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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过去,单位职工可以分到一套所有权在单位或组织的房产,我们称之为公产房。而在夫妻离婚的时候,就有可能因为公产房的分割产生问题。那到底夫妻离婚时公产房怎样分割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解答。
  
  一、离婚时公产房如何分割
  
  (一)对于夫妻离婚对于房产的分割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况下的房产,双方均是可以主张承租权的: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二)对于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2、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
  
  二、公产房的继承问题
  
  建设部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取得是有一定法定条件的,特别是原承租人死亡时,承租权并不能像其他可继承的财产权一样适用《继承法》的规定来继承。但对于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要变更承租人姓名延续承租的,经过住房部门同意是可以变更的。
  
  对于公产房,不管是个人还是夫妻,此时拥有的仅仅是使用权,也就是承租权。若是夫妻离婚的话,是不能就该公产房要求进行分割的。因此,“离婚时公产房怎样分割”的问题也就不存在。但是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主张对公产房的承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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