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是怎样的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是怎样的
  
  在工作中,难免会和公司产生劳动争议,假如与公司产生了劳动争议那么就要通过司法机关进行仲裁,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那么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哪些?下面我们给您整理了一下有关这方面知识。
  
  一、 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1、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2、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法院不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哪些
  
  劳动诉讼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
  
  1、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这一必经的、强制性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超过了“十五天的诉讼时效”的规定。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应当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当事人在规定的十五日之内未提起诉讼,超过十五日诉讼时效的规定,仲裁裁定已生效,对诉讼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不予受理。
  
  3、诉讼请求人提起的劳动争议诉讼,不属于该受诉法院管辖。
  
  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管辖,应当由发生劳动争议的县、市辖区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诉讼请求超越了受诉法院的管辖范围,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提起诉讼的条件。
  
  一方当事人坚持提起诉讼,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定,人民法院在审查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是否符合条件的同时,审查另一方当事人的执行申请,对不符合诉讼条件的,人民法院在不予受理的同时,予以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时,必须要符合:
  
  (1)已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2)在规定的十五日诉讼时效之内;
  
  (3)必须是受诉法院管辖的范围;
  
  (4)符合诉讼条件,否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根据上述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知识,我们知道并不是所有劳动争议法院都予以受理,比如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15天法院则不会受理,当事人提起法律诉讼不属于该法院管辖等等。要根据法律规定来,只有符合立案条件的法院才予以立案。


·劳动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哪些内容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一般具有以下条款:(一)是劳动合同的期限。即劳动合同从哪一天开始到哪一天结束。我国的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仲裁争议调解法的内容 1、内容 第一章 劳动仲裁争议
      劳动仲裁争议调解法的内容 1、内容 第一章 劳动仲裁争议调节法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合同纠纷,也是特殊的合同价纠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合同纠纷,也是特殊的合同价纠纷。很多人都很关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问题,因为只有了解了建设工程纠纷的管辖问题,在发生纠纷之后我们次知道去哪里的法院起诉,才能迅速而有效地解决纠纷,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由我们为您介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


·工程主体验收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一、在暑假餐厅招童工违法吗?
      一、在暑假餐厅招童工违法吗? 餐厅使用童工属于违法行为。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


·宁波工伤认定超过30天怎么办?
      宁波市民如果在单位遭遇工伤事故,要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有关规定,单位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要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提出。可是现实生活中,单位办事效率低下,导致工伤认定时效已过的事情时有发生。那么宁波工伤认定超过30天怎么办?下面我们给您分析下这个问题。 一、宁波工伤认定超过30天怎么...


·央企员工被判拘役会怎么样?
      一、央企员工被判拘役会怎么样? 可以予以开除,具体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和单位的内部制度予以确定。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的有以下情况: 第一种情况,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


·对于在厂里那种情况算工伤?
      对于在厂里那种情况算工伤? 一、对于在厂里那种情况算工伤? 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的,肯定算工伤的。 工伤的其它情形如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最新工伤认定申请表范本
      工伤认定是确定职工伤残等级的首要程序。职工出现工伤以后需要再到相关部门进行工伤认定。但是,很多人可能不知道怎么写一份规范的工伤认定申请书。下面,我们为您整理了一份最新工伤认定申请表的范本供您参考。 最新工伤认定申请表范本 申请人: 受伤害职工: 是否参加工伤保险: 社会...


·软组织挫伤需要工伤鉴定吗
      需要。只要是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都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但软组织受伤,是不构成伤残等级的。《公司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


·我们一般常说的劳务关系指的是两个或者是超过了两个
      我们一般常说的劳务关系指的是两个或者是超过了两个的一个平等主体,双方通过相应的劳务合同从而建立的一种据有相关的法律效应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这一份劳务合同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进行表达,也可以通过口头形式或者是其它形那么双方当事人存在雇佣关系的情况下面,劳动者那一方死亡应该怎么进行赔偿...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