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事案件判缓刑的条件有哪些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法院在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除了要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做出量刑处罚外,同时也要考虑到实际的犯罪情节,这样才能更好的做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而此时如果符合条件的话,也是可以对罪犯判处缓刑的。那么刑事案件判缓刑的条件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刑事案件如何量刑
  
  根据《刑法》第62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同时,根据《刑法》第63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所谓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幅度内,对犯罪分子适用相对较重的刑种或者处以相对较长的刑期。我国刑法总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如: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以及累犯等;刑法分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如: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等等。总之,从重处罚的情节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所谓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幅度内,对犯罪分子适用相对较轻的刑种或者处以较短的刑期。从轻处罚的情节也是刑法明确规定的,如犯罪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的、犯罪后有自首、立功情节的等等。
  
  所谓减轻处罚,是指在犯罪分子应当适用刑罚的法定刑幅度以下判处刑罚。我国刑法规定可以或者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有: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从犯、胁从犯、犯罪后有自首、立功情节的等等。凡是具有法律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人民法院在量刑时,根据刑法的具体规定,可以或者应当对犯罪分子在法定刑最低限度以下判处刑罚。如某罪犯因盗窃应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但因其有自首立功情节,人民法院对其判处2年有期徒刑,即在法定刑幅度最低限度以下判处刑罚。
  
  对于具有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对犯罪分子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不得超出法定刑限度的最低刑和最高刑判处。
  
  二、刑事案件判缓刑的条件有哪些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了,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的考验期间内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
  
  缓刑的适用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缓刑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他们的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不适宜放在社会上执行,所以不能适用缓刑。
  
  2、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悔罪表现比较好,放在社会上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累犯不能适用缓刑。这是因为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
  
  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主刑之外还判处有附加刑,附加刑仍然应当执行,而不受主刑缓刑的影响。
  
  缓刑的考验期限,是指对受缓刑宣告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能折抵缓刑的考验期限。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在看完了上文的内容之后,相信您已经清楚刑事案件判缓刑的条件有哪些了吧。但也要注意,如果此时罪犯属于累犯或者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那么此时即使满足了缓刑条件,也是一定不能被判缓刑的。而在诉讼过程中,本站我们建议最好委托律师来提供帮助,如果可以争取到缓刑的话,其实对罪犯是很有利的。
  
  
  
  
  


·批捕后有可能缓刑的吗?
      一、批捕后有可能缓刑的吗?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


·人社部责成立案侦查骗保构成犯罪的处罚是什么
      人社部责成立案侦查骗保构成犯罪的处罚是什么 一、人社部责成立案侦查骗保构成犯罪的处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诈骗保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盗窃罪量刑金额是多少
      盗窃罪属于典型的数额犯,侵犯的是公私财物。因此,无论是在定罪还是量刑的时候,都需要充分考虑犯罪的金额是多少。那么您知道盗窃罪量刑金额是怎样的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1、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盗窃罪量刑标准: 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


·侵占罪和盗窃罪如何量刑
      盗窃罪量刑标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


·刑事诉讼一审的期限是什么时候
      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有几种情况: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5个月。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


·敲诈勒索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有哪些?
      敲诈勒索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有哪些?(1)前罪是以“骗”为特征的,被害人在受骗后往往是“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后罪,虽然也有“诈”的成份,但却是以“恫吓”被害人为特征,即对财物的持有者施以恫吓,造成其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而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这是两者最...


·怎么对商业侵权追究刑事责任
      怎么对商业侵权追究刑事责任(一)我国刑法中,关于商业侵权的罪名有很多,比如,假冒商标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二)对于商业侵权犯罪,还有一个兜底性的犯罪:...


·开设赌场罪入罪标准是怎样的
      开设赌场罪入罪标准是怎样的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2、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


·律师做无罪辩护面对附带民事诉讼怎么处理?
      律师做无罪辩护面对附带民事诉讼怎么处理? 一、律师做无罪辩护面对附带民事诉讼怎么办? 1、熟悉案情 熟悉案情要求律师特别熟知和掌握案件整个情况,熟悉其的发生、发展和结果。熟知被告人具有哪些无罪的事实和情节。只有做到熟悉案情基础上,才能结合法理和法律对案情进一步地研究分折,决...


·哪些情况下能申请减刑
      即使罪犯在服刑期间,也是有可能被减轻刑罚的,这就是在符合条件的情形被减刑。虽然多数情况下每次减刑不能超过1年,但同一个罪犯却是可以获得多次减刑机会的。不过,实践中,究竟在哪些情况下能申请减刑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哪些情况下能申请减刑 根据《刑法》规定,减刑的条件如...


·故意伤害罪重伤赔偿多少钱
      故意伤害罪重伤赔偿多少钱 一、故意伤害罪重伤赔偿多少钱? 故意伤害罪重伤赔偿标准时因人而异的,各项赔偿的参考依据是: 1、医疗费。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凭据给付,外地治疗有转诊单;) 2、误工费。受害人收入标准(天、月、年)×误工时间(有实际收入按实际收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