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保障内容法律是如何保护的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在现代法治社会,任何权益都最终由国家制定并施行法律来加以确认并保护,劳动保障也是如此。劳动者在工作中为社会创造价值,用人单位为社会解决就业问题,二者组成了劳动关系。在此关系中劳动者作为劳动主体处于弱势地位,国家应当为劳动关系主体提供相应的保障。劳动保障的内容包括主体的独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质利益。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中,劳动保障的内容是如何保护的呢?下面我们就简单总结一下。
  
  一、就业年龄
  
  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严禁使用童工,对违反规定招用了童工的单位或个人,由劳动部门责令其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所用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
  
  二、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
  
  1、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及社会活动期间也应当有权利取得工资。
  
  3、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工作不应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应超过44小时。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劳动者协商,每天最长不超过3小时。
  
  4、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7、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8、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三、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
  
  1、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遵守劳动纪律,维护用人单位的财产安全。
  
  3、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四、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指已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及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不得少于90天。对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须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五、确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
  
  1、劳动生产率和就业状况。
  
  2、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3、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4、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六、对延长工作时间而支付工资报酬标准的规定
  
  1、在延长工作时间内的工资报酬应不低于平时工资的150%。
  
  2、在休息日工作了而又未获得补休的,应获得不低于平时工资的200%。
  
  3、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工资应不低于平时工资的300%。
  
  七、有关职工伤亡和职业病的确定及处理规定处理原则
  
  用人单位不管自己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有伤亡和职业病发生时,须由单位提供足以证明并非本身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否则即认定为单位责任,受害者不必一定要负举证责任。
  
  2、伤亡补偿等责任是法定责任,不能由劳动关系双方约定方式予以免除。
  
  八、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的条件
  
  1、非因工负伤、患疾病。
  
  2、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
  
  3、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可享受津贴。
  
  4、失业保险。
  
  5、女职工生育保险。
  
  6、离退休、养老保险。
  
  九、哪种情况下,劳动者加班加点不受劳动法规定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的,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安全、公共利益,需此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十、劳动试用期可以随意决定吗
  
  不可以。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十一、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辞退劳动者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二、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须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且还要依法给予劳动者以经济补 偿的。
  
  1、用人单位面临破产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2、劳动者患病或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使原来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又不能达成新的劳动合同协议的。
  
  十三、哪些情况下,辞退劳动者是非法的
  
  1、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内的。
  
  2、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带病或负伤的。
  
  3、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怎样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1、职工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企业批准,并鉴订停薪留职协议书。如果作了停薪留职申请,却未经企业批准就擅自离职的,企业要按违反劳动纪律来作处理。
  
  2、停薪留职协议书的内容有:在停薪留职期间,企业停发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停止享受劳保福利等待遇;职工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待业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及其他费用;停薪留职期间按期缴纳费用的职工可计算连续工龄;职工在停薪留职期满前既未办理复工手续,又未办理辞职、调动手续的,企业待职工停薪留职期满后可按自行离职处理,并发给离职证明书;停薪留职期限,由企业根据生产或工作需要与职工具体商定。
  
  十五、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1、应遵循两个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遵守法律的原则。
  
  2、应采用书面形式鉴定劳动合同。
  
  3、了解劳动合同所必须具备的条款:合同期限、工作内容、性质、工作地点;工资报酬奖金、津贴等标准;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和奖惩规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
  
  十六、在哪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十七、劳动争议的类型
  
  1、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2、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而发生的争议。
  
  3、其它劳动争议,如关于招收、录用、工时、休假及劳动保护、职业培训而发生的争议等。
  
  4、争议职工一方人数在10人以上,并具共同理由的,为集体劳动争议。
  
  十八、遇到劳动争议时该咋办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调解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当事人一方不服在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之后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保障的内容是主体的独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质利益。主体的独立人格是获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独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实现物质利益的前提。劳动保障首先要确立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独立人格和法律地位。劳动者要独立于国家、独立于资本、独立于其他任何人,成为能够自由支配自己劳动力、享有自主择业权的主人;用人单位要独立于国家、独立于其他单位,成为能够自主经营,拥有用工自主权的市场主体。劳动保障其次是要保障主体的物质利益。维护主体人格和法律地位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和保障主体的物质利益。主体的独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质利益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都得到了确认,并由法律强制力加以保护。
  
  


·一、用人单位直接辞退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用人单位直接辞退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1、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


·人身损害赔偿的误工费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的误工费赔偿标准一、人身损害赔偿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一)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受害人...


·上海十级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上海十级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10%)×赔偿年限 2、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3、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4、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


·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有哪些?   1.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应以不违法为前提,劳动合同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不例外。应满足以下条件:1、协商解除的须为双方依法建立的合法劳动关系。这是因为如果双方非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动合同无效,也就无解除一说;2、劳动合同双方均有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3、协商解...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建立劳动关系没合同怎么办?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建立劳动关系没合同怎么办?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 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


·一、劳动合同法快递业务员会签订什么合同?
      一、劳动合同法快递业务员会签订什么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一般是以书面的形式签订的,而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三种,快递员一般签订的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


·单位在试用期后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试用期后其实就是指劳动者转正之后,在这段期间单位也是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但是必须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行,那么单位在试用期后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都有哪些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1、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辞退员工却不补偿的情形有哪些
      辞退员工却不补偿的情形有哪些只要符合《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辞退员工时,可以不用补偿。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


·私立学校工作一年多没签劳动合同怎么赔偿应该怎么做
      很多时候我们在为用人单位工作的时候,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该通过什么手段来得到应有的赔偿呢?下面我们就以私立学校工作一年多没签劳动合同怎么赔偿这一问题为切入点来进行了解吧,请接着往下看。 工作纠纷:发生争议之后,建议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搜集证据...


·申请眼工伤鉴定时注意什么意思?
      申请眼工伤鉴定时注意什么意思? 劳动者要申请工伤鉴定要注意: ,必须先领取到工伤认定,然后在病情稳定或者出院时到设区市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通常是将申请鉴定的资料交给所在地劳动局工伤科,由工伤科代为申请,然后伤者接通知到指定医院做检查,最后回家等待鉴定结论),需要准备如...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