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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件员工加班工资法律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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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件员工加班工资法律规定有哪些?计件工资制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主要形式之一,是按照劳动者生产的合格品数量和企业规定的计件单价来计算报酬的一种工资形式。《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劳动者工作时间修正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根据以上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按标准工作制度计发工资待遇的,是计时工资制度。实行计时工资制度的用人单位,在标准工时以外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劳动法》第37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36条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因此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劳动者劳动定额和工资报酬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即计件工资是以标准工时制度为计算基础。根据1994年劳动部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第3款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支付其工资。因此,在本案例中,企业应当根据“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的规定,在计件工资的核算中体现出延时工作的加班工资。计件员工的相关工作加班时间是不容易进行计算的,所以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按照计件单价的150%来支付员工所应得的相关加班工资,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以员工是以计件单位来做进行工资计算的原因来拒绝下发其应得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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