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结婚一年多离婚彩礼钱怎么判决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结婚一年多离婚彩礼钱怎么判决
  
  1、如果只订婚没有结婚,那么如果解除婚约,则彩礼全部返还男方,无论谁提出解除婚约都是全部返还。
  
  2、如果结婚时间没有超过一年,双方离婚,可以返还部分彩礼,各地法院掌握的返还比例不一致。视情况而定。
  
  3、如果结婚时间超过一年,那么离婚时,按照法律规定彩礼不能返还。
  
  二、男方要求退还彩礼该注意什么
  
  1、此处的“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一般是否都限于婚前?如果是婚后给予,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接受的赠与均为共同财产,除非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因此,结合这一规定和习俗的常态,把彩礼理解为婚前较好。
  
  2、彩礼如何返还,应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结婚的,原则上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已经结婚的,原则上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3、订立男女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仍应保护给付彩礼一方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表明双方已经形成了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但是,在我国,由于各地的风俗习惯不一样,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人们更看重的是举行婚礼这一仪式。如果双方确未共同生活,既没有履行夫妻之间的实质权利义务,也无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则应当考虑此类案件的现实情况。因此,订婚男女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未共同生活的,给付彩礼一方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仍然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4、“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第三种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之分。所谓绝对困难是指实实在在的困难,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当地的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该条规定的本意应该以绝对困难作为标准进行规定的。
  
  三、女方不退还彩礼的情形
  
  1、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限制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为三种情况: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3、就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第三种情况作以下几点说明:
  
  (1)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
  
  (2)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
  
  (3)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4、在婚约存续期间,因婚约当事人死亡,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但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除外。
  
  在我国彩礼作为一种一种礼金,双方应积极的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退还。这类财产如用于生活、治疗、抚养等,相关的女方可以拒绝返还这类财产。如时间没有超过1年的,男方可以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办理,索要这类彩礼。
  
  
  
  
  


·在我国离婚财产怎么办公证?
      在我国离婚财产怎么办公证?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2)财产分割协议文本;(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据。首先,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必须是符合要求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然后,需要双方拿着前面的材料去当地的公证处申请公证。了解了离婚财产如何办...


·一、离婚协议约定了婚内财产的分割有效吗?
      一、离婚协议约定了婚内财产的分割有效吗? 是有效的;夫妻双方可以自愿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还是共同所有,这种财产约定在法律上被称为“婚内财产协议”。 二、签订“婚内财产分割协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一经签订,任何一方不...


·离婚孩子抚养权问题
      不满2周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


·中国离婚率最高的十大城市有哪些?
      当今社会,社会压力,家庭压力等各种原因造成离婚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根据相关单位公布的数据公布,在我国,离婚率年年走高,且仍有上升的趋势。那么,上半年中国离婚率最高的十大城市是哪些呢?造成离婚的原因主要有哪些?这就由我们为您进行解答。 一、中国离婚率最高的十大城市有哪些 国家民政...


·哪些近亲不能结婚 不能近亲结婚的范围是什么
      一、哪些近亲不能结婚1、父母和子女之间、爷爷奶奶和孙子孙女之间、姥姥、姥爷和外孙子、外孙女之间,当然不能结婚。2、和自己的伯伯、叔叔、舅舅、姑姑、姨母不能结婚。3、和自己的亲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不能结婚。4、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


·怎样才能起诉离婚成功?
      怎样才能起诉离婚成功?离婚诉讼成功最关键的地方是对方有过错的证明和夫妻感情不和的证据,但要证明感情不和需要原告进行过去事实的讲述。所以将整个诉讼所需的材料、证据准备周全并且对诉讼流程清楚,在诉讼中凡是需要陈述的程序都能对答如流都是非常必要的,因此最好请律师全程帮助。 一、诉讼...


·国家赔偿法质证程序新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司法机关在审理希望得到国家赔偿的案件时,难免会存在疑惑,不知该如何审理,为了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有法可依,立法机关制定了国家赔偿法,并在2013年出台了司法解释,该如何理解国家赔偿法质证程序新司法解释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


·一、没有结婚证算是重婚罪吗?
      一、没有结婚证算是重婚罪吗? 虽然没有领取结婚证,在具备一定条件时(有配偶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然可以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是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


·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有利条件是什么
      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有利条件是什么 一、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有利条件是什么 1、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的相关证据。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


·一、子女抚养费何时开始给付?
      一、子女抚养费何时开始给付?自判决生效后给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


·怎样对家暴行为进行认定
      怎样对家暴行为进行认定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司法实践中怎样对家暴行为进行认定?司法实践中,不少当事人以对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根据...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