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对审理医疗损害责任案件纠纷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对审理医疗损害责任案件纠纷一、关于案由的问题根据《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规定,可以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区分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其中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应包括未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以及不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二、关于举证责任的问题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该规定是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被告举证,但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57条、58条规定的是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其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在举证责任分担上,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即由原告对四个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但是第58条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过错,同时,鉴于诊疗活动本身的特殊性及发生医疗损害的情况,不仅患者方面难以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过错,而且医疗机构也难以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此,不能对举证责任进行一刀切,在原告不能举证证明或者不能充分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过错时,就判决原告举证不能而败诉,也不能要求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并在其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情况下判决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而是应该运用举证责任缓冲规则,由原告举证证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可能具有过失,然后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第55条、56条、62条规定的是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其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在举证责任的承担上,只要原告证明了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法官就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失,此时就要由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失。三、关于鉴定的问题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时,不可避免要面对记载整个医疗过程的病历,病历中的很多专业术语,对于不具有医学专业知识背景的法官来说,很难作出准确判断,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中,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及患者的损害这两个要件不难判断,难的是判断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医务人员的过错,对于后两个要件,一般要根据鉴定意见来予以确认。但对于医疗纠纷中因果关系的鉴定,是司法鉴定机构的医学专业人员根据医院的病历等材料,结合自身的知识及经验等作出判断,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导致不同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存在差异,甚至完全相反,因此法官对鉴定意见应该严格审查,全面、客观地对所有的证据进行审核判断,并到医院对相关医务人员进行详细询问,同时要求原告说明其认为医院在哪些方面存在过错。四、关于法律适用的问题在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在审判实践中的做法有:对构成医疗事故的,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确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对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存在过错的,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定赔偿项目和数额。《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在该法第十六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区分医疗事故与非医疗事故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因此应该统一适用该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在具体适用时应该考虑到实际赔偿数额与损害责任程度相适应的原则,而不能一概判决由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五、关于调解的问题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该着重进行调解。但如前所述,此类纠纷的后果往往都比较严重,轻者造成患者残疾,重者造成患者死亡,患者家属往往情绪激动,提出很多不合理的要求,而医院又竭力主张自己没有责任,不存在过错,双方的矛盾可想而知。近年来医患关系紧张,患者伤害医务人员的事件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官不认真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可能会使双方的矛盾升级,甚至发生恶性事件。如果进行司法鉴定,依据鉴定意见进行判决,对于法官来说没有任何问题,但关键是患者总认为所有病历都是医院制作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中有医学专家、大医院的教授等,这些人与被告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偏袒被告,因而强烈反对进行鉴定。为此,实践中很多调解者并没有立即委托鉴定,而是专门学习了导致新生儿死亡的原因、导致产妇大流血的原因及抢救措施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认真分析病历、到医院找相关人员询问了解,让原告看到法官的认真负责,使其情绪得以缓解,并适时向其释明不可能让医院包医百病,导致损害的原因与当前的医疗技术水平、患者自身的个体因素等方面的联系,从而使双方坐到一起进行调解,最终两件案件都通过调解结案,双方都比较满意。当然,如果法官做了上述工作,当事人仍然分歧较大,则只能通过司法鉴定来处理,但在委托鉴定前,一定要把鉴定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告知、释明,同时对鉴定意见进行严格审查。对于委托鉴定的内容,则应该包括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及该原因力的大小、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上文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案件存在的若干问题入手,对审理医疗损害责任案件纠纷进行深入思考和解析,探讨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及行政法规来妥善处理此类案件。由此可见,虽然医疗行业确实存在高风险性与高技术性等特殊性,但医疗服务行为并不因此具有免责特权。医疗既为患者服务,就应当对患者负责。综上就是的律师总结的一些关于“医疗损害责任案件纠纷”的情况和思考。


·患者家属殴打医生涉嫌哪些犯罪?
      近年来,患者家属因为一些医疗方面的问题对医护人员大打出手的情况不断发生,进而演变成为了我们说的医闹。像那种患者家属殴打医生的行为,在我国其实是会构成犯罪的。那到底患者家属殴打医生涉嫌哪些犯罪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一、侮辱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


·上海医患纠纷投诉的流程是什么?
      上海医患纠纷投诉的流程是什么,怎么投诉? 上海作为一个国际大都市,人口素质普遍较高。对于医疗纠纷的认识也相对透彻。可是对于医疗纠纷投诉等的具体流程,很多人都还不很清楚。那么,上海医患纠纷投诉的流程是什么,怎么投诉?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医疗事故四级伤残赔偿标准是什么?
      医疗事故四级伤残赔偿标准是什么?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诊断过程中违规操作的,可能会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这时,患者发生了新的人身伤害,其有权向医疗机构主张赔偿。经过鉴定,患者属于四级伤残的,医疗机构需要支付一笔赔偿款。那么,医疗事故四级伤残赔偿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结合本文做个了解。一...


·医疗事故如何追究责任
      医疗事故如何追究责任 (一)发生医疗事故时,医生是职务行为,应该找医院承担医疗事故责任,如果确实是医生本人的责任,医院可实行内部追惩。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责任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


·医疗过失行为如何赔偿
      医疗过失行为如何赔偿 一、医疗事故、医疗过失行为如何赔偿 如果医疗行为经过医学会鉴定,结论构成医疗事故,则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如下: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前期治疗费用不能获得赔偿) ...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案例有哪些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案例有哪些虽说现在的医学水平和医疗条件都在快速提高之中,但是医生在救人的过程中,一不小心也会出现医疗事故。医生通过各种各样的药物和手术对抗了许多在以前看来的是绝症的病魔从而拯救患者的生命,但是医生的错误判断也有可能会造成患者的死亡,下面我们就来聊一下医疗事故死亡赔...


·异地医保报销最新政策是什么?
      异地医保报销最新政策是什么?一、医保异地报销条件1、已办理异地安置、探亲、驻外工作学习等外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垫付现金的情形。2、省级参保人员经备案同意转北京、上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垫付现金的情形。二 、医保异地报销流...


·民办医院股东如何分红?
      民办医院股东如何分红?民办医院股东按照股东之前所进行的一个约定来进行比例方面的分红,《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二、公司法条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 ...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范文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范文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 : 性别:女 民族:汉 工作单位: 住址: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医院院长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2014年10月 日,...


·湖北发生医患纠纷应当如何预防、处置?
      湖北发生医患纠纷应当如何预防、处置? 一、湖北医患纠纷预防: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应当规范医疗机构执业准入行为,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督促、指导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医疗水平,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建立医疗纠纷报告制度...


·医疗纠纷诉讼怎么办,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医疗纠纷诉讼怎么办,诉讼程序是怎样的?在日常社会生活中,医疗纠纷的事例是比较常见的,在发生医疗纠纷之后,一方负责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减轻患者的受损程度,然后双方需要商议赔偿事宜,对于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患者一般会提起诉讼。此时,医疗纠纷诉讼怎么办? 一、医疗纠纷诉讼怎么办? (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