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男人失业无法抚养孩子怎么办?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男人失业无法抚养孩子怎么办?
  
  女方可以借此理由与男方协商或者要求法院变更抚养权。
  
  相关知识:
  
  父母双方离婚后,如果想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
  
  司法实践中,抚养权一旦确实后,想要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是有一定难度的,除非出现了法定情形。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法定情形作了如下规定: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这是变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中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一方无力抚养孩子,那么只能通过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为孩子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
  
  (二)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但是,在这个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下变更孩子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此种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下,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而在离婚时不满十周岁,过了几年,超过十周岁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
  
  (四)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这是个兜底条款,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有时候并不能全部囊括,因为社会现实是复杂的也是在不断发展的,对于那些制定司法解释时考虑不到的问题,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法院审理中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离婚孩子抚养权。
  
  二、如何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一)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有两种形式,但是,无论采取那种方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都需要法院的认可。
  
  1、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就是说父母之间可以私下协商变更子女抚养权,然后请求法院予以变更;
  
  2、一方以起诉方式要求变更。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由一方起诉要求变更。
  
  无论采取那种方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都需要法院的认可。
  
  (二)变更孩子抚养权的诉讼和审理。
  
  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因为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2、具有法定事由的,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 具体的法定事由即上述的那四点,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准许协议变更抚养关系。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
  
  (四)单方面擅自变更抚养关系的处理:
  
  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没有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擅自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况,但引起的原因是不同的,对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1、有正当理由的,可告知依法起诉。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确实没有尽到抚养责任,或者有虐待、遗弃子女等行为的,另一方为了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将子女骗走或抢走的,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应告知其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确定是否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2、子女擅自变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起诉。受一方抚养的子女因种种原因,如因受歧视、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并且明确表示再也不愿与抚养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应代理其子女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3、没有正当理由的,应说服教育送回孩子。没有正当理由抢走或骗走孩子,应说服教育其送回孩子,经说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执行的对象并不是该子女,而是抢走或骗走该子女的当事人。
  综上所述,因为成年人的工作并不一定就是长期稳定而能够持续给孩子提供稳定的物质生活的,所以当男方有抚养权却因为失业而没有能力继续抚养的就需要将权利变更到女方手中。
  
  
  
  


·诉讼费标准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新规定:离婚案件
      诉讼费标准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新规定:离婚案件每件需交纳50至300元的费用。若涉及财产分割的情况,所要求分割的财产不超过20万元的案件。无须另行缴纳,但若案件所涉金额超过20万元。则超出部分按0.5%的比例纳税。诉讼费负担在诉讼得到判决前,离婚诉讼的相关费用一般有原告支付,在...


·当事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离婚:协议离婚:指当事人可
      当事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离婚:协议离婚:指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和另一方谈好。也就是婚姻是两个人的事,而你现在坐牢(服刑)了总不能强逼另一方等你出狱。那这就不是婚姻了,这是强买强卖。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去会见时与另一方先行谈拢(在我国坐牢以及服刑都家属都可以会见),如果谈不拢可以再...


·去起诉离婚怎么起诉离婚?
      去起诉离婚怎么起诉离婚? 离婚一般有两种形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在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


·不支付抚养费可以看孩子吗?
      不支付抚养费可以看孩子吗 可以,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给付抚养费是女方应该履行的义务,而探视孩子则是女方的权利。 首先,根据《婚姻法》三十七条 规定,离婚后...


·保险中的红利所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保险中的红利所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 保险中的红利所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保险中的红利所得是夫妻共同财产,分红保险中的红利多是投资利益所得,个人购买分红保险也是作为一种投资而取得的收益,属于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之一。婚姻存续期间,对于已交保费与所获返利部分,那些红利所得...


·离婚的流程是什么?
      离婚的流程是什么样的一、协议离婚流程(1)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持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2)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


·案件移送检察院批捕需要通知家属吗?
      一、案件移送检察院批捕需要通知家属吗案件移送检察院批捕不会通知家属,但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程序后,依法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检察院批...


·到民政局办离婚需要带什么材料?程序是怎样的?
      结婚的方式只有一种,即到民政局登记结婚,而离婚的方式却可以是协议离婚,也可以是诉讼离婚。相比诉讼离婚的耗时耗力,协议离婚相对便捷,只需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即可,但是不少人会有困惑,到民政局办离婚需要带什么材料呢? 一、离婚的条件 虽然协议离婚非常方便,但并不是一旦申请协议离婚...


·需要公证分家协议书吗?
      需要公证分家协议书吗? 一、需要公证分家协议书吗? 分家协议书不是必须进行公证的。分家协议属于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一般是父母将自己的财产分给子女。分家析产协议只要是当事人意思表示、没有处分他人财产、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就自全体协议人签字时起效。公证不是...


·一、离婚案件财产可另案划分吗?
      一、离婚案件财产可另案划分吗? 可能性不大。这种做法一般情况下是不合适的,应当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处理好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问题,因为离婚案件是一种很特殊的案件,是复合诉,就是说一个案件处理三个问题: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无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这三个,法院都应当主动调查并...


·如何处理与精神病离婚婚前财产问题?
      如何处理与精神病离婚婚前财产问题?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