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重婚案件发生地怎么选择法院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重婚案件发生地怎么选择法院
  
  一、重婚案件发生地怎么选择法院
  
  审判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重婚案件作为自诉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重婚案件的审判管辖问题主要是指重婚案件的地区管辖,即同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地。”
  
  就重婚案件而言,地区管辖的分歧主要是由于重婚案件的特殊性引起的,重婚案件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被告人,也即重婚行为人通常有二人,一人不可能单独重婚;
  
  (2)被告人的居住地与犯罪行为地通常是一致的;
  
  (3)重婚的犯罪行为地有可能为多处,即多处重婚。
  
  地区管辖的分歧主要是在对“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理解不一,有的法院认为被告人居住地与犯罪行为地通常是一致的,故由被告人犯罪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有的法院认为被告人居住地应指被告人重婚前最初居住地,也即被告人原户籍所在地,故由被告人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对管辖权理解的差异易导致同级人民法院互相推诿管辖责任,既不利于被害人行使自诉权,又不利于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地查明案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人认为,基于重婚案件的特殊性,“更为适宜”应理解为更为有利于被害人起诉,在重婚案件中,被告人居住地应包括有重婚犯罪行为的所有被告人的原户籍所在地、各重婚犯罪行为地。所有被告人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犯罪行为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对被害人选择其中之一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而不应互相推诿。对被告人多处重婚,被害人向多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自诉的,应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其它已受理的人民法院可将案件移送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若从法院的角度来理解“更为适宜”就易导致管辖权的互相推诿,若从被害人的角度出发来理解“更为适宜”,及时受理重婚案件,则不仅便于重婚案件被害人及时行使自诉权,而且可以避免管辖权的推诿,提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效率,还有可能防止和制止因重婚纠纷导致的一些不法行为及犯罪行为。
  
  二、怎么举证重婚罪
  
  在确定重婚需要什么证据后,就可以选择性的收集对方重婚的证据了。
  
  1、明察暗访其居住生活的场所
  
  要认定重婚最重要的一点是与他人同居生活,因此同居的地点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找到了同居生活的场所才能有进一步的婚姻调查取证。
  
  2、与重婚者生活场所周围的人搞好关系
  
  确定重婚者是否真的重婚,还要看他是否以夫妻 名义与他人同居生活,而这些又需要有人对此给予认可,哪些人的认可最好呢?当然是在其生活场所附近同时与其又经常有来往的人!因此这些人的话(认可)是绝对不能缺少的重要的证据。而要想让他们说话,就必须与他们搞好关系,否则你就很难从他们的口中掏出任何有价值的话。
  
  3、报警,请警方予以调查。
  
  4、去婚姻登记处查询婚外情一方的婚姻情况。如果有登记的,可以请求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配合,调取重婚的证据。
  
  综上所述,重婚案件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而对于重婚罪的认定不只是有配偶的一方,如果无配偶的一方在明知他人有配偶又选择结婚的行为仍然会被认定为重婚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宅基地被侵占如何办处理流程有哪些?
      宅基地被侵占如何办?宅基地是我国为了保证农村群众能够拥有合法的住房须有而设立的,在性质上是属于特殊财产,如果宅基地被侵占,那么我们在这里告诉您,最好是通过调解解决,因为调解解决是一种非暴力的解决方式,如果调解无效再通过起诉解决,今天我们为您收集了调解解决的程序。 农村宅基地纠纷...


·重庆市主城区征收企业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重庆市主城区征收企业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在现实生活中,国家往往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需要征用土地并进行房屋拆迁活动。当然,拆迁房屋是需要对于拆迁户进行合理的补偿的。关于拆迁房屋补偿费的问题总会造成各种各样的纠纷,这需要政府慎重对待,安抚拆迁户。但是,由于各个地方具体情形各不相同...


·离婚应该去哪个地方办理?
      如果是属于协议离婚即双方自愿离婚的程序。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在査明双方是否确实自愿、对子女和财产、离婚后生活问题是否有适当处理后,依法准予或不准予登记。准予登记时,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如果是诉讼离婚的即一方要求离婚的程序。要...


·二手房办土地使用证的流程
      众所周知,房屋交易除了新房交易还有二手房交易。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家过多的关注点都在房产证上,而对土地使用证有或多或少的忽视。其实,土地使用证也同样重要,它和房产证一起构成了完整的产权拥有。接下来,律师将和您分享关于二手房办土地使用证的流程。 土地使用证的重要性 房产证和土...


·乡村公路征地补偿条例是什么?
       我们每一个人都会有自己的老家,我们大多数人的老家都在农村。我们现在的这个时代正是我们中国建设小康社会的最主要阶段,农村建设现在非常的快,农村公路铺建和修理的情况也非常的多,那么如果修农村公路占用了我们的地怎么办呢?乡村公路征地补偿条例是什么呢? 1、修路占地补偿标准,各省不一...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如何进行?
      土地作为一种比较特殊和敏感的话题,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比较少的出现。农村土地作为一种农村的集体财产,是属于集体成员的每一个人的资产的。那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如何进行的呢,我国又有哪些的相应的法律法规呢。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讲解,增强您对土地的认识。   一、申请   1、由农村村民...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户协议书该怎么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户协议书该怎么写?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户协议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户协议书 甲方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 丙方代表人: 丁方代表人: 卯方代表人: 甲、乙、丙、丁、卯五方本为一家人,现分为五户,现将大户原承包集体的 亩土地分到各户,由各户...


·临时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临时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是需要通过一定的合法途径来获得的,如果获得了土地使用权,那么在土地上进行一些营利活动或者其他的活动都是允许的。但是在我们的实际生活当中经常可以看到国家为了一些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利用我们的土地。那么临时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集体土地使用证加名字的行为被允许吗?
      集体土地使用证加名字的行为被允许吗? 集体土地是集体的公有财产,可分为乡镇村企事业、宅基地、农业用地等集体土地。但集体土地使用证加名字的行为可以被允许吗?土地使用证的变更又需要哪些条件呢?以下是我们整理的有关土地使用证所有者变更的法律法规: 一、集体土地使用证能更改名字吗 ...


·射洪县柳树电站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于征地补偿标准需要按照土地的类型、土地的年产量以及被征用土地在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定。那么这就涉及到本文的法律要点,接下来就由我们为您简单介绍我国关于射洪县柳树电站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一、我国关于射洪县柳树电站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对于射洪县柳树电站征地补偿标...


·什么叫一般用地
      一般用地是指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