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其实大家经常会在一家私人的公司或者企业上班的,但是毕竟这样形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其实您经常会在一家私人的公司或者企业上班的,但是毕竟这样形式的工作单位是对于员工的要求更加的高的,一旦员工因为不满足自己的公司要求就是可以辞退的,但是作为员工来说应该了解劳动合同法关于辞退的规定情况和补偿规定的。
   辞退的情况
  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
  3、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
   辞退补偿
  一、劳动法关于辞退补偿标准: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遭辞退有补偿的情况如下:
  根据劳动法规规定
  1、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经通知即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的。
  2、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要辞退员工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辞退职工都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4)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辞退职工都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因此,当各位劳动者自己辛辛苦苦为自己的工作公司和企业工作创造更多的效益后,如果私人的企业和公司不按照劳动合同法关于辞退的规定就随便的辞退了员工的话,那么作为劳动者是可以得到自己应有的补偿的,甚至有些严重的公司和企业可以承担刑事责任的。
  
  
  


·注册资本大的公司价值就大吗
      注册资本大的公司价值就大吗?不一定,公司注册资金大小对公司的影响:1、由于注册手续的费用是按资金多少的百分比来算的,所以注册资金多,注册手续费就贵。虽然工商免费了,税务还是按照注册资金来收印花税的。2、公司注册资本越高,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越多。3、注册资金多寡,一定程度上表示该公司...


·股份公司法人行为的特点是什么?
      您都知道,成立公司是需要公司法人的,他是企业的一种形式,可以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但是很多人不知道公司法人的特点和分类是什么?所以,本站我们为您整理出关于股份公司法人行为的相关内容,供您参考了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公司法人的特点 我国公司法人的特点在于:由出资人或股东以法律行...


·公司和分公司签合同可以吗?
      公司和分公司签合同可以吗? 一、公司和分公司签合同可以吗? 可以的,一般而言,分公司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经营合同,基本上都是有效的。因此,在与分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时,作为合同相对方,一定要审查分公司的总公司对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明白总公司是否授权其对外签订合同,以及授权的...


·公司法一人公司条文内容是什么?
      公司法一人公司条文内容是什么 一人公司其实在生活中还是比较少见的,因为毕竟成立一人公司的话,所面临的各方面的挑战都是比较多的。通常一人公司多见于一些小型公司或者是刚成立的公司。但是一人公司毕竟也是一个运营体,自然需要遵循我国的公司法。下面我们将详细为您介绍一下公司法一人公司条文内...


·公司股东不同意股权转让怎么办?
      公司股东不同意股权转让怎么办?1、股东向公司内的其他股东转让股权:如果公司股东间互相转让股权,那么转让是不需要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的,股东可以自己决定要转让给哪个股东,以及转让多少股权。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首先,转让股权的股东应该将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应在...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条件设立方式是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条件设立方式是什么 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条件设立方式是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由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


·股权变更未做股东会决议有效吗?
      股权变更未做股东会决议有效吗?也是有效的,股权是可以转让的,转让要进行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


·公司法人章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公司法人章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印章是一个公司的标志,是不同范围内权力的代表和象征,公司印章根据权限和用途可以分为很多种类,不同种类的印章在不同的业务范围内起到不同层级权限的作用,在所有印章中,最重要的就是公司法人章,也就是法人组织公章,那么,公司法人章管理办法是怎样的呢? 一...


·通常国有企业裁员怎么补偿 一、通常国有企业裁员怎么补偿?
      通常国有企业裁员怎么补偿 一、通常国有企业裁员怎么补偿? 国有企业依法裁员的通常不需要支付补偿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取得股东资格和权益的条件?
      取得股东资格和权益的条件有哪些 一、取得股东资格和权益的条件有哪些 1、原始取得 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原始取得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1).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即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


·公司赔偿金拖着不给怎么办?
      公司赔偿金拖着不给怎么办? 公司赔偿金拖着不给怎么办? ?公司不给赔偿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后,拖着不给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