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
  
  随着我国拆迁建设活动的大力开展,全国各地因为拆迁补偿而引发的冲突事件层出不穷?而之前网上盛传我国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为标准来补偿被征地人,国务院是否颁布了该项条例呢?我们在下文为您详细分析该条例的真实性。
  
  (一)、从该暂行条例的法律效力来看,既然是“暂行条例”,按照我国《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是指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这就说明所谓的“暂行条例”从效力级别上肯定是行政法规,只能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
  
  (二)、从该暂行条例的立法目的来看,所谓的“暂行条例”表述为:“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仅从文字表述上来说,该条内容缺少法言法语,毫不严谨,没有说明其制定该“暂行条例”的法律意义何在?用口语化的语言来迎合普通老百姓的心理需求,不符合我国制定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表述习惯。
  
  (三)、从该暂行条例的立法依据来看,“暂行条例”没有说明其条例制定的依据何在?其依据的上位法是哪些法律法规?在没有明确其立法来源的前提下,其能够产生的法律效力及产生多大的效力都将得到质疑?同样,对于该“暂行条例”的适用范围,在法律条文中也无从体现,贯彻的基本原则等等都有欠缺,缺少基本的法律生效要素。
  
  (四)、从该暂行条例的条文结构和具体内容来看,“暂行条例”对条文章节的设计杂乱无章,没有按照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的要求来执行,没有根据内容需要把其分编、章、节、条、款、项、目。另外,对该暂行条例的修改和废止程序毫无涉及,也没有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其具体内容同时涉及到征收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包括两种不同土地性质上房屋的安置补偿、果树青苗补偿等问题,不区分实际情况,不分区域不分地类完全没有任何细化条文,主观臆想地把全国所有的情况通过一刀切的形式加以硬性规定,这显然是十分荒谬的。
  
  (五)、从该暂行条例的制定程序来看,根据我国《立法法》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行政法规由国务院令公布。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六)、制定一部法律法规,需要经过十分复杂的程序,不可能完全是闭门造车杜撰出来的,事先事中事后都需要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积极参与?为什么只要具有基本法律常识的人来说,就可以判断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是完全虚构的呢?其最直接的核实结果就是我们不能从政府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正式途径来获知“暂行条例”的文本内容,其在法律和事实完全就是根本不存在的一部虚构行政法规。
  
  综合以上几个方面的分析,所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事实上是不存在于中国法律体系当中的,希望广大读者能够多多了解国家颁布的正式正确的法律法规,不要听信网上的谣传,


·公司注册地址被占用该怎么解决以及如何认定
      公司注册地址被占用该怎么解决以及如何认定选择一个合适的地址作为公司的注册地址,在公司注册时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可以说公司的地址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间公司经营的未来。公司注册地址是公司注册的条件与要素之一。公司注册地址有着它的特殊性,不同的公司不能用同一地址办理营业执照。那么,如果...


·股权转让土地流程是什么?
      股权转让土地流程是什么 一、股权转让土地流程是什么 1、锁定收购目标,进行收购意向谈判。投资方在进行收购时,首先应锁定收购目标,调查项目公司的基本情况,判断其收购的价值。调查后,认为项目公司值得投资收购,进而与项目公司股东进行谈判,就双方股权转让的意向、价格、付款方式等达成初步的...


·租赁土地使用权建造房屋能不能取得所有权?
      租赁土地使用权建造房屋能不能取得所有权?房屋是土地的附属物,租地是你只对土地享有使用权,没有土地所有权.只有你买下该地才能享有其所有权,土地上所盖的房子才属于你个人所有,才能办理产权登记及产权证.房屋产权即房屋所有权,指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依据...


·征收方“少批多占”村民土地?如何辨别其中套路?
      一、征收方“少批多占”村民土地?如何辨别其中套路?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时辩别少批多征的套路可以通过查看征收公告,如果征地范围超出征地公告范围的,就是属于少批多占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2023土地使用权多少年法律有哪些规定
      2018土地使用权多少年土地使用年限最高70年 据市国土部门有关人士介绍,土地使用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之日开始计算,即国家首次出让该地块的时间。根据1990年5月19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


·农村办土地使用证的流程是怎样的?
      农村办土地使用证的流程是怎样的? 由于近年来政府征收农民的土地的情形是较为常见的,且土地被征收后,需要拿出土地使用证才可以拿到补偿金,故而现在即使是村民也是需要按照流程进行办理土地使用证的,由于村民获取信息的来源有限,故而不知道农村办土地使用证的流程是怎样的,所以我们为您整理了...


·国家高速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国家高速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得土地使用权方式有哪些?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是什么? 集体让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主要有配拨、联营、入股等。 1、集体建设用地的配拨。集体建设用地的配拨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集体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让渡,用于乡镇企业建设、农民建住宅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集体建设用...


·黄石果园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黄石果园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湖北省黄石市是著名的旅游城市,植被种类繁多,但为了加快城市化进程,很多果园、耕地被大量征用。关于征地补偿标准的问题无疑是果农最关心的,不同的地区政府有不同的标准,那么黄石果园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呢?如果对标准不认可,或者在征地补偿中出现纠纷又该怎么解决呢...


·沧州征地补偿标准由谁来决定?
      沧州征地补偿标准由谁来决定? 一、沧州征地补偿标准由谁来决定?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


·商住土地使用年限续签怎样办理
      商住土地使用年限续签怎样办理 商住楼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续费是肯定的,国家不可能无偿让人使用土地的,需要补缴出让金续期。但是具体的续费金额数量需要咨询当地国土局。就目前中国土地制度管理法而言,土地使用权到期续费是肯定的。但短期内不会实行,因为会影响三四线楼市去库存。即便续费,也...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