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在农村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对土地的有效利用起到很大的作用。每个地区由于地方的实际情况不一样,在承包土地中所遇到的问题也就不太一样。在吉林省关于处理相关纠纷就出台了相关法规。那么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相关法律内容是什么呢?为您解答。
  一、土地承包的定义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淮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二、吉林省关于土地承包纠纷的法律规定
  
  吉林省高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审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发布,吉高法[2008]244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要坚持有利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原则,坚持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保护耕地的原则,坚持有利于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原则,坚持鼓励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农业集约化、产业化的原则。其实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二、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的承包方,因故未参加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依法享有参加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的权利),发包方已经将其承包地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依据其在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向发包方或第三人请求返还承包地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属于民事诉讼主管。三、双方当事人持有相互矛盾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草地使用权证、林权证、土地台帐、承包合同等,对同一块土地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不属民事诉讼主管。但在以其他方式承包纠纷的处理中,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处理。四、承包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的,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本轮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超过的部分无效五、土地承包合同虽以农户代表人个人的名义签订,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全体家庭成员按份共有。农户代表人未经其他家庭成员同意的,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除非其他家庭成员有证据能够证明该流转行为违背其真实意思,并且在流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权利,否则即应认定流转合同有效,其他家庭成员主张返还其承包经营权份额的,不予支持。六、转包人、承租人未经承包方同意,擅自将土地再转包、转租给第三人的,承包方请求解除与转包人、承租人的转包合同和租赁合同,并请求确认再转包合同和转租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七、对于已经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户或农户成员,如其在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未取得承包土地,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八、承包方中的一人或数人,因升学、服兵役、考取公务员等原因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后,只要其所在的“户”还存在,还有其他家庭成员继续履行承包合同,则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土地。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发包方依据《吉林省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施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拖欠承包费的承包方的承包地收回并对外发包,以发包收入折抵拖欠费用,现合同未到期而承包方要求发包方返还承包地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支持。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经许可开发荒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在未与之协商或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将荒地予以发包,承包人与开荒人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争议的,应保护承包人的权益。但符合不当得利条件的,应当对开荒人的开荒投入予以补偿。十一、在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中,因承包地“坐落”、“四至”界限不清,难以认定侵权事实存在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明确“坐落”、“四至”界限,再进行民事诉讼。如果当事人坚持诉讼的,应当依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进行裁判。对于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十二、以家庭方式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应由与死亡承包人共同承包经营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但在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十三、以家庭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户成员死亡,在其他成员继续经营期间,因土地征用而发生补偿费用的,死亡成员的继承人无权要求继承补偿费用。但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户成员死亡之前,就已经发生补偿费用的,其继承人有权要求继承。十四、夫妻共同享有承包经营权,在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如果离婚时未进行分割,离婚后一方主张确认其承包经营权的,应予支持。十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转包是指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原土地承包关系未发生变更;出租是指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互换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之间因方便耕种和各自需要的原因,对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转让是指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于他人,原土地承包关系终止。十六、在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要着重进行调解,要依法支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和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注:该意见不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在裁判文书中引用。该意见发布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相关问题有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从上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为了解决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等问题,吉林省高院出台了审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的相关标准。关于土地经营权属问题的纠纷是不属于民事案件的范畴的,纠纷的解决主要考虑当事人的利益以及土地高效的利用方面。


·土地使用期起止如何规定?
      一,土地使用期起止如何规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作了规定,但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起止计算问题却未明确规定,这是实际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6条“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领取...


·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决定
      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决定。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


·河南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方案由谁制定?
      河南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方案由谁制定? 一、河南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方案由谁制定? 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


·非法占用林地能否行政处罚
      非法占用林地能否行政处罚?1、对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


·土地使用权年限40年到期怎么办
      土地使用权年限40年到期怎么办 一、40年产权房和70年产权房有何不同? 简单的意义来说40年产权为商用住宅,70年产权为商品房住宅。70年产权房一般为居住用地房,40年产权多为商业旅游娱乐类用房。而这里所说的产权是指土地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在于:房屋所有权(...


·如何认定闲置土地 对土地闲置应当如何处理
      我国属于人口大国,虽然国土面积也比较大,但实际可供我们利用的土地面积也是很有限的,为了不让土地被浪费,因此就不允许有被闲置的土地,争取让每一块土地都能够发挥自己的作用。但有些时候,可能对闲置土地的认定并不是那么清楚,那究竟该如何进行认定才好?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如何认...


·农村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应该怎么做?
       农村土地使用证是一个比较重要的东西,现在土地是很珍贵重要的东西,所以它不会固定不变,会用作各种各样的交易等等,或者因主体有所变化而变化,那么农村土地使用证能变更吗?农村土地使用证变更需要怎么做呢? 据《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当事人申请登记时,应当...


·安徽征地拆迁律师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安徽征地拆迁律师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征地拆迁律师收费标准: 代理房地产、拆迁等经济纠纷、仲裁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仲裁案件: 10000元/件 2、涉及财产部分的,按照以下比例收取: 争议标的 a 代理费计算 满额(rmb) 1)5万元以下部分,不另收费; 2)5万元...


·2023渭南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渭南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


·成都商业征地补偿标准2023是多少
      成都商业征地补偿标准2023是多少 一、成都商业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商业征地补偿标准是拆迁户直接跟开发商协商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受国家法律制度统一约束。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土地使用权置换协议内容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置换协议内容是什么 一、土地使用权置换协议内容是什么 农村土地互换协议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土地互...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