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身份证掉了可以在外地补办吗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在这个时代身份证这个证件是我们经常需要拿出来使用的,所以就会容易出现丢失这个问题,当我们缺少了他,我们在很多的地方都会面临一个或几个非常严重的问题,身份证掉了可以在外地补办吗,这个问题就会出现在我们的脑海里,接下来就由我们的律师来为您解答。
  
   一、申领居民身份证   
  居民年满16周岁时,在从生日计算的30天持《居民户口簿》和两张近期一寸免冠大头人像照片,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申领手续,其他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居民,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申领居民身份证。
   二、换领居民身份证   
  1、居民由市外迁入办理入户手续时。   
  2、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时;   
  3、居民变更姓名、民族、出生日期等项目履行申请变更手续并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已经主管部门审批
   三、办理加快居民身份证   
  1、办证原则必须坚持群众自愿办理。   
  2、办证范围:因办理公证、升学、就业、出差、外事活动等公民权益事务确实急需证件的无证公民。   
  3、快证业务由派出所负责受理和办理公民的申领手续并制作底卡;市局制证所负责审查、制作和发放。
  具体步骤是:   
  (1)申领人须持单位证明信、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和三张近期一寸免冠大头人像照片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申领手续。   
  (2)申领人持户口簿和派出所开具的加贴“快证专用信封密封条”的“快证专用信封”、底卡直接到市局制证所接待室(天桥区南北丹风街2号)办理。   
  (3)办理快证自制证所受理到申领人领取证件期限为5天,由制证所统一收取证件工本费50元。
   四、办理临时身份证  
  1、办证范围仅限于尚待领取居民身份证或居民身份证丢失、损坏尚待补领的公民。临时身份证使用范围仅限于办理乘飞机、车船和投宿旅店手续。   
  2、临时身份证由派出所负责受理和办理公民申领手续,市局制证所负责证件制作和发放。
  具体步骤是:
  (1)申领人员须持单位证明信、户口簿和四张近期一寸免冠大头人像照片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申领手续;
  (2)市区居民持户口簿、派出所出开具的临时身份证签发证明,办理正式居民身份证收款收据和办理凭据到市局制证所办理;
  (3)县(市)居民持同样手续到本辖县(市)户籍科审核办理。   
  3、临时身份证自市局制证所受理到申领人领取证件期限为壹天,由制证所统一收取证件工本费。临时身份证有效期限为三个月,有效期满,应交回证件,领取押金。
   五、身份证补办手续
  1、到户口所属派出所指定照像馆照像(身份证用的黑白免冠照片);
  2、办理特快身份证补办手续:携带黑白免冠照片2张、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或封道办事处出具的介绍信去户口所属派出所办理手续,然后本人携带派出所出具的手续去市局办理身份证补办手续,交工本费50元。
  3、办理普通身份证补办手续:携带黑白免冠照片2张、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或封道办事处出具的介绍信去户口所属派出所办理手续,交工本费20元。 特别提示: 身份证丢失了一定要尽快挂失。严格的挂失程序必须有一个在媒体上发布“遗失声明”的程序,这在法律上叫“除权公示”,公示期满后,你就不必再担心那个丢失的身份证给你带来什么麻烦了。 如果在挂失之前,或是公示期间,那个丢失的身份证给你带来什么麻烦的话,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第三方有义务必要引起高度的注意并须仔细核对身份证而没有尽到这个义务的话(如在银行进行金融活动等等),第三方应当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除此之外的法律责任应当由你来承担,这在法律上叫“表见代理”,法律的原则是保护善意第三人。
   身份证掉了可以在外地补办吗,当我们的身份证丢失了,我们当然是可以补办的,但我建议您在使用身份证是要仔细看管好,尽量不要把他弄丢了,应为补办起来真的很麻烦,还要向当地的警方缴纳一部分金额


·农村宅基地有土地使用证怎么确权还需要确权吗?
      一、有土地使用证怎么确权还需要确权吗? 需要;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经过房地产申报、权属调查、地籍勘丈、审核批准、 登记注册、发放证书等登记规定程序,确认某一房地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 土地确权后,会有土地使用证,但没有变更土地用途的权利。 农村集体...


·合同成立的地点如何确定?
      合同成立的地点如何确定?合同的成立地点一般以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如果合同明确成立地点的就按照合同明确的地点为准。《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工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


·怎么确定不动产合同纠纷管辖地
      怎么确定不动产合同纠纷管辖地生活中常见的不动产其实就是房屋、土地等等。围绕不动产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也是比较多的,由于不动产涉及的财产比较大,因此很多时候处理这方面的纠纷都是通过诉讼方式。此时就要确定不动产合同纠纷管辖地,到底该如何确定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关于不动产有关的纠...


·退出已确权的农村宅基地后,如何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共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共有证);   4、不动产灭失的另需提供:土地使用权灭失证明或房屋倒塌的情况说...


·网络诈骗案发地是指什么?
      网络诈骗案发地是指什么? 一、网络诈骗案发地是指什么 1、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1)“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用于...


·跨地域非法集资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现在有很多的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想要获得回报的心理,利用高息或者办理项目来欺骗公民的钱,关于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很多人都不知道,其实主要是看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关于跨地域非法集资管辖是怎么规定的接下来让我们来告诉您有关的规定。 一、跨地域非法集资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


·撤销土地使用证程序
      撤销土地使用证程序撤销土地使用证程序 土地证,是国家规定的土地的使用者或者土地的所有者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关规定,目前我国颁发的土地证书主要有三种: (1)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县级人民政府对集体所有的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


·我国的土地使用证能否过户?
      我国的土地使用证能否过户?现代社会,随着网络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对人民生活的改变影响尤为巨大。所以对各种材料、证明的监管也更为严格。特别是土地方面。土地是我国赖以生存的基石。落叶归根,安居乐业,也都离不开土地。那么,对于具有父传子、子传孙传承思想浓厚的华夏民族来说,土地使用证能否...


·办理土地登记代理人,有哪些程序?
      办理土地登记代理人,有哪些程序? 一、接受委托 接受委托是开展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的首要环节,一般情况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来源主要有以下两个途径。 1、被动接受 即由委托人主动找上门要求提供土地登记代理服务。委托人可以是单位或者个人。在实际操作时,委托人可以是该宗地的权利人,也可以...


·房地产产权面积其实也就是指房屋的产权面积,一般就是登记在产权
      房地产产权面积其实也就是指房屋的产权面积,一般就是登记在产权证上面的面积,通常在结算房价的时候就要根据这一面积来进行计算。那具体来说这个房地产产权面积应该怎么来计算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了解,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就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房地产产权面积与其他面积的区别 ...


·土地使用到期叫什么金,如何进行计算?
      土地使用到期叫什么金,如何进行计算?我们知道,我们国家规定,土地是属于国家的,我们只有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但是期限到了之后,也不是国家直接收回了土地。我们可以缴纳一定的金额进行续期。那么,土地使用到期叫什么金,如何进行计算?下面就让我们向您介绍下相关内容。 一、土地使用到期叫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