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程序是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程序是什么?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是我国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首要程序,凡是劳动争议,必先经过仲裁。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有调解、仲裁和诉讼三种方法。那么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什么?仲裁前置的理由又是什么?请随我们来了解一下。
  
  一、劳动调解、仲裁、诉讼间的关系
  
  《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该条“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规定可以看出,单位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是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必经程序。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单位单位调解委员会解决,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关于仲裁与诉讼的关系,有二种观点。
  
  根据《劳动法》第77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的规定,劳动争议除当事人协商解决外,有三种解决途径,调解、仲裁、诉讼,这三种途径是并列的,前面冠以“可以”二字,意即当事人可以在三种途径中任意作出选择。《劳动法》第79条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规定也是用的“可以”,而没有用“应当”,况且,该条并未否定,调解不成,当事人不要求仲裁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劳动争议仲裁不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2、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动法》第79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劳动法》第77条说的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途径种类,第79条是对第77条的进一步阐明,说的是调解、仲裁与提起诉讼的关系。该条规定了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如果申请了调解,是否还可以申请仲裁,未经调解是否可以直接申请仲裁,以及申请了仲裁是否还可以提起诉讼的问题。
  
  因而,在确认仲裁是否为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时,应以《劳动法》第79条为依据,而不应以该法第77条为依据。该法第79条在表述仲裁与诉讼的关系时,用的是“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未规定不经仲裁,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必须依法进行,如对法律没有规定的案件进行受理,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故诉到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是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案件,法院才能予以受理。
  
  因而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前置程序)。
  
  二、劳动法之所以把劳动争议仲裁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的原因
  
  (一)为了缓和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立法者不希望把劳动争议都推倒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而是希望主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解决,即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不了,也可以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产生一定的缓冲作用,避免矛盾激化。
  
  (二)有些劳动争议涉及的专业性很强,先经过劳动仲裁机构的处理可以发挥劳动仲裁部门劳动业务熟悉的优势,在劳动仲裁部门作出裁决后,再由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法院及时、准确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法院的民事纠纷案件种类繁多,审理期限较长,而劳动争议仲裁结案期限相对较短,将仲裁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使一大批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得到处理,能够使劳动争议处理期限缩短,防止久拖不决,损害劳动者利益。
  
  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应当理解为只要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无论仲裁机构作出什么处理结果,当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都应受理。因为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后,可能出现三种结果:
  
  1、仲裁机构依法作出裁决;
  
  2、仲裁机构逾期不作出裁决;
  
  3、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因此,当发生劳动争议时,不论我们是否准备提起劳动诉讼,都应该提起劳动仲裁,即使不能解决问题,我们也行使了申请仲裁的权利,进行了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程序。对于仲裁机构决定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可以直接起诉。


·一、辞职后五险一金如何继续缴纳?
      一、辞职后五险一金如何继续缴纳?根据我国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


·在职员工有竞业限制义务吗
      一、在职员工有竞业限制义务吗实务中,对在职时竞业限制的处理是: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规章制度中约定或规定,员工不得到竞争单位兼职,甚至不得到任何单位兼职。此时,用人单位无需额外对劳动者支付补偿。用人单位可以将此作为劳动纪律中的一条,如果劳动者违反,可视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而予...


·律师工伤纠纷办案流程
      律师工伤纠纷办案流程 一、提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及时申报者,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


·工业用地出让年限的内容有哪些
      工业用地出让年限的内容有哪些 我们知道,土地根据其用途划分为不同的性质,并且土地的使用或者出让年限根据用地性质的不同也不相同,而工业用地是土地使用性质中的一种,那么,什么是工业用地呢?工业用地出让年限是多少呢?下面我们将带来相关的内容。 一、什么是工业用地?工业用地出让年限是...


·一、竞聘上岗失败的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是什么?
      一、竞聘上岗失败的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是什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以竞聘上岗失败,并不存在着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综合工时制加班费怎么计算?
      在建筑工地上,很多工人干活是没有休息日的,要连续在一段时间内完成施工任务,这种就属于综合计算工时制。尽管这样,但是其总体工作时间不能太多,和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是一致的。如果延长工作时间,单位要支付加班费。那么,综合工时制加班费怎么计算?下面我们听听我们的看法。一、综合工时制加班费怎...


·根据法律规定分公司员工劳动关系应该如何处理?
      当我们走在路上,随处可见的都是一些大公司,有些规模比较大的公司还会成立分公司,分公司的员工和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很多人想了解一下根据法律规定分公司员工劳动关系应该如何处理?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当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时,劳动合同从何时起终止? 应...


·工伤赔付比例是多少?
      职工在工作过程中人身健康受到侵害后,要第一时间告知单位,并协商赔偿方案。在工伤赔偿金额确定方面,有严格的执行标准,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的赔付比例也是不一样的。那么工伤赔付比例是多少?我们根据相关资料给您讲一讲这方面的知识。 一、工伤赔付比例是多少? 1、一至四级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劳动争议案件经济补偿金计算:
      劳动争议案件经济补偿金计算: 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


·玩忽职守罪与工作水平不高有联系吗?
      玩忽职守罪与工作水平不高有联系吗?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必须有违反国家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作为和。所谓玩忽职守的作为,是指国家机...


·负责工伤认定是什么部门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不管是自己不小心还是因为同事不小心,如果造成了人身损害的话,此时其实可以尝试申请一下工伤认定,看是否会构成工伤。按照规定负责工伤认定的是专门的部门,那到底工伤认定是什么部门负责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负责工伤认定是什么部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