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夫妻有共同债务如何离婚?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夫妻有共同债务如何离婚?
  
  离婚债务如何分割的原则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一样的,按照财产分割照顾过错方、女方、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离婚债务分割也因此进行分割。因此,在离婚债务分割后,想要完全摆脱对方所负的债务,在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分割时,首先可以联系债权人,取得债权人的理解,改变债务的承担。避免债务分割后,另一方不偿还债务,债权人不承认夫妻共同债务分割的协议,起诉你偿还债务。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二、夫妻个人债务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下列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其收入确实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须知夫妻分割的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要个人自己承担的,所以遇到这种问题时要小心不要混淆了。如果不知道哪些需要由自己承担,可以请个专业律师咨询或代理,可以明确债务情况,也可以请律师帮忙收集证据。
  
  规定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在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前提,属于夫妻共有债务,一方婚前的债务,如果借得钱款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也属于共有债务,需要夫妻一起承担偿还的责任。夫妻俩可以在离婚时自行协议一方承担全部共有债务,但是这份协议不能对抗第三方合法权益。
  
  债权人可以起诉当事人夫妻俩主张债权,可以申请冻结双方各自的财产,胜诉后可以申请执行。夫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婚姻法》规定: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所以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发生的借贷用以改善生活,这样的欠款是一人一半的,应该由债权主张人主张还款,离婚后也依旧要还款。若其中一方拒绝承认欠款并拒还款,则可向司法机关进行起诉。而同时在离婚债务分割后,想要完全摆脱对方所负的债务,在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分割时,首先可以联系债权人,取得债权人的理解,改变债务的承担。
  
  


·公司欠债法人代表要承担债务吗
      公司欠债法人代表要承担债务吗一般由公司以自己的财产承担,一般法人不承担。公司具有独立人格,法人代表如果作为自然人是不需要承担公司债务,但是,变更后的法人是要承担原公司债务的。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怎样通过诉讼的方式讨债
      怎样通过诉讼的方式讨债在欠款发生后,如果债务人拒不偿还欠款时,债权人可选择损诉讼等法律方式来追讨债务。以诉讼为例,债权人应该怎样通过诉讼的方式讨债?债权人在起诉讨债时,如果证据不足,则会败诉,也就意味着追不回欠款。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出现,债权人起诉讨债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接下来,就...


·付款人不同本票最终由出票人担任付款责任
      付款人不同本票最终由出票人担任付款责任,即本人付款。汇票是委托他人付款,即本人的受托人付款。支票也是委托的他人付款,但只能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承担付款责任。二、付款期限不同在一般情况下,汇票的付款期限是从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支票的付款期限是10天,本票的付款期限是2个月。三、当...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吗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吗? 一、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吗?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1、所谓客观要件,是指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的行为,才能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换言之,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


·公司股权转让后债务谁承担?
      公司股权转让后债务谁承担?一、公司股权转让后债务谁承担?   1、一人公司股权转让前发生的债务,原来的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出让前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债权人有权要求原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由公司承担,股东仅以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股...


·单位犯恶意欠薪罪怎么处罚?
      单位犯恶意欠薪罪怎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上级返还罚没款的规定是什么?
      上级返还罚没款的规定是什么? 一、上级返还罚没款的规定是什么? 上级返还罚没款的规定是被判处的罚没款不会被返还,现在没有罚没款返还,只是一些地方执行按处罚决定缴足罚款后,按收缴罚款一定的比例拨付工作经费给执法部门,这种现象表面上看是按罚没款返还,实际上就不是,因为这个工作经费...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债权人 债权人,“债务人”的对称。债的主体之一。在债的关系中,有要求他的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的人。在罗马法中,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债权、债务不得转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交换关系的复杂,债权债务逐渐可...


·其他应付款股东的可以转到实收资本吗
      其他应付款股东的可以转到实收资本吗 一、其他应付款股东的可以转到实收资本吗? 可以转股权,必须是增资;如果是单纯的转为实收资本是转不了的,这必须要有相关的材料才可以办理,而且债权还必须是合法的债务才能进行增资,不然就是不合法的。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七条...


·丈夫个人借钱写借条让老婆担保可以吗
      丈夫个人借钱写借条让老婆担保可以吗 一、丈夫个人借钱写借条让老婆担保可以吗? 丈夫个人借钱写借条可以让老婆担保,法律并没有禁止担保人和借款人是夫妻关系,也就是说可以是夫妻相互担保,但是夫妻双方必须知情。担保人的条件是: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5周...


·刑九司法解释挪用公款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实际上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也是非常的特殊的,刑法修正案九当中专门的针对挪用公款进行了全方面的完善,生活中很多人在此之前对于挪用公款还是存在着一定的误解的,认为公司的股东随便使用公司的财产也有可能会构成挪用公款罪。有这种想法的人可以跟随我们的脚步一起来了解一下,刑九司法解释挪用公款...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