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广州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规定是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在我国,对于残疾人就业已经有了明文规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依法享有劳动的权利。我国的法律法规经过不断完善已经基本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在广州市,依据保障法颁发了《广州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规定》,下面我们带您了解一下。
   广州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根据国家财政部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残疾人劳动就业是指有本市常住户口,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生活能自理和具有一定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肢体残疾、轻度智力残疾人员,从事劳动并取得报酬。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外地驻穗单位、企业(含外商、港澳台商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称各单位),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领导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辖区内的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工作。
  劳动、民政、工商、财税、人民银行、人事、卫生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调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市、区、县级市建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同级劳动部门指导下,负责残疾人待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就业介绍等项工作。
  第五条 全社会都不得歧视残疾人。各单位在招用、聘用、转正、定级、晋升、职称评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等方面对残疾人应一视同仁。在录用大专院校、中专、技校毕业生时,对残疾学生应按其所学对口专业和残疾程度,安排适当的工作和岗位。各医疗单位有条件设置按摩医疗项目的,应招用有医疗按摩技术资格的盲人从事医疗按摩工作。
  第六条 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以及企业破产时,应按照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改组转制企业职工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1994〕103号)的规定安置残疾员工。企业发生生产性停工时,对残疾员工应予以适当照顾,保证残疾员工的基本生活。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应参加养老、工伤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各单位对残疾员工的辞退、除名,开除等处理,应报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七条 各单位应按在职员工总数(指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的总和)1.5%以上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录用一名盲人和重残人(以残疾人证一级残为准)可作录用二人计算。由企业投资兴办的福利企业安置残疾职工可计算入该企业的比例。
  第八条 单位完成录用残疾员工人数确有困难,未能达到规定比例的,每年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的标准是,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超过0.5人按1人计算,不足0.5人的可免予接收,但需按比例缴纳保障金),以市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全市职工人均年工资收入总额的80%计缴。
  第九条 在每年2月底前,市属以上单位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区、县级市所属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向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送本单位上年度在职员工总数和在职残疾员工花名册,未达到安排比例的单位还要报送本年度安排计划。经复核,确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并向其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通知书”。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从管理费用中开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第十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存入财政专户。用于补贴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费用,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或个体开业,补充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有突出贡献单位的奖励和其他有利于残疾人就业项目的开支。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每年应编制年度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由财政部门将资金一交性拨到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帐户。
  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能减免。对有特殊困难确需缓缴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可缓期缴纳。
  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接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通知书后,应在30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是加收1%滞纳金。逾期30日仍不缴纳,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从该单位年度经费拨款中扣缴;属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由残疾人联合会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广州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规定的相关内容,残疾人在社会中作为一个弱势群里,很多企业单位带有浓重的歧视,不愿意聘用他们。针对此情此景,广州市颁发残疾人就业规定,有效的保护了残疾人的平等地位,保护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签订劳务合同员工辞退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签订劳务合同员工辞退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一、签订劳务合同员工辞退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


·克扣工资赔偿金是多少?没有被支持怎么办?
      克扣工资赔偿金是多少?没有被支持怎么办? 一、克扣工资赔偿金是多少?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


·审计局审计建筑工程需要多少
      审计局审计建筑工程需要多少费用 审计局对建筑工程的审计是对建筑项目施工全过程的监督和评价,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管理活动和经济活动。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审计工作,审计也是保证建筑项目顺利、安全竣工的重要监督手段。那么,审计局审计建筑工程需要多少费用呢?为您解答。 一、审计局审计建筑...


·一、上班3年没有劳动合同怎么办?
      一、上班3年没有劳动合同怎么办? 没签劳动合同,没买保险,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不同意,可以投诉到劳动监察部门或者通过劳动仲裁委争取自己的权益,要求双倍工资等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


·工程材料款纠纷如何应对在线咨询 > 一、工程材料款纠纷有哪些
      工程材料款纠纷如何应对 一、工程材料款纠纷有哪些? 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原因 早在两年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就着手解题,准备给出一个统一的司法答案。经过无数次的研讨、论证和反复的修改、完善,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施工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讨论稿)》(下称司法...


·外墙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什么?
      外墙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什么? 为了节约能源,提高能源的利用率,现在很多的工程都要求是节能工程,外墙作为工程建设的一部分,在建设过程中既要求具有外墙的保温性能又必须有节能性能,因此在对外墙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时,要严格按照外墙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范验收,这样验收的工程质量才能达到规...


·一、如何判断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一、如何判断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2、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3、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


·辞退严重高血压员工的补偿金怎么计算
      辞退严重高血压员工的补偿金怎么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员工入职前隐瞒病史会被开除么?
      通常情况下,员工在办理入职手续的时候,需要提供健康证明,单位对员工的健康状况有知情权。有时候,一些新员工担心不会被单位录用,而隐瞒病史。之后单位通过年度体检,发现员工的身体状况存在一些问题。那么员工入职前隐瞒病史会被开除么?下面我们听听我们的分析。 一、员工入职前隐瞒病史会被开...


·深圳骨折能评上工伤鉴定等级吗,机会大吗
      在生活中我们难免会受到伤害,尤其是在有些工作中。不过如果我们在工作中受到了伤害,我是可以去有关机构进行工伤鉴定的。不过工伤鉴定所所需要的材料还是有些复杂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就以深圳骨折能评上工伤鉴定等级吗?为问题探讨一下。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


·退休员工辞退要提前多少天
      退休员工辞退要提前多少天?公司不能提前辞退快到退休年龄的员工,员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劳动合同自动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