对于这一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工伤患者可以申请公司赔偿,那么烫伤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是怎么样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


·已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还能维权吗
      我们在和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一般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但是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合法利益有可能会遭受损失。接下来,我们将针对已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还能维权吗的问题进行介绍。 已签订劳动合...


·到退休年龄解除劳动合同有赔偿吗?
      到退休年龄解除劳动合同有赔偿吗 到退休年龄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存在赔偿的,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如合同到期,属于正常的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赔偿如合同没有到期,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话,根据劳动法是需要赔偿的,一般为工作不满6个月的,赔偿半个月工资。 1.如合同到期,属于正常的...


·建筑工程勘察合同的订立是怎样的
      建筑工程勘察合同的订立是怎样的?依据示范文本订立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时,双方通过协商,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在相应条款内明确以下方面的具体内容。 (一)发包人应提供的勘察依据文件和资料 (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