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
  
  一、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二、离婚财产分割最新规定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现在好多人结婚后有各种原因迫不得已要离婚,一旦离婚婚后婚前的财产要进行合理的分割。如果离婚前没有相关的约定,离婚后财产分割就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财产分割,夫妻双方须遵守法律的判决,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做出不合理违法的分割。以上就是我们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的解答。
  
  


·一、没结婚证彩礼纠纷案的审理时间是多久?
      一、没结婚证彩礼纠纷案的审理时间是多久? 一审审限一般6个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


·我国农村孩子抚养费标准有那些
      ?近几年来,我国农村的离婚率也在上升,农村作为法律意识比较弱的地方,很多人对法律的认识基本是一片空白,在离婚时关于孩子抚养的问题有很多的争议,其收入相比也没有城市的稳定,那么,我国农村孩子抚养费标准有那些呢,接下来我们为您说明如下。 我国农村孩子抚养费标准: (一)抚养费应由...


·离婚后孩子归谁
      离婚后孩子归谁 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


·一、军人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是什么?
      一、军人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


·抚养费的最低标准是多少,怎么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
      夫妻双方离婚后,为了给子女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没有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定期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然而对于子女的抚养费,有时候拥有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却会狮子大开口,要求支付巨大金额。那么,国家规定的子女抚养费最低标准是多少呢?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一、抚养费的最低标准是多少 我国婚姻法中规定...


·哪些情形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哪些情形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一、哪些情形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


·哪些人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一、哪些人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二、13种情形受害人有权获国家赔偿 司法解释规定,解除、撤销拘留或...


·去法院离婚程序有哪些阶段?
      有很多夫妻一旦合不来就会选择离婚,离婚是指解除解除婚姻关系,离婚有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途径。那么离婚的条件是什么呢?去法院离婚程序又有哪些阶段呢?离婚不是小事,我们认为您还是有必要了解一下离婚的相关程序的,接下来我们就为您介绍。 一、离婚的条件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


·新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离婚如何处理
      新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离婚如何处理?1、新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离婚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2、同居者在同居期间形成了共同财产,因分割共同财产发生纠纷并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按...


·结婚是一件好的事情
      结婚是一件好的事情,但是离婚又是一件令人伤心的事情,而且离婚后还有交付抚养费,如果长时间不给抚养费怎么办呢?十年未给抚养费怎么起诉?可以起诉,但是应当考虑对方的实际水平可以要的一点,但是一下全要情不太可能,下面的文章就是抚养费的问题。 十年未给抚养费怎么起诉 对方10年没给抚...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形式有哪些?
       一、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形式有哪些? 1、非婚生子女认领形式之一:自愿认领 自愿认领是指生父自愿承认该非婚生子女为自己的子女。自愿认领可因生父明示的意思表示或抚养的事实而产生。 自愿认领一般要求以一定的方式进行,为要式行为。如《日本民法典》规定,须向户籍部门申报认领;如...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