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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人身损害赔偿案诉讼时效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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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法律规定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为一类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受害人因生命、健康遭受损害以财产利益为内容要求事故责任方进行经济赔偿的给付之诉,亦应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本案诉讼时效无论起点从交通事故发生日或者医疗终结日算,还是从伤残评定日或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日或一方同意赔偿日算,均已超过一年诉讼时效,而且陈某也没有提供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故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司法实践中,人们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没有争议,但是,对于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争议较大,目前尚无定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陈某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没有异议,但在认定诉讼时效从何日开始计算上却形成了以下五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民通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根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应自伤害之日或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本案原告陈某于2009年2月11日受伤,诉讼时效应自2009年2月11日起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诉讼时效应自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送达日起计算。理由是在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事故当事人方才知道事故的事实、责任人及责任大小,交通事故不同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其当事人之间责任划分及责任大小具有专业性,比较复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成为当事人认定责任及要求赔偿的重要依据,也才使权利人行使权利在客观上成为可能。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应自2009年3月2日计算。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诉讼时效应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计算。理由是受害人在治疗终结前,一直处于治疗状态,损失也一直处于增加状态,向对方行使权利的具体数额也无从确定,不具备行使权利的全部条件。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2009年3月31日起计算。

  
    

  
    第四种观点认为: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诉讼时效应自伤残评定日起计算。理由是伤残评定日起,事故当事人方才知道自己遭受的损失大小,交通事故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不同,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失在伤残评定之日才能最终确定。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2009年7月25日计算。

  
    

  
    第五种观点认为: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诉讼时效应自权利主张日起计算。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由此可知,诉讼时效中断有三种法定事由。2009年8月27日,本案诉讼时效因保险公司同意给陈某履行保险理赔义务而中断。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应重新计算,并自2009年8月27日起计算


·交通事故发生以后,车辆维修不当,难以获赔。
      张某驾驶车辆时不慎撞上停靠在路边的李某驾驶的大众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张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对张某车辆定损为1万元,对于对方轿车推定为全损,同意赔偿3.2万元。但是数月之后,张某却手持一张5万元的修理费发票...


·交通事故赔偿之医疗费、护理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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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致使车辆贬值损失能否主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财产损失的范围不包括车辆贬值损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造成车损后的赔偿,系针对车辆本身的赔偿,其主要功能在于发挥汽车的使用价值,因此对该财产的损失判断应以使用价值为基本标准。对车辆贬值...


·夫妻一方驾车撞伤他人,另一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肇事车辆是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是肇事车辆的家庭共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


·交通事故索赔程序
          首先由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据该认定书分清双方的责任比例.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当事人送达事故认定书时,应告知事故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


·交通事故赔偿数额计算
      

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


·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可请求预付抢救费用
      原告吴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时,遇有被告陈某驾驶货车由南向北行驶亦至该处,两车相碰,致吴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吴某某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抢救治疗,诊断为:脑干损伤、颅内多发性血肿。截止22日,已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吴某某遂将陈某及陈某车辆的保险...


·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用人单位并未扣减其工资,能否支持误工费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


·交通事故中行人全责的赔偿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一规定表明,机动车的所有人具有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目的在于发生交通事故后,承办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能够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赔付受害人所受到的人身、财产...


·未投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一规定表明,机动车的所有人具有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目的在于发生交通事故后,承办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能够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赔付受害人所受到的人身、财产...


·肇事者与车主不是一个人时如何承担责任
          法律关系一:雇佣关系
      车主与肇事司机系雇佣关系,因为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民诉意见》第45条及《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9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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