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合同单方违约责任有哪些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合同单方违约责任有哪些
  
  合同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大类:
  
  一、继续履行
  
  1、继续履行的概念。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其特征为
  
  (1)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附于其他责任形式。
  
  (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
  
  (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径行判决。
  
  2、继续履行的适用。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
  
  (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
  
  二、采取补救措施
  
  1、采取补救措施的含义。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这种责任形式,与继续履行(解决不履行问题)和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
  
  2、采取补救措施的类型。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做了如下规定:
  
  (1)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3)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
  
  3、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在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违约责任为前提。换言之,对于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形式,当事人有约定者应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者,首先应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不能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的,才适用这些补救措施。
  
  (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
  
  (3)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
  
  三、赔偿损失
  
  1、赔偿损失的概念与确定方式。赔偿损失,在合同法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具有如下特点:
  
  (1)赔偿损失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具有根本救济功能,任何其他责任形式都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
  
  (2)赔偿损失是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损失。金钱为一般等价物,任何损失一般都可以转化为金钱,因此,赔偿损失主要指金钱赔偿。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钱作为赔偿。
  
  (3)赔偿损失是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首先,赔偿损失是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与违约行为无关的损失不在赔偿之列。其次,赔偿损失是对守约方所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
  
  (4)赔偿损失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违约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既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赔偿损失的确定方式有两种:法定损害赔偿和约定损害赔偿。
  
  2、法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由违约方对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对守约方遭受的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法定损害赔偿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方对于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具体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积极损失与消极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合同法第113条规定,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见其赔偿范围包括现有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前者主要表现为标的物灭失、为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停工损失、为减少违约损失而支出的费用、诉讼费用等:后者是指在合同适当履行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
  
  (2)合理预见规则。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法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一项重要规则,其理论基础是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对此应把握以下几点:
  
  ①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括现实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的损失赔偿总额的规则,不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
  
  ②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
  
  ③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的损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者情况加以判断。
  
  (3)减轻损失规则。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其特点是:一方违约导致了损失的发生;相对方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造成了损失的扩大。
  
  3、约定损害赔偿。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它具有预定型(缔约时确定)从属性(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附条件性(以损失的发生为条件)
  
  四、违约金
  
  1、违约金的概念和性质。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
  
  依不同标准,违约金可分为:
  
  (1)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
  
  (2)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合同法施行之前,我国的违约金制度兼容以上各种形态,合同法则做了全新的规定。
  
  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是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合同条款之一);
  
  (2)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额损害赔偿金);
  
  (3)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不同于一般合同义务)
  
  关于违约金的性质,一般认为,现行合同法所确立的违约金制度是不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制度,而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制度。即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也不能改变这种基本属性。关于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通说认为此种约定并非无效,但其性质仍属违约的损害赔偿。
  
  2、违约金的增加或减少。违约金是对损害赔偿额的预先约定,既可能高于实际损失,也可能低于实际损失,畸高和畸低均会导致不公平结果。为此,各国法律规定法官对违约金具有变更权,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也做了规定。其特点是:
  
  (1)以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条件;
  
  (2)经当事人请求;
  
  (3)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量;
  
  (4)“予以增加”或“予以适当减少”。
  
  五、定金责任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根据双方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对此担保法做了专门规定。合同法第115条也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据此,在当事人约定了定金担保的情况下,如一方违约,定金罚则即成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合同单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很多种,了解这些是很有必要的。如果在合同中对方存在违约的情况,我们一定要积极的维护权利及时追究对方的责任,得到应有的赔偿。以上就是我们关于合同单方违约责任相关内容的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咨询茂名律师 。
  
  


·一、出租人通知解除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出租人通知解除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1、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需要的书面手续租房合同正常到期解除,双方应当办理交房手续,要清点物品,退还剩余的租金和押金,上述过程应该有书面文件予以证明。在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当然也少不了这些手续。除上述手续之外,提前解约还应签订《解除租赁合同确认书...


·合同约定违约金超过百分之二十有效吗?
      合同约定违约金超过百分之二十有效吗如果签订合同时双方都没有意见按照合同约定就是有效。但是如果有一方有意见就可以提出诉讼。如果当时有一方不去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是屡行合同的义务跟当时签订的不一样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的钱跟因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是一样的,包扩合同开始生效后可以获得的...


·协议合同生效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协议合同生效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一、协议合同生效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劳动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中华人民共和...


·合同诈骗无罪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
      合同诈骗无罪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合同诈骗无罪辩护词的内容有当事人及辩护人信息、...


·最新铁路合同管理办法
      最新铁路合同管理办法 铁路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系统合同管理工作,维护铁路各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铁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铁路企事业单位之间及其与路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签订的合同...


·有质押合同无质权下的合同效力有哪些
      有质押合同无质权下的合同效力有哪些 一、质权 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民法典关于合同重要修改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合同法》同时废止,那么民法典关于合同的重要修改内容是怎么样的?关于合同的内容修改包括了几个方面,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修改,同谋虚伪意思表示修改,第三人欺诈和胁迫的情形修改等。民法典关于合同的重要修改内容如何?1、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民法典》...


·店铺出租十年合同怎么写?
      店铺出租十年合同怎么写? 一、店铺出租十年合同怎么写? 甲方(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地: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就商铺租赁...


·免除合同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免除合同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一、免除合同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可抗力。这是国际惯例普通承认的免责条件。遇有不可抗力发生,可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赔偿责任。 (二)由于一方违约使经济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时,无过错(受侵害)的一方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可不负赔偿责任,且有赔偿请求权。 (三)...


·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合同当事人不能按时履约时负有哪些义务?
      合同当事人受到疫情影响不能履约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因受疫情影响发生履约障碍的一方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对方当事人也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合同诈骗罪报案申请如何进行?
      在和别人交易并且签订合同之后才发现自己似乎遭遇了合同诈骗犯罪就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警,当我们去报警的时候通常会被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并提交各种证明的确是合同诈骗的材料,下面我们就告诉您合同诈骗罪报案申请如何进行? 一、合同诈骗罪报案申请如何进行? 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